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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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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本政办发〔201710【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710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4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总体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低收入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实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启动层级。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的政策要求。
(三)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在全市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以上。
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以上。(四)补贴办法和标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全省范围联动机制启动时,补助标准和时限不得低于省定水平。
(五)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实施保障标准联动。联动机制启动后,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达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之日起,停发本年度价格临时补贴。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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