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营运相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号)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
各地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充分发挥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的作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四、《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
各地要把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
各地要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防止“黑车”等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营业性客、货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客运,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点)源头安全监督工作。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机发〔2010〕3137号)
各级政府要建立“一牵头,三联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媒体联动)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长效机制,组织联合执法,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备装备,推动此项工作长期化、常态化。
公安部门日常巡逻中挡获的非法违法营运车辆及时移交交通运输部门处理。
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5〕4号)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交通、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各级政府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运营活动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长抓不懈,防止“走过场”。
八、《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运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川运函〔2006〕64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管机构应重点在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随意上路进行检查。
九、《绵阳市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绵阳城区打击非法营运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绵打非〔2012〕2号)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安为主、各司其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从重从严、依法打击”的整治工作原则。
第4条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及其有关警种是打击非法营运的骨干力量,要主动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打击非法营运的骨干作用。
公安部门负责拦截、检查涉嫌非法营运车辆,对列入黑名单的疑似非法营运车辆进行询问、盘查、调查、取证、暂扣;对拒不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非法营运车辆,对其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暂缓办理审验、变更、补证等车辆登记及驾驶员管理相关业务;及时将所办理的车辆非法营运案件移交运管部门。
九、《中共巴中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调整和市区事权划分机构编制、职责调整事宜的通知》(巴编办发〔2012〕33号)
为便于统一管理,将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划归市交通运输局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
十一、《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巴府办函〔2007〕10号)
各级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在巩固成绩的基础上,联合开展市场整治,打击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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