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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20-03-25 07:47:25    下载该word文档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全体起立,现在请审判员入席。’

(转身)报告审判长,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均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彭怀礼,男,1979年生,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现委托周朝作为一般代理人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朝,男,我叫周朝,四川嘉世律师事物所律师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罗世德,男,19725月生,汉族,住成都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我叫名襄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成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彭怀里与被告罗世德的经济纠纷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刘敏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霍雪然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我厂为雪山公司生产翻斗车,并于20051110向雪山公司提出一分对账单。雪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该对账单上签字说明我厂所列货款数据182000元,却并未支付给我厂。我厂向其讨要多次却屡屡被其主张因该公司是从静远公司购买的翻斗车车厢,所以将该款支付给了静远公司为由拒绝向我厂支付货款

原告委托人根据我的当事人原告本人的陈述,我认为雪山公司在对账单上签字就是已确认了其欠我厂货款,但雪山公司将该款并未支付给我厂,而是在静远公司没有我厂的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将货款支付给了第三人静远公司。并以其主张因其是从静远公司购买翻斗车车厢为由一直拒不向我厂付款。

被告:(情绪有些激动):什么拒绝,我们已经付款了,这是诽谤

主审法官(拍打惊堂木)请被告保持克制,让原告律师把陈述完!原告律师继续作陈述!

原告委托人:好的!谢谢法官。现在我代表我当事人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我原告的诉讼请求是:

1 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人民法院(2006)武侯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拖欠上诉人的货款182000元及利息3822元;

2 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情绪还是有一些激动我公司早就支付了货款,其中现金17万元、万元工人工资,而且还多付了4951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法官,我认为我当事人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对原告实行欺骗,我当事人积极地将货款预先付给,这是有依有据的。难道这也是欺骗吗?我认为我当事人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和邮政厂之间发生加工买卖关系及往来货款。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已付款,原告没有未收到。

法官:被告、原告对本庭归纳的重点有没异议?

被告:没有。

原告:没有。

主审法官:那么双方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

原告委托人这是2004513日罗世德邮政厂向雪山公司出具《对帐函》,这些均证明邮政厂与雪山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关系,邮政厂主张雪山公司支付其所欠货款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

原告(拿起仔细看了看是的!

(婷把单子递给嘉文,嘉文递给安鹏伟)

被告:我对邮政厂出具的《对帐函》《邮政设备生产翻斗车情况汇总》、无异议。

原告委托人:请问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应该将182000元支付给我方公司。再请问被告,雪山公司与静远公司之间是否仅仅只是买卖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雪山公司将该款支付给静远公司并没有邮政厂的委托?

被告委托人:法官,至于原告说我当事人没有付给他们公司货款,那是荒唐的说法!?我认为我当事人被告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和邮政厂之间发生加工买卖关系及往来货款。对账单所反映的只是邮政厂单方面的意思,罗世德代表我公司在对账单上所签署的意见内容并不是确认对邮政厂的欠款,而是说明我公司曾付出186951元购买了价值182000元的邮政厂翻斗车车厢。我公司是从静远公司处购买的翻斗车车厢,所以理应把货款付给静远公司,而没有付款给邮政厂的义务

原告委托代理人:请问静远公司,雪山公司是否把款项付给你们

静远公司:是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好的,既然如此。该款雪山公司并未支付给邮政厂,而是支付给了静远公司。该款项的支付雪山公司主张因该公司是从静远公司购买的翻斗车车厢,所以将该款支付给了静远公司。但雪山公司与静远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雪山公司将该款支付给静远公司并没有邮政厂的委托,故雪山公司的支付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委托人我方确定已付款项,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委托人我方确定未收到相关款项,不同意调解,要求雪山公司偿还欠款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本院认为:在邮政厂向雪山公司出具《对帐函》上,注明了是“就我厂为贵公司生产翻斗车的总货款进行对帐。”雪山公司不仅在该《对帐函》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并且确认了其所欠的货款金额。虽然雪山公司在《对帐函》上注明该款项已支付,但该款雪山公司并未支付给邮政厂,而是支付给了静远公司。该款项的支付雪山公司主张因该公司是从静远公司购买的翻斗车车厢,所以将该款支付给了静远公司。但雪山公司与静远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雪山公司将该款支付给静远公司并没有邮政厂的委托,故雪山公司的支付行为没有事实依据。邮政厂提出该厂所举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雪山公司将货款支付给静远公司没有依据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雪山公司应向邮政厂支付其所欠的货款182 000元及利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书记员: 全体起立)

主审法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6)武侯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

二、成都市雪山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邮政设备厂货款182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从2005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以上应付款项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未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办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雪山公司负担。雪山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邮政厂。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坐 下)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退庭!

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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