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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八中学生教育及惩戒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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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工作的公正和效率,促进学校学生教育及惩戒工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本法的惩戒一般指教育惩戒,下同。
第二条 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当启发教育无能,法律又不好介入时,惩戒教育就要发挥作用。惩戒教育要从小抓起,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惩戒。本法适用小学、初中和高中。
第三条 在教育过程中,一方面对学生遵规守纪的行为予以表扬,促进良好行为发生、保持与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对学生违反规章的行为予以惩戒,杜绝不良行为产生、繁衍与恶化。二者不可偏废。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惩戒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惩戒与尊重相结合,实施惩戒应注意时间、地点、分寸,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不同学生的性格与心理,施以不同的惩戒方式。
(三)教育性、合法性原则; 惩戒的目的是先教育后惩戒,应当符合教育学原理;惩戒应坚持合法原则,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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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性原则
惩戒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要避免主观、武断和随意。 (五)民主性原则
惩戒应充分发扬民主,力求征得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的支持。 学校惩戒管理条例,交由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灵活性原则
惩戒是一门艺术,“惩必有法”但“惩无定法”,要因人因事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
第五条 惩戒的可接受性。只有当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戒,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改正错误。
第六条 对学生进行惩戒是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学生的惩戒工作。
第七条 惩戒要寓戒于爱。惩戒必须传递着爱的鞭策、爱的激励、爱的期盼。传递着爱的惩戒,也必然是温柔的惩戒,善意的惩戒,用心良苦的惩戒。
第八条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出发点都是对学生的爱护。
第九条 讲究惩戒的艺术。惩戒应精心设计,杜绝随意性。 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三思而后罚”,惩戒应该是温和的关爱、巧妙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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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教师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师德条例,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惩戒为借口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一条 家校结合。用学校使用的惩戒理念和方法,引导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溺爱孩子,又不体罚和变相体罚。
家长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学生的教育工作,努力贯彻学校的教育意图;教师则应当虚心接受家长的建议,双方共同探讨,共同努力,实现对孩子的教育。
对个体实行惩戒,最好能事先告知家长,事中要有家长反馈,后要有交代总结。
第十二条 惩戒时可给学生以一定的选择权。选择时可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方式上应照顾不同性格的学生。 第十三条 把契约观引入惩戒。只有规则是学生自己用协商或其他民主方式共同制定的,而不代表教师或家长的强权时,学生才能更好地去遵守执行。
第十四条 对犯错学生施以惩戒是教师的职责,放任学生意味着教师的失职。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放任,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第十五条 教育改革的配合。“问题学生”出在“问题教育”上。教育方法不当和单一,粗暴简单的惩戒方法易让学生走向对抗和自暴自弃,这些都是需要改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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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慎用惩戒。惩戒越少越好,可不惩戒时绝不惩戒。在必要实施的过程中,要谨慎、适时、适度和得法。
第十七条 惩戒的程序。通过惩戒程序,规范惩戒运行秩序,避免惩戒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
第十八条 惩戒要贯彻预防原则。
惩戒是矫正错误的教育,惩戒教育最有效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惩戒与说服教育结合。惩戒前要进行说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分析错误,并辅之以行为指导;惩戒后要关注学生思想的变化。“谈心+惩戒”的方式效果最好。
第二章 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



第二十条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不同
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变相体罚分为两类,即任务性和侮辱性的变相体罚。
三者目的不同。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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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目的是通过对学生身心进行野蛮粗暴的管制,试图使学生行为发生转变的一种不正确的教育方法。
