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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榕政综[2007]74【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7]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建筑、矿山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250号)有关规定,结合建筑、矿山行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福州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矿山企业(含驻榕机构)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
建筑行业以中标建设工程项目为参保对象,由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条建筑行业为在建工程项目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费率计算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1.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参保企业向当地社保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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