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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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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多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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