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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9)浙刑三终字第20193号 精品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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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刑三终字第16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浙刑三终字第163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其日,男,19724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92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14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边志勇,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其日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9722日作出2019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胡其日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胡其日及由本院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二审辩护人边志勇出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黎民、王亮出庭执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216日农历十二月廿九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其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桥路208号李荣林承包的羊屠宰场内,因打算回家过年而再次向老板李荣林讨要工资,李荣林为留下胡其日春节继续工作而故意扣押胡其日部分工资。
胡其日为此与李荣林发生争执,遂持平时杀羊所用尖刀胁迫李荣林支付所扣工资。
李荣林、俞早芝夫妇两人先后抢夺胡其日手中所持尖刀。
胡其日在争执中持该尖刀连续、反复捅刺俞早芝、李荣林,致俞早芝全身多处创伤,肺破裂当场死亡;致李荣林全身20余处创伤,肺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案发当日6时许,被告人胡其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其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其日上诉提出1其没有捅刺两被害人的故意,李荣林、俞早芝两人身上的创伤系其在拉扯中形成;2本案系被害人故意克扣工资引起的,且被害人俞早芝在本案中也不是无辜的;3其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要求从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在起因上有严重过错,胡其日系临时起意的激愤杀人,且有自首情节,要求对胡其日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提出1被害人李荣林扣押工资确系不当,但不是一个重大过错;2胡其日称被害人身上的创伤系拉扯形成与事实不符,胡其日否认故意捅刺两被害人,属于对关键事实的否认,故其虽有投案情节,但不应认定为自首。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得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99月,被告人胡其日经人介绍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桥路208号李荣林经营的羊屠宰场工作,月薪人民币3000元,外加在该屠宰场内免费吃、住。
2019215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胡其日要求回江西老家过年,同时要求李荣林将尚未结清的工资人民币5500元支付给其。
李荣林因春节期间生意较好,要求胡其日留下等过完年再走。但胡其日坚持回家。
李荣林同意胡其日回家过年,但又担忧胡其日回去后不再回来工作,遂提出要扣下1500元为押金,待胡其日大年初八回来上班后再支付。胡其日不同意,坚决要求李荣林将剩余款全部付清。为此两人发生争吵。
2019216日凌晨5时许,胡其日在上述羊屠宰场内一楼再次向李荣林讨要剩余工资,李荣林当场支付胡其日人民币4000元,剩下的1500元坚持要等胡其日大年初八回来时再支付。
胡其日见要不到全部剩余的工资,遂持杀羊尖刀到屠宰场二楼李荣林的卧室,胁迫李荣林给付。
66岁的李荣林见状上前夺刀,胡其日即持刀朝李荣林身上猛刺,在旁的李荣林64岁的妻子俞早芝也上前夺刀,胡其日又持刀朝俞早芝捅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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