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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郝祝兵敲诈勒索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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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祝兵敲诈勒索案
郝祝兵敲诈勒索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大刑初字第271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祝兵,男,1988515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雷埠乡牛店村永胜组197-22
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831日被羁押,同年9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19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祝兵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3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祝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82622时许,被告人郝祝兵伙同叶帅别名李帅,14岁,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集贤娱乐中心门口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高杰400元人民币及黑色诺基亚325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20元拿走并将手机卖掉,后于2019831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郝祝兵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郝祝兵对起诉书指控未提出异议,且有事主高杰的陈述,共同作案人李帅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祝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胁的方式,强行索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祝兵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综上,对被告人郝祝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郝祝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831日起至2019430日止。二、被告人郝祝兵非法所得追缴后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艳超
二OO七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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