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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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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6.04.01【实施日期】198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1/4





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任职基本条件一、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
二、助理研究员
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二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三年,表明;
三、副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二年以上,表明:
四、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表明:
第六条对社会科学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在聘任研究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各级研究职务的职责一、研究实习员二、助理研究员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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