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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时间:2024-01-13 20:20:10    下载该word文档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年四月十七日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应遵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第三条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是鄞州区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人。拆迁人可自行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经区政府认可的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由区政府另行发文公布。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下列应当由区政府履行的职责:(一)制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二)裁决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三)批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区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组织必要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批准拆迁人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五)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负责对评估复核结果异议进行裁决;(六)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七)管理和监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八)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九)查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十)协调处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及信访问题;(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第六条区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农林、公安、供电、通信、邮电、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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