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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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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劳动保障权益

【篇一: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员工权益保障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

4. 职责

4.1 人事行政部

4.1.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员工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制度。

4.1.2宣导法律法规,组织员工培训。

4.1.3负责员工的体检和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

4.1.4依法购买社会保险,组织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分组鉴定。

4.1.5按照工作强度,工作性质合理安排人员。

4.1.6督促用人部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4.1.7执行公司《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规定》,督促员工在作业过程中正规佩戴好个人防

护用品。

4.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2.1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地方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及员工职业健康、劳动保护工作的各项

规定。

4.2.2对员工和公司报送的有关安全、健康信息和建议进行汇总,逐项解决。

4.2.3定期对生产作业现场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

4.2.4负责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统计、

报告和处理。

4.3 工会委员会

4.3.1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4.3.2代表员工提出劳动保障要求,提出在安全生产中反映的有关安全问题。

4.3.3确保员工关心的问题得到积极响应,保证员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及安全状况异

常的情况下拒绝工作而不会受到惩罚。

4.3各部门负责人

4.3.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3.2 精心组织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泄漏,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卫生标准。

4.3.3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立即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5.工作程序

5.1劳动权益基本要求

5.1.1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1.2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

5.1.3公司录用、接收员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

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公司不得因员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1.4公司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5.1.5公司应当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5.1.6公司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员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5.1.7公司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向员工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也不得以

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5.1.8公司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协

商;协商一致后,公司可以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5.1.9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公司负有告知义务,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

期给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5.1.10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劳动保护条件不

完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事故隐患未排除,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有权拒绝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员工遇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场所;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员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5.1.11公司应当依法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登

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2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基本要求

5.2.1公司应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国家安全生产管理

体制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2公司应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组织。

5.2.3 各部门要依据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并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出自

己的目标及管理方案。

5.2.4 各部门应每年不定时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其认真履行各

自岗位职责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5.2.5 各部门应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减少风险的存在。

5.2.6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以下权力:

a.参与职业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订、实施和评审;

b.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c.参与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事务;

d.员工可通过各种形式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并可在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与他们进行沟通和协商。

5.2.7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每年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并由公司行

政部管理。

5.2.7.1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电焊工、电工等)必须按《广东

省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其到指定的医院进行职业

病预防体检。

5.2.7.2 各部门根据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公司企业安全管理方针在公司范围内对

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工种、作业场所加以监控,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5.2.8 女工保护

5.2.8.1切实做好女员工的五期保护工作。即(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

期、经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严格贯彻劳动部颁发的《女员

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广东省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

5.2.8.2女员工怀孕,单位要根据女员工的具体情况核减其劳动定额,对怀孕7个月

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时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

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5.2.8.3女员工产假、哺乳,按《女员工保护规定》及广东省《实施女员工劳动保护

规定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2.9 生产现场作业控制

5.2.9.1各部门必须对员工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使其在施工生 产过程中坚持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5.2.9.2 生产部门在员工进入生产车间前必须按劳保用品管理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和用具,提醒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防护用品。

5.2.9.3 厨房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后上岗。对查出有职业禁

忌症的员工,应令其离岗。

5.2.10职业病预防的管理

5.2.10.1粉尘的管理: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防尘要求的劳保用品,各部门不定期抽查

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

5.2.10.2有毒有害气体的管理: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通风,防止吸入有毒有害气体。

各部门的安全检查人员在作业过程开始前负责检查落实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具备通风条件禁止施工。

5.2.10.3噪声的管理:在强噪声环境工作的作业人员,须佩戴耳塞以减轻噪声对身体

的危害。

5.2.10.4防暑降温的管理:高温季节为防止中暑,调整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间段;

对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特别是室外工作人员,根据劳动强度的不同分别发 放防暑降温药品,防止中暑现象发生。

5.2.10.5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各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向

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并每月对员工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落实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2.11劳动时间的管理: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因为工作需要而进行加班劳动时,

各部门要加强加班期间的工作环境检查,观察员工的工作状态,防止员工过度疲劳,并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5.2.12劳动强度管理:各部门根据工作、岗位和个人能力安排员工适当的工作岗位,严

格控制劳动强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证措施,防止发生职业病和安全事故。

5.2.13职业健康及劳动保护权力:员工应当享受到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于强

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抵制、检举、揭发以至向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上级有关部门控告。

6. 相关文件

6.1《人力资源管理程序》(jl-qe-ad-01

6.2《新丰杰力电工员工招聘、入职、离职工作指引》(jl-qw-ad-01

6.3《劳保及办公用品管理规定》(总2011080023号)

6.4《违反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司20120419号】

6.5《考勤制度》(总:2011080020号)

【篇二: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问题及对策】

维护职工劳动保障权益问题及对策

[ ] 当前,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下岗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职工就业岗位不稳,就业质量不高;职工收入普遍被人为压低,收入差距过大,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突出;相当一部分职工未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参保职工保障水平不高,个人负担偏重;部分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无力支付职工债务、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职工过多地承担了改制成本。政策建议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就业权益的实现;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法规,确保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抓紧建设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化解职工的社会风险;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为困难职工提供及时有效的帮扶。

[关键词] 职工; 劳动保障权益; 突出问题;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391200703-0012-04