三者实施方式不同。惩戒是一种处罚手段,必须在实施之前疏导,实施之中督促,使用之后抚慰、总结、反思,体罚是显性的肉体惩罚,变相体罚则以隐性的精神惩罚为主。
三者效果不同。惩戒,以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为结果。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指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或是用言词伤害学生自尊、辱学生人格,往往会使学生抵触、逆反,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常用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列举: 教师常用惩戒方式列举:批评、点名批评、短时间罚站、书面检查、带离教室、增加作业、没收物品代为保管、赔偿损失、警告处分等。
常见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列举:
(一)长时间的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
(二)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 (三)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 (四)其它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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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惩戒权主体的界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惩戒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学生违反法律,而采取的惩戒措施的总称。
作为公民,学生倘若违反了法律,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会运用法律这个准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惩戒权是指学校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对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规范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惩处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惩戒权需受以下限制: 1 惩戒学生应具有教育性。
2 惩戒教育要争取家长的支持配合。 3 尊重学生人格。 4 惩戒合理公正。 5 惩戒符合相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的区别。学校惩戒是指校长或教师群体行使的如记过、警告等处分,或经主管行政机关授权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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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退学等能带来一定法律效果的惩戒;教师则是学校惩戒的具体执行者,教师惩戒是教师个人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如训诫、斥责等。
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的对象是统一的,即学生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班级惩戒权是以班级制定的标准为依据,班集体可以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实施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惩戒的权力;实施者全是学生,主要由班主任监督,其他教师协助班主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家长或监护人惩戒权是家长或监护人依法享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惩戒的权力。
第四章 建立学生违规惩戒制度 第一节 学校惩戒制度的建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制定惩戒条例,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内容、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惩戒条例的制定必须通过学生的参与,体现学生的意志,以此保证条例的民主性、科学性以及可接受性。校长每年至少1次提醒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注意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校规校纪,涉及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应该人手一册,如有触犯,学校、教师根据自己的权限进行处理,有章可循,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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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设立学校纪律委员会。由家长委员会、教代会、学生会共同选举代表产生。对重大违纪、性质恶劣、攻击性强的学生的惩戒可交由学校纪律委员会审理。必要时还可以邀请家长参加,合力矫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与家长签订惩戒协议。
对于家长同意学校惩戒方式的学生,如果其扰乱秩序,教师可进行适当惩戒;对于家长不同意惩戒方式的学生可以协商以其他方式进行惩戒。
三十三 惩戒制度的构建采取三步走的方式:
讨论、学习——全员参与、制定制度——制度公示。让全体教师、学生、家长参与制度的制定。
第二节 班级惩戒制定的建立
第三十四条 班规的制定。班规是师生共同制订,用以规范、约束和引导每一位班级成员的班级习惯、规则。班规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可以对学生实施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惩戒。
第三十五条 班规的执行。班级作为学校的基层单位,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主阵地。由选出的班干部负责监督学生按照班规的条款进行惩戒。
第三十六条 班规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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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规的制定程序必须合法,从起草到最后通过,要体现学生的意愿,而教师只是引导者、指导者,不能包办代替。惩戒措施的制定应该以学生为主体,老师、家长可以参与、指导。
