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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培训后辞职,员工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时间:2023-02-20 23:36:37    下载该word文档
试用期内培训后辞职,员工是否要支付违约金?【案例回放】赵某是2021年的应届毕业生,与新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202181日到20217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新世纪公司考虑到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219月出资1万元送赵某去参加就职培训,主要是由专门培训公司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培训前,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约定如果赵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则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2021116日,新世纪公司在讨论年终奖问题时,认为新员工为单位创造的效益不明显,当年不发给年终奖,第二年减半发放,从第三年起全额享受。赵某认为公司的规定不合理,遂于当年1111日书面向新世纪公司提出辞职,1112日起未到公司上班。1113日,新世纪公司书面同意赵某辞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万元。【正方反方】16
争议焦点一: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辞职是否要支付违约金?正方:试用期内进行专项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辞职应当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25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条件予以限制,规定只有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提前离职和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时才可以约定违约金。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获得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工作义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法》2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劳动者违约时服务期已经履行一部分时,则应当扣除相应部分的违约金。本案中,新世纪公司与赵某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也实际为赵某提供了专项培训,花费了培训费用。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所以赵某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违约金。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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