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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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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 为激励同学们积极上进,培养竞争意识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表现,为推优入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毕业生综合鉴定等提供可靠的依据,根据《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综合测评是从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社会活动表现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分×10%+学业表现分×70%+会活动表现分×10%+文体表现分×10%在校期间总评成绩=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学年数。综合测评中加分与减分奖项必须是在测评学年中获得。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同年级专业共分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良好比例分配为30%40%,合格与不合格的比例为30%,受到处分的学生定为不合格。毕业前处分解除的,综合测评定为合格。
第一章 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第四条 综合测评由各系组织实施,各系由党总支(副)书记、分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组成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各班组成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干部及部分学生代表,具体实施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班级评审小组人数不低于全班人数的20%,且普通学生人数应占评审小组人数的30%以上。例:X班共35人,评审小组应有7人,该评审小组中应有2人为普通同学(即不担任班级学生干部的同学)。
第五条 每年6月份,各班开始准备材料收集等相关工作,9月份开学后正式组织开展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工作,班长负责将各项得分汇总,辅导员审查,各系综合测评小组审核,最后上报学院学工部,学工部按年纪专业对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种表现加分项目由学生本人提供复印件,由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评审小组进行审核、评议、统计加分。
第二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七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为60分。

1

第八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集体获奖的,获奖等级予以加分,国家级每项每人加6,省部级5,院(地市)级4分,系级3分,获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多加2分;
2、评为学院“文明宿舍”,其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舍长追加1分; 3、参加党校考试合格者加1分,被批准入党者加2分; 4、获得院级及以上先进个人者加2分; 5、义务献血的加1/次;
6、参加志愿者活动的加1/次,上限为3分; 7、参与公益劳动加1/次,上限为3分;
8、受到学院及以上通报表扬者试情况加1-5分(以学生工作部正式通知为准)
9舍己救人、见义勇为、奋不顾身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者视情况加5-10分。 第九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1、无故不参加班会和政治学习活动的,每次扣1分; 2、宿舍卫生差的每生每次扣2分; 3、夜不归宿者,每次扣3分;
4、在公共场合因不文明行为受老师警告和批评的,视情况扣1-5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占学业测评分的80%,基本分=科目总分/科目数(包括体育)×80%
第十一条 加分条件和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外语定级考试,艺术体育专业学生通过B级加5分,通过四级和六级分别加1015分;英语专业通过六级加5分,通过专四和专八分别加1015分;其他专业通过四级加5分,通过六级加10分;
2、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统一加8分。包括国家计算机二级及以上、普通话一级及以上、司法考试、导游证、报关员、会计证以等职业资格证。考取驾照加5分;
3、在院(地市)、省、全国的英语、计算机竞赛、专业竞赛中获奖励,视名次(或奖励等级),院(地市)级、省级、国家级,每次分别加4-6分,6-8分,8-10

2

4、在院(地市)、省、全国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公开发表(指正式出版的报刊)论文(含语言文学专业学生发表文学作品,外语专业学生发表译作等)每篇分别加468分。在省、全国性学术讨论会宣读论文,每篇分别加46分。有关本专业的创造发明,获国家专业的加15分。未获专利,经院级评审,认为有价值的,加1-5分;
5、出满勤(指从无迟到、早退、旷课、请假者,每学期加8分。 第十二条 扣分条件及标注
1、扰乱课堂或考场秩序,视情节轻重扣1-5分; 2、旷课每节扣0.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60分。 第十四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参加院级及其以上体育运动会或文艺比赛(包括参赛选手,组织及参与者,主持人、礼仪),视组织单位级别每次加1(2(地市3(4(国家,获得名次的,视名次予以追加相应分数。
院级 校、市级 省级 国家级
第一名 6 8 10 12 二、三名 四、五名 六、七名
5 6 8 10 4 5 6 8 3 4 5 6 八名 2 3 4 5 第十五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无故不参加升旗者,每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第五章 社会活动表现测评
第十六条条 社会活动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60分。
第十七条 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对任职满一年的学院干部,经考核合格,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3

担任干部情况
院学生会理事、系分团委学生会理事、班级其他干部(含舍长)记者团成员、广播电台成员、电视台成员、艺术团成员、学生助理、出国小组其他学生干部
系分团委学生会副部长、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艺术团的小组长、党支部委员、勤工俭学各小组负责人
院学生会(社联)副部长、系分团委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出国小组组长、艺术团副团长、电视台副台长、记者团副团长
院学生会(社联)部长、系分团委学生会其他常委、广播电台站长、记者团团长、电视台台长、艺术团团长、
院学生会(社联)除主席外的常委,系分团委副书记、系学生会主席
院学生会(社联)主席
注:1、本项以最高职务加分,不可以累计加分; 2、参加勤工俭学一年,经考核合格,加2分;
3、参加社会兼职超过15天,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加2分。 第十八条 扣分条件及标准
加分
2/
3/
5/
7/
10/ 12/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0.5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加分以加满该项目得分为止,如思想品德表现分最后最高得分为10分,学业表现最后最高得分70分,文体表现最后最高得分10分,社会活动最后最高得分为10分;扣分以扣完该项目得分为止,不得扣其它项目得分。
第二十条 同一项目,以最高得分或扣分记,不累加或累扣。
第二十一条 首次考试不及格者,每门扣总分1分,经补考不及格者,再加扣总分2分。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学年评优和入党推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中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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