(二)班规主要靠学生自己实施。如果有学生违反班规,应该由学生推选出的班干部操作执行,由老师予以适当的监督。 (三)班规首先要体现人性化,其次要科学,要具有可操作性,让学生感到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最后要多一点激励机制,让学生有上进的目标。
(四)班规的内容,每学期都要根据班级的实际和学校的要求,及时地作出适当的调整,使其跟上学生、班级的变化和学校的中心工作。
(五)班规的规范执行需要教师做好表率。应体现出师生之间的互相约束,制定对教师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依据学生违规的轻重和自身特点,可让学生选择惩戒方式,以尊重学生的个性选择和人格尊严。
第三节 家庭惩戒制度的建立
第三十七条 家规的制定。为保证教育的一致性,家长可以参考学校和班级惩戒学生的规定,结合家庭和孩子的特点,与孩子民主协商,制定出易于操作的家规三五条,在家庭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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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的教育惩戒办法对家长教育孩子有巨大的借鉴作用。学校应将教育惩戒理论和做法交流给家长,指导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能溺爱孩子,更不能粗暴地体罚或变相体罚孩子,对孩子的错误进行适当的家庭惩戒。
第五章 惩戒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十八条 惩戒方式要注意 “因生施罚”应根据学生的性别、性格特点进行惩戒。
第三十九条 下列学生违规行为应纳入教师惩戒的范畴: 1. 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2. 课间休息时在楼道内追逐、打闹、摸高。 3. 升旗仪式等各种集会活动迟到。 4. 升旗仪式上说笑打闹。
5. 男女生过密交往,有搂抱、亲吻等不符合中学生守则的不当行为。 6. 语言不文明,说脏话。
7.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甚至顶撞威胁的行为。
8.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值日、执勤任务或其他临时工作安排的行为。 9.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10.私自外出,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 11.伪造、寻借或借出走读证蒙混外出的行为。 12.翻墙外出、临时查寝不在等行为。
13. 名家大师活动现场随意聊天、写作业、玩手机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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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学生影院观影时随意聊天、写作业、玩手机等行为。 15. 就餐时加塞买饭、占座或者不收拾餐盘等不文明行为。 16. 欺负弱小,霸篮、霸场等争夺资源的行为。 17.浪费电资源、水资源、公用纸资源的行为。
18. 非便装日,没有按照学校要求着校服;便装日,没有按照学校要求规范着装。
19. 随意更改、涂画校服。
20. 染发、怪发、留长指甲、染指甲、带耳环、醒目项链、手镯或其它夸张饰物。
21. 违反《学校在校学生手机使用管理规定》,没有规范使用手机。 22. 违反《学校无线网络使用管理办法》,没有规范使用无线网络。 23. 违反《公共区域电脑使用管理办法》浏览不良网站或者玩游戏。 24. 对同伴进行嘲讽、歧视、孤立等软暴力行为。 25. 在非运动区进行踢球等危险活动。 26. 乱按电梯取乐、扒电梯门、争抢电梯。
27. 在游泳池里打闹嬉戏,或者不听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28. 在体育课或运动会等群体活动中明知某行为有安全隐患而执意为之,带来安全隐患的行为。
29.在食堂、操场、寝室等场所聚众打牌的行为。
第四十条 根据学生犯错的程度,以下惩戒形式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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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责备,是指用语言直接对学生进行批评,这是惩戒中最轻微的一种形式。
罚站,一般仅限于上课打瞌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的同学,时间10-45分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外罚站。
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轻重分四种:只写检查交给老师、在班级当众作检查、在年级作检查、在全校大会作检查。
带离教室,适合于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上课的老师执行不了的,由班主任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带离教室进行批评教育。
留置办公室,学生拒不悔改,回到教室影响正常上课秩序的,由专门教师进行教育或心理辅导,时间不得超过一节课。
点名批评,这是教师常用的一种惩戒方式, 分在班级点名批评、年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
增加作业,适合于贪玩不认真写作业的,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如罚作业重做、抄写一遍生字等。
没收物品,对于学生手中的管制刀具、淫秽物品、非法读物等,没收返还家长或上缴公安机关。
赔偿损失,损坏学校财物或他人财物要照价赔偿。
警告,是一种严重的责备方式,属于全校范围内的惩戒批评方式,常用于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影响较大的学生越轨行为的惩处,是学校对学生的惩戒处分中最轻微的一种。
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以及停学和开除。
其它适当措施。罚早到校或晚离校半小时,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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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天;校长作出短期停学五天,长期停学十天,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处理。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可能会变成体罚。
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是指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不规范言行,按照学校惩戒条款进行惩戒以教育学生,促使其不规范言行转变的一种惩戒的形式。
第四十二条 处分等级,视违规情节轻重分:
1、初中设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转入工读学校”六个处分等级;
