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问题的认识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大修,有关“后悔权”的议案被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后悔权制度即冷静期制度。这里介绍了后悔权制度的起源,探讨了后悔权制度的提出在法理和实践中的弊端并对后悔权制度写入消法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后悔权 权利义务 合同公正
一、后悔权制度的起源
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内容为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联邦统一消费信贷法》规定,在上门劝说消费者信贷购物的情况下,有三天的“冷静期”,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规规定:除了固定商店地点之外,发生在任何地方的25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消费者有权退货并收取全额退款。退货时间的限定是,消费者必须在购货之日起三日内通知销售者。
从历史上看,后悔权制度主要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处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夸大其词,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之后,商场出于竞争的目的也有这样的实践。
二、后悔权在实践中的不足
后悔权的一经提出便引发了人们的思考,究竟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适用,适用的期限如何规定,适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由谁承担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行为。关于退货期限有人提出是30日内,而由于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则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一说。
1、大件商品适用后悔权的弊端
大件商品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有着根本的不同。
首先,消费者购房、购车一般不会仓促下手,往往是在货比三家之后,才最终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无论经营者怎么劝说甚至误导,消费者都会非常谨慎。在这种情况下赋予消费者反悔权,缺乏足够的正当性基础。
其次,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房地产开发商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通常不会在短时间内“人间蒸发”、销声匿迹,因此倘若房子、车子出了问题,消费者通常能够找到经营者与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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