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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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和责任清单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权力类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992年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 第七十五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002年主席令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
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 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 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 位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年国务院令第二百零一号公布,
……(一) (二)拆迁部
应当
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
实施依据
2011年《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批准。……
实施对象
和范围 实施条件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 能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因工程建设确需拆 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 1.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申请书或公函。
申请材料 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 数量
2. 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 冋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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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许可不收费。
2. 测量标志拆迁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 定: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 付迁建费用。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费用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 建
[2009]17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1. 受理责任:公示“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 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责任事项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当书面告知理由)。
(不予许可的应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 监管责任:制定监管计划,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测量标志拆迁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项目不予受理、许可 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测量标志拆迁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项目而予以审 核同意的; 3. 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
追责情形
的;
4. 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测量标志拆迁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项目的审查程序或核 准条件6. 在测量标志拆迁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造成测绘地理信息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窗口
咨询电话:0771 — 5595337
咨询及投
诉电话
投诉电话:0771 — 5622503
备注 —2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予 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 人予以受理。
2. 不按规定程序受理、 无故拖延、 超时办理。
3. 不履行告知义务。 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1. 不及时、认真、公正的审查申 请人的申请材料。
2. 接收好处,对特定关系单位
(人)7
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 不公正。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 署审核意见、局领导审批:
1. 对申请材料不严格把关、 审核。 2. 接收好处,对特定关系单位 (人)的申请事项,违反程序审 核、审批。
中 中 中
等级 防控措施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 2. 严格按照核准的测量标 志拆迁或使其失去使用效 能审批程序办理。
3. 做到一次性告知申请所 需全部材料。
4. 及时、认真、公正的审查 申请材料,对不付合要求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 正要求。
5. 定期抽查,加强监督。 6. 严格按照原则和纪律办 事,加强自身廉政意识和防 范意识。
7. 常态化的组织政治理论、 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业务 知识的培训。
8.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 规则意识,提高行政审批工 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