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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字[2005]36关于印发实施《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校各单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制定了《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于200591日起遵照施。特此通知武汉大学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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