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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八中学生教育及惩戒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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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学生教育惩戒法”法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工作的公正和效率,促进学校学生教育及惩戒工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本法的惩戒一般指教育惩戒,下同。
第二条 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当启发教育无能,法律又不好介入时,惩戒教育就要发挥作用。惩戒教育要从小抓起,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惩戒。本法适用小学、初中和高中。
第三条 在教育过程中,一方面对学生遵规守纪的行为予以表扬,促进良好行为发生、保持与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对学生违反规章的行为予以惩戒,杜绝不良行为产生、繁衍与恶化。二者不可偏废。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惩戒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惩戒与尊重相结合,实施惩戒应注意时间、地点、分寸,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针对不同学生的性格与心理,施以不同的惩戒方式。
(三)教育性、合法性原则; 惩戒的目的是先教育后惩戒,应当符合教育学原理;惩戒应坚持合法原则,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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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性原则
惩戒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要避免主观、武断和随意。 (五)民主性原则
惩戒应充分发扬民主,力求征得学生的认同,获得学生的支持。 学校惩戒管理条例,交由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灵活性原则
惩戒是一门艺术,“惩必有法”但“惩无定法”,要因人因事实施不同的惩戒方式。
第五条 惩戒的可接受性。只有当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惩戒,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改正错误。
第六条 对学生进行惩戒是学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学生的惩戒工作。
第七条 惩戒要寓戒于爱。惩戒必须传递着爱的鞭策、爱的激励、爱的期盼。传递着爱的惩戒,也必然是温柔的惩戒,善意的惩戒,用心良苦的惩戒。
第八条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以奖励为主,惩戒为辅,出发点都是对学生的爱护。
第九条 讲究惩戒的艺术。惩戒应精心设计,杜绝随意性。 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三思而后罚”,惩戒应该是温和的关爱、巧妙的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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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教师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师德条例,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惩戒为借口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十一条 家校结合。用学校使用的惩戒理念和方法,引导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既不溺爱孩子,又不体罚和变相体罚。
家长要主动配合学校做学生的教育工作,努力贯彻学校的教育意图;教师则应当虚心接受家长的建议,双方共同探讨,共同努力,实现对孩子的教育。
对个体实行惩戒,最好能事先告知家长,事中要有家长反馈,事后要有交代总结。
第十二条 惩戒时可给学生以一定的选择权。选择时可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方式上应照顾不同性格的学生。 第十三条 把契约观引入惩戒。只有规则是学生自己用协商或其他民主方式共同制定的,而不代表教师或家长的强权时,学生才能更好地去遵守执行。
第十四条 对犯错学生施以惩戒是教师的职责,放任学生意味着教师的失职。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放任,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第十五条 教育改革的配合。“问题学生”出在“问题教育”上。教育方法不当和单一,粗暴简单的惩戒方法易让学生走向对抗和自暴自弃,这些都是需要改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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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慎用惩戒。惩戒越少越好,可不惩戒时绝不惩戒。在必要实施的过程中,要谨慎、适时、适度和得法。
第十七条 惩戒的程序。通过惩戒程序,规范惩戒运行秩序,避免惩戒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
第十八条 惩戒要贯彻预防原则。
惩戒是矫正错误的教育,惩戒教育最有效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 第十九条 惩戒与说服教育结合。惩戒前要进行说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分析错误,并辅之以行为指导;惩戒后要关注学生思想的变化。“谈心+惩戒”的方式效果最好。
第二章 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的区别
第二十条 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不同
惩戒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变相体罚分为两类,即任务性和侮辱性的变相体罚。
三者目的不同。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对自己的过失有足够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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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教育效果的最大化。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目的是通过对学生身心进行野蛮粗暴的管制,试图使学生行为发生转变的一种不正确的教育方法。
三者实施方式不同。惩戒是一种处罚手段,必须在实施之前疏导,实施之中督促,使用之后抚慰、总结、反思,体罚是显性的肉体惩罚,变相体罚则以隐性的精神惩罚为主。
三者效果不同。惩戒,以不再犯同样的错误为结果。体罚和变相体罚则是指对学生直接施以肉体痛苦,或是用言词伤害学生自尊、侮辱学生人格,往往会使学生抵触、逆反,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师常用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列举: 教师常用惩戒方式列举:批评、点名批评、短时间罚站、书面检查、带离教室、增加作业、没收物品代为保管、赔偿损失、警告处分等。
常见体罚和变相体罚方式列举:
(一)长时间的罚站、罚跑、罚跪、面壁、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写;
(二)直接的肉体攻击有揪耳朵、扇耳光、脚踢、器具抽打; (三)心理攻击则有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 (四)其它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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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惩戒权主体的界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惩戒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学生违反法律,而采取的惩戒措施的总称。
作为公民,学生倘若违反了法律,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会运用法律这个准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惩戒权是指学校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对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规范的学生单方施以惩戒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惩处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的权力,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惩戒权需受以下限制: 1、 惩戒学生应具有教育性。
2、 惩戒教育要争取家长的支持配合。 3、 尊重学生人格。 4、 惩戒合理公正。 5、 惩戒符合相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的区别。学校惩戒是指校长或教师群体行使的如记过、警告等处分,或经主管行政机关授权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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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退学等能带来一定法律效果的惩戒;教师则是学校惩戒的具体执行者,教师惩戒是教师个人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如训诫、斥责等。
学校惩戒与教师惩戒的对象是统一的,即学生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班级惩戒权是以班级制定的标准为依据,班集体可以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实施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惩戒的权力;实施者全是学生,主要由班主任监督,其他教师协助班主任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家长或监护人惩戒权是家长或监护人依法享有对被监护人实施惩戒的权力。
第四章 建立学生违规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