2、高中设立“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六个处分等级。
第四十三条 处分权限:年级主任有权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政教处核准备案;政教处主任有权对违纪学生做出“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政教处核准备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政教处主任提出报校务会批准,政教处核准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处分学生的具体做法:
1. 凡有下列情况,惩戒教育无效者,学校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1)语言不文明,口出污言秽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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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如公物、花草、树木者。 3)故意破坏课堂秩序或自主研修纪律者。
4在校内屡次随手乱扔垃圾者,在教室内屡次吃零食、喝饮料者。 5)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规范,屡教不改者。
6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值日、执勤任务或其他临时工作安排的行为。 7)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8)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2. 凡有下列情况者,惩戒教育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严重扰乱课堂秩序或自主研修纪律,情节较重者。 2)进入非法网吧、营业性舞厅、歌厅、电子游艺厅者。 3)动手打架,情节较轻者。
4)故意破坏学科功能室物品,情节较轻者。 5)纠缠、挑逗、侮辱同学者。
6)在教室或者公共区域用电脑玩游戏者。 7)违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者。 8)违反无线上网使用管理规定者。 9)拾到他人校园卡不交并刷卡购物者。 10)盗用他人账号使用无线网络者。
11)伪造、寻借或借出走读证蒙混外出的行为。 12)私自外出,不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 13)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3. 凡有下列情况者,惩戒教育无效者,给予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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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接受管理顶撞教职员工或学生会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 2)殴打、拦截、威胁、恐吓同学情节严重者。
3)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类物品进入校园者。 4)在外事活动中故意出现不当行为者。
5)在境内外游学或职业考察等活动中出现不当行为,严重损坏学校声誉者。
6)破坏公物,情节恶劣,损失严重者。 7)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4.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吸烟、饮酒、上网、翻墙外出、临时查寝不在。
2)在校集众联网玩游戏、浏览不健康网站,传播黄色书籍、光盘。 3)住宿生不经请假而夜不归寝者。 4)男女生交往不当、影响不良者。
5)利用网络手段侮辱师生,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者。
6)因自身不当行为威胁同学安全仍执意为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7)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者。
5. 凡有下列行为,惩戒教育无效者,给予留校察看、送工读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2)偷窃、勒索、抢劫他人钱物,情节较轻者。 3)打人致伤。 4)聚众斗殴。
5)学生因违法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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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言行。 6.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加重处罚:
1)已经受处分,又未被撤销处分的学生,再次犯应受处分错误。 2)学生本人认错态度不好,找人替自己做伪证或订立攻守同盟。 3)错误后果特别严重。
4)凡经2次记过仍不思悔改的学生。 5)其它造成同等不良影响的言行。
第四十五条 对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的学生,教师可视其态度分别给予在特定地点反省、家长带回家反省等惩戒。“在特定地点反省”就是教师有权让一些破坏性较大、屡教不改的学生在指定的小房子里进行反省;而情节更严重的则会要求家长把孩子带回家一段时间,学生认识到错误、保证改过后才可以返校。
第四十六条 静思屋(禁闭室)的设置。要求有三四套特制桌椅,桌子两边有隔板,学生面墙而坐。门口有值班教师,无课教师轮流值班。教室里有各种杂志供学生阅读,墙上贴着“学生必读”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班级实行的惩罚方式列举:
1.娱乐式惩罚:让犯了错误的同学给大家表演一个节目。 2.反思式惩罚:让违反班规的学生坐到自己的位置上静思,反思时间不宜过长。
3.服务式惩罚:让犯了错误的孩子为大家服务,谁有困难都可以找他帮忙,而他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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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换式惩罚:拿学生最喜欢做的事作为犯错的代价。比如一定的时间内不准看电视、不给零花钱、不许参与课外活动等。 5.文字式惩罚:主要是针对那些屡犯错误仍不能改正的学生。 6.公众处罚。公众处罚突出了集体自律,能提高制度约束力,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
7.个别处罚。对于一些比较私隐的的问题,或者心理品质特殊的人,又有必要处罚的,适宜采用。
8.自选处罚。给予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处罚方式选择的自由,是处罚的一种策略,有利于培养学生主体意识。 9.舆论处罚。通过讨论进行舆论上的谴责。
第四十八条 允许师生“有肢体接触”。
