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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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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371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
通知

建标[201362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20137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41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

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社区卫生协会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陕西省卫生厅
湖北省卫生厅
主要起草人:辛春华梁建岚郭艾莉刘立群吴翔天杨海宇陈国亮张拓红刘颖陈继跃孙振霖彭俊陈博文曲怡然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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