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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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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科研是立院之本。强化科学研究,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为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 多出创新成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结合我 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奖励的对象为在我院科研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集体 (课题或 项目组)或个人。
第三条 院科学技术贡献奖励的种类包括:科技成果、著作、论文奖励、专利、 艺术体育成果奖励、制修订标准奖励、科普与科技宣传文章奖励、 成果转化奖励、 指导学生奖。 第四条 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 实事求是的作风和团结协作精神, 无论何种奖励, 如涉及集体的, 应搞好内部分配。 对获奖项目有争议时, 可以书面形式对奖励提 出异议,由科研处审核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五条 科技成果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研成果 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教 学成果奖等 一等奖奖励 10000 元。
二、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奖励 5000 元。
三、获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和省部级(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人文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课程奖,优秀教材奖;省政府科学 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社科奖等) 一等奖奖励 3000 元。
四、获省部级二等奖奖励 2000 元。
五、获省部级三等奖和厅局级或地市级(甘肃省高校科学技术进步奖、高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高校优秀课程奖、 优秀教材奖等) 一等奖奖励 1000 六、获厅局级或地市级二等奖奖励 800 元。 七、获厅局级或地市级三等奖奖励 500 元。 第六条 科研鉴定成果奖励
一、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并通过评审、 鉴定、 结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 成果,学院奖励 3000 元。
二、承担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并通过评审、 鉴定、结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
研成
果,学院奖励 2000 元。
三、承担省级一般科研项目或厅局级重点科研项目并通过评审、 鉴定、结论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学院奖励 1000 元。
四、承担厅局级一般科研项目并通过评审、 鉴定、结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科研成果,学院奖励 500 元。
五、以上各条中若为合作成果的, 其个人奖金的分发, 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 个人所承担的工作量分配。
六、同一项科研课题若获多种奖励,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不重复奖励。
第三 著作奖励
第七条 学术著作奖(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的编著、译著等):
一、公开出版的学术性专著: 40万字以上的奖 6000元/部, 2040 万字的
5000元/部, 20万字以下的奖 4000/ 部。
二、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教学参考书、译著: 40 万字以上的奖 3000/部, 20 40万字的奖 2500/ 部,20万字以下的奖 2000元/部。参编教 材或教学参考书(承担 30000字)的奖 300
第四章 论文奖励
第八条 凡由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我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发行 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 院里给予作者以奖励, 每篇论文的具体奖励标准如 下:
一、在《 Science》、《nature》上公开发表论文,给予作者 10 万元的奖励。 二、论文被 SciEIISPTSSCI全文收录的奖励 1 万元;摘要被收录奖励 5000 元。
三、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 (简称 CSCD)核心库、 中文一级学科权威期刊、 《新华文摘》转载全文 1/2 以上的,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 文,给予作 2000 元的奖励(一级学科权威期刊以《甘肃省评定职称中论文要 求及刊物认定办法》为准)
四、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国外一般期刊、 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 载的论文以及被《新华文摘》论文摘编的论文,每篇奖励 1000 元。当转载和原 论文重复时,以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核心期刊的认定按北 京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执行) 五、公开出版的省级期刊每篇奖励 600 元。

六、以上均指我院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发表, 并将兰州职业技术学院作为第 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两人以上合作(指院内教师)第一作者奖励该奖项的 60%,第二作者奖励该奖项的 30%,第三作者奖励该奖项的 10%,之后不予奖励。
第五章 专利奖励
第九条 凡由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我院职工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 利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院里给予获专利者以奖励, 每项专利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国家发明专利 二、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三、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
奖励 1500 奖励 1000 奖励 500 第六章 艺术体育成果奖
第十条 凡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品,每件奖励 1200 元;被省级 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艺术品,每件奖励 600 元;在国家政府主办的美术展(含 中宣部、文化部、全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展出的作品,获一等奖奖励
900 元、二等奖奖励 800 元、三等奖奖励 700元、入选奖励 600 元;在部、省级
政府主办的美术展(含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美术家协会主办的美术展)展出 的作品,获一等奖奖励 600元、二等奖奖励 500 元、三等奖奖励 400元、入选奖 300 元。
第十一条 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音乐竞赛 (含中宣部、 文化部、 全国音乐家 协会主办的音乐竞赛,不含商业性竞赛)演出并获奖的音乐作品:一等奖 1200 /项,二等奖 600/项;三等奖 300 /项;在部、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音乐竞 赛(含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竞赛,不含商业性竞赛) 演出并获奖的音乐作品:一等奖 300 /项,二等奖 200 /项;三等奖 100 / 项。
第十二条 在政府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体育竞赛(含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体育竞 赛,不含商业性竞赛)中获奖的项目:一等奖 1200 /项,二等奖 600/项;三
等奖 300 /项;在部、省级政府部门主办的体育竞赛(含体育局主办的体育竞 赛,不含商业性竞赛)中获奖的项目:一等奖 300 /项,二等奖 200 /项; 等奖 100 /项。 第十三条 在中文一级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艺术作品, 每件奖励 500 元;在中 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艺术品, 每件奖励 300 元,公开出版的省级期刊上发表的艺 术作品,每件奖励
100 元。
第七章 制修订标准奖励
第十四条 凡我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和我院职工作为第一完成人修订的国家、 业或地方(省级)技术标准被采纳并发布后,学院给予标准制修订者以奖励,每 个标准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制修订国家技术标准 、制修订行业技术标准 三、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

奖励 3000 奖励 2000 奖励 1000
第八章 科普与科技宣传文章奖励
第十五条 凡我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推介、 宣传我院科技 成果、实用技术或科技活动的文章, 按每千字 10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不足一千 字的按一千字对待。
第九章 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六条 凡我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由我院组织将成果提供外单位 或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 40%的比例一次性奖励成 果完成者; 由院自行实施转化、 部门实施转化或部门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 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 35 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 15% 比例奖励成果完成者;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 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 30%的股份奖励成果完成者。
第十章 指导学生奖
第十七条 凡我院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行业学会、 专业学会竞赛获得奖项, 学院 对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行业学会、 专业学会举办的竞赛, 获一等奖奖励 600 元,二等奖奖励 500 元,三等奖奖励 400 元。
二、指导学生参加省级行业学会、专业学会举办的竞赛,获一等奖奖励 元,二等奖奖励 200 元,三等奖奖励 100 元。
三、指导学生参加民间行业学会、专业学会举办的竞赛,奖励 100
第十章 申报、审批和领奖程序
第十八条 申请者需在年底填写《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 ;经所在
系、处室、
300
中心初审确认后, 报送科研处审核; 申请者需交原件、 复印件各一套。 第十九条 各类成果奖励经科研处审查无误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 示,公示期为一周。并由院长审批发文后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条 科研奖励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 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仲裁确认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 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学院批准实 施。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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