允许教师将严重违规的学生带离教室,但不允许采取勒住学生脖子或将学生的双手铐到后背等威胁学生生命、损害学生尊严的行为;当学生的违规举动超过学校管辖范围时,学校可以报警。 以下行为不属于体罚之列:为了维持和控制秩序而采取的偶然的、轻微的、合理的身体接触或行为;采用合理的、必要的强制行为以平息混乱局面、把威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损坏财物的学生驱逐出教室;制止学生采取自我伤害的必要行为;进行自卫或保护他人的必要行为。
第四十九条“正当防卫”的使用。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有使用“正当防卫”防止学生实施犯罪行为,防止其制造伤害、破坏或干扰的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当伤害即将产生,学校的教师员工可以采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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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防止学生攻击他人或向他人投掷器物。
第五十条 武器搜寻。如果学校怀疑有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允许校长对学生进行群体搜寻,校长有权在学校大门使用金属探测器或探测棒对学生实施随机、非干扰性的武器搜寻。
第六章 惩戒的正当程序

第五十一条 正当程序有程序的与实质的两个方面。程序性正当程序主要包括送达书面通知,说明提出的具体指控,及时送达通知并给予足够的时间以准备辩护,举行公正的听证等。实质性正当程序主要包括,适用的规则不得不当或模糊,不得依据非书面的规则进行惩戒,决定应有由实质性论据得出的结论予以支持等。 第五十二条 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合理程序:
学生犯规——教师与学生单独沟通——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认错——教师与家长及时进行联系——教师进行更为深度的惩戒——心理疏导——后续观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的程序:
1 学生管理部门对违纪事实、情节、证据的调查认定程序 2 专门委员会的听证并作出处分建议的程序 3 学生辩解和申诉的程序
4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作出决定的程序 5 处分决定送达和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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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惩戒的正当程序有一个由基层到中层再到高层的顺序:班主任是犯错学生的第一教育人,也是最关键的一人,凡是通过班主任工作能够解决的,就由班主任实施。如果还不行,就需要借助外力并逐级向上递交,由上级实施。
第七章 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监督 第一节 听证程序
第五十五条 学生如在学校犯了错误需要处分,首先要以学生和家长都认可的方式告知;然后要给学生和家长申辩的机会。根据具体情况,如犯的错误不涉及学生隐私,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需要被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听证会由学生、教师、家长、同学参加。 第五十六条 拟被处分学生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陈述本人事件的情况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尊重听证主持人。

第二节 不服惩戒的申诉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学校或者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复议。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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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五十八条 行政诉讼程序就是在学校、教师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由惩戒对象或其监护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司法途径解决学生惩戒争议的法律程序。 五十九 惩戒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以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基本权利为准。一般而言,开除、退学、毕业证之颁发,明显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应纳入受案范围;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惩戒,并未侵犯学生基本权利,应当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第八章 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
六十 撤销处分程序:自己写申请——班主任和班干部写意见——年级组长意见——政教处备案——学校纪律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从档案中撤销。
第六十一条 违规学生自受到惩戒之日起,六个月后学生本人可向班主任提出撤销惩戒书面申请。班主任征求科任教师、学生意见后,认为可以撤消处分的,经班主任、全体任科老师和班委会成员签署意见,提交学校纪律委员会审核同意,撤消惩戒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受处分一般时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期满若仍无进步表现,可延至毕业前夕,若还无悔改之意,则处分不予解除。学生在毕业时仍未能撤销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和相关违纪材料一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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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不合格。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及教师不依法履行惩戒教育学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惩戒学生的过程中,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惩戒教育职责,者在惩戒教育过程中,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本法从公布之日半年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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