*本文系为中共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A班社会发展方向《政策论坛》提交的报告。

一、当前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下岗失业人数居高不下,职工就业岗位不稳,就业质量不高

就业的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相互交织,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减弱,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十一五期间,中国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口都将超过2400万人,而新增的就业岗位加上自然减员也只有1100万个。中西部地区、资源枯竭的城市就业问题更加突出。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任务艰巨。从近五年来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看,尽管中央采取了很多措施,但再就业率总体水平还不到50%2005年底,下岗失业人员仍高达900万人,他们中90%以上是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者。2008年底以前,国企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还有410万,并轨后未就业的下岗职工仍然还有200多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还有400万,辅业改制需要分流安置的职工有300万。除上述总量性矛盾外,我国结构性失业现象也十分明显。一方面是大批职工下岗失业,另一方面则是高级技术职工大量缺乏。目前我国技术工人7000多万,其中高级以上的技术工人只占3.5%,技师和高级技师也只有100多万人。高级技术工人供不应求,最高的求人倍率是18。下岗失业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是技能单一、年龄偏大的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劳动力供需矛盾直接导致强资本弱劳工的劳动力市场格局的形成。企业主具有近乎无限的劳动力供给,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劳动者,一些企业主拒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职工就业岗位极不稳定。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目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为57.1%,一些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30.5%,职工就业岗位不稳,就业质量不高,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又面临二次失业。

2.职工收入普遍被人为压低,收入差距过大,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突出

根据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全国20个城市1万名职工的调查,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没有

得到充分保障。一是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偏低。调查的万名职工中2002—2004年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数占81.8%,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一半的占34.2%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缓慢。2002年以来收入没有变化或下降的达53%。三是不同行业之间、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是最低的5.2倍。由于一些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并不完全表现为工资,加上收入分配透明度不高,人为低报等因素,实际上行业间收入差距要大得多。从企业内部看,国有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较大且呈逐步扩大的趋势。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资料,2005年中央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平均薪酬差距为13.6倍。四是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混乱。一些企业随意确定劳动定额,使许多职工在8小时内根本完不成任务。全总2005年万名职工调查发现,56.6%的职工经常加班,其中1/4是由于不能完成劳动定额造成的。与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相对应,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往往随意压低计件单价,减少生产成本。许多职工尽管加班加点,但工资收入仍然低微。同时,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职工达54.5%。此外,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同岗不同酬现象严重。据上海市总工会对本市一个区6个行业的363家企业的调查,企业中劳务派遣工已占企业3万名职工的28.8%,占生产一线职工的80.4%。另据中国国家邮电工会调查,邮电行业使用劳务工十分普遍,而在电信行业的劳务派遣工一般人均工资收入只有同工种同岗位的正式职工的1/3左右。五是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突出。国有企业旧的工资拖欠没有还清,新的拖欠又不断发生,工资拖欠问题呈蔓延趋势。据全总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拖欠工资总额达287.8亿元。全总2005年万名职工调查发现,被拖欠过工资的达1550人,占被调查职工人数的15.9%;最近3年内人均累计拖欠工资时间5.2个月,人均拖欠工资3230元。

3.相当一部分职工未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参保职工保障水平不高,个人负担偏重

2005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62%47%48.1%43.6%27.9%。如果考虑一些用人单位欠缴保费的因素,实际参保率还将更低。据2006年全总保障部对全国10个城市的调查,截2005年底,在全国3935万企业退休人员中,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为1142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29%。没有参保的1142万企业退休人员中,除300万左右退休人员(效益较好企业)是由企业全部或部分报销医药费外,其余840多万退休人员(停产半停产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参加医保既无特殊政策又无资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调查的10个市没有参加医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33.1%,其中西宁、丹东、临汾三市未参保比例高达50%以上。同时,一些企业经营状况十分不稳定,一些已参保的退休人员随时可能因为企业陷入困境而断保。另一方面,参保职工的保障水平不高,个人负担较重。较为突出的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偏低,2005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698元,仅为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34元的45.5%,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1200元的58.2%。近年来,各地在对退休人员养老金进行调整过程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增幅也明显高于企业,使得两者之间的差距继续扩大。特别是一些早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更低。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一些困难企业职工到了年龄不能正常退休,只有自己垫付企业欠费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据全总保障部调查,2005年仅山西、河南两省就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64.7亿元。据测算,这些自费退休人员退休后5年之内领取的养老金实际上都是他们自己为企业垫付的资金。另据全总2005年对已参加医疗保险职工的调查,职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占其全年医疗总额的47.5%,职工负担偏重。

【篇三:员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条款)

员工权益保障相关法规-2016.07

一、关于调岗

1.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第1项中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调整工作岗位。否则属于违法。

二、关于降薪

1.单方变更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按照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的单方变更

2. 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即: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除第1项中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能擅自降薪。否则属于违法。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即:除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如果劳动合同是到期终止、公司破产或者解散,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你自20081月以后在其公司每工作满一年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关于待岗

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3、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4. 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5、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1)《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关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3)《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

业发给生活费。

五、关于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关于年休假

1.《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关于社保缴费不足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的规定处理。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

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益。

八、关于公积金缴费不足 1.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关于失业证明

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也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些损失都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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