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商账催收业务委托给“讨债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一:企业申请登记“讨债”业务不能获得行政许可
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该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申请经营讨债业务的企业不予核准登记。
法律小提示: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目前市场上存在的“讨债公司”一般都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借助企业经营形式,从事代人讨债的牟利活动。“讨债公司”通常都披着“合法注册”的外衣,打着咨询服务、委托代理等各种名义从事讨债活动。其实,根据《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对这类“讨债公司”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讨债公司”在法律上没有生存空间。
案例二:“软暴力”讨债 五人获刑
一提起“讨债公司”,往往会让人联想到恐吓、绑架、殴打等暴力行为。张焕文则不同,他于2006年11月注册成立了北京吉靖龙祥市场调查中心。调查中心先后对外设立了三个分部,由业务经理负责业务接待,内部则设立了A、B、C三个讨债小组负责讨债,业务经理和讨债人员按业务完成情况获取工资和提成。
张焕文等人讨债的依据有的是法院判决,有的是一纸欠条,有的甚至什么凭证都没有。根据被讨债人的证言,张焕文等人采取的是一种“软暴力”,经常有好几个光头男子出现在公司或家门口,不喊也不闹,债务人走到哪就跟到哪,要不到钱就不走。
从2006年8月至2009年2月中旬,张焕文等人以调查中心的名义分别与478人签订了委托调查协议,有偿为他人讨要债务,约定债务标的金额共计人民币6600余万元,预计可收取服务费1381万余元。至案发时,张焕文等人实际已收回债务67万余元,收取服务费金额为19.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焕文等五人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经营讨债业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对张焕文等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律小提示:目前,市场上的“讨债公司”以咨询、委托调查等名义向企业客户承揽讨债业务,并且多以不喊也不闹等“软暴力”方式开展讨债业务。实际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管以何种名义、采取何种形式,“讨债公司”开展的业务都是非法讨债业务,属于非法经营。
案例三:暴力讨债
法律小提示: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行为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过大,甚至名为索债,实为绑架人质,非法索取巨额财产,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企业雇佣“讨债公司”进行商账催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以下法律风险:
1、不合规风险。合法经营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讨债公司”无论以何种面目出现,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商账催收,其违法经营 “讨债”业务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企业将商账催收业务外包给“讨债公司”,本身就不合规、不合法。
2、“共犯”风险。尽管绝大多数企业在与“讨债公司”签订调查、咨询或者委托合同时,都会在合同中注明只授权“讨债公司”在合法范围内对债务人进行调查、追讨债务。但是,“讨债公司”最经常采用的讨债方式却是威胁和恐吓。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威胁和恐吓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当其触犯刑法时,企业的直接负责人有可能被认定为与“讨债公司”之间存在“指使”的法律关系,进而被作为“共犯”一并惩处。即使企业届时没有受到“共犯”指控,企业的道德形象、品牌和声誉将不可避免地收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3、债权失控风险。本来,“讨债公司”鱼龙混杂,业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但是,一些企业往往轻信“讨债公司”,将一些关键的债权凭证交给他们,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在此方面,由于人员意识淡薄遗失债权凭证的;有“讨债公司”拿到债权凭证后,自作主张地与债务人进行和解,进而极大地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案例;也有“讨债公司”的业务人员拿着债权凭证向债务人收起部分现金后携款逃跑的案例。
4、给债权诉讼带来风险。债务纠纷的终级解决方式是诉讼或者仲裁(即“打官司”)。“打官司”结果好坏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直接相关。由于“讨债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在讨债过程中不知道或者不会从法律角度帮助债权人收集、补充、完善与债权相关的证据和诉讼时效得以延续的相关证据。导致,对于委托给“讨债公司”处理的债权,要么是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要么是法院以证明债权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总之,利用“讨债公司”进行欠账债权催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正确的做法:1,是通过委托律师通过合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维护合法利益。2,是通过将债权以“折价方式”卖给资产管理公司(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公司债权、股权等),此方式能挽回大部分合法利益。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