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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渼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子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01民终7880【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瑞晖刘庆国崔利平【审理法官】陈瑞晖刘庆国崔利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渼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子迅【当事人】广州渼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子迅【当事人-个人】陆子迅【当事人-公司】广州渼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国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梁莉广东四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国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梁莉广东四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国杰梁莉【代理律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四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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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渼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陆子迅【本院观点】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问题。被上诉人为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作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上诉人虽然主张双方并非固定劳务关系,为兼职关系,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被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与其在上诉人处工作的内容相关联,且上诉人的员工每月以工资的名义向被上诉人支付金额相对固定的款项,符合工资发放的一般规律。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8531日至20193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虽然主张被上诉人在2019114日停止工作,2019214日才重新继续工作,但是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工资差额的问题。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每月在职期间获得的工资,认定被上诉人20181223日至2019315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为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而对于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被上诉人主张其每天平均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无需考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每天平均工作45小时,每周工作5天或者6天,工作期间由店长记录出勤天数,但未记载详细的工作时数。根据双方的陈述可知,双方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并非对应被上诉人足月上班的出勤时间,被上诉人每周均存在休息时间,故上诉人主张应以被上诉人的工资除以30天为基数来计算被上诉人应获得的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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