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权责任法》第77条看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作者:岳丛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
摘 要 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是在世界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必然有其合理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我国在规定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时又有着本国的独特性,从法理上看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侵权责任 限制性损害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
作者简介:岳丛啸,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49-02
《侵权责任法》对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一系列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提供了全方位法律保护,是我国公民用以保护自身权利的一部重要法律。笔者在本文中所要论述的是该法第77条限额赔偿条款,尽管限额赔偿并非《侵权责任法》的创新,但由于在其之前限额赔偿制度都只是零星地出现,因此绝大多数人印象并不深刻。故,笔者撰写本文,有两目的:一是对我国以往立法中限额赔偿的相关规定予以梳理;二是对限额赔偿规定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侵权责任法》第77条规定的限额赔偿条款在理论上称之为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即侵权责任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金额仅以法律所规定的金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该制度并非中国独创,而是在各国侵权法中均有规定。
据笔者统计,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铁路、航空、海运以及核损害这四方面,具体如下:
(一)铁路运输事故损害赔偿
对于铁路运输事故损害的限制性赔偿见于《铁路法》第17条,该条文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技巧将制定铁路事故损害赔偿限制性金额的权利下放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目前是通过国务院发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来对铁路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的限制性金额进行规定。国内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均是有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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