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时间:2011-08-14 15:04:50    下载该word文档

北京大学学生

制度汇

(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201011

目录

一、学生会章程 1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

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

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

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

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
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

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67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


一、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2010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20054月第二十八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0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会员的资格】凡北京大学本科和专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一款规定的“本科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生、本科二学位学生以及处于本科阶段的本硕连读学生和本硕博连读学生。

第一款规定的“北京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北京大学下设的第一级院系。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

(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社会上展现北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学生会的荣誉。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常代会认为必要,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负责组织本院系的选举。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拥有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北大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因之丧失学生代表资格

名额分配方案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

第六条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老一届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

大会开会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竞选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主席团成员担任学代会代表的,不计入其所在院系的代表名额之内。大会主席团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动议。

第七条 【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七)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交付的动议;

(八)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二)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

(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

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

上述吁请由学代会组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新一届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在学代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吁请人。

第十一条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议案,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学代会主席团应优先将下列议案列入议程:

(一)学代会主席团认为重要的议案;

(二)多个学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

(三)联名提出的议案。

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由常代会提交大会的议案,或由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

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议案,应至少将两个议案付诸表决;若仅收到一个议案,则应将此议案付诸表决;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一次学代会中,交付表决的动议不能超过两个

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前两天交付代表审议。

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在执行议程前,学代会代表有权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事先提出的议案付诸表决,经过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大会主席团应将其列入议程。在将该议案列入议程后,主席团可以决定将一个原列入议程的议案撤出议程。

第十二条 【学代会动议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可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就学代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大会主席团认为动议合理的,可将动议交付学代会表决。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表决办法】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学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常代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代会的地位和功能】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通过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行使学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常代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各院系学生会有权在代表登记确认期内通过民主程序更换本院系的常代会委员。

每任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任期自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任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

常代会委员的登记程序如下:

(一)常代会委员登记准备期为学生代表大会或中期调整会议召开前两周;

(二)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向各院系发送常代会委员登记确认的通知,逐一核实各院系常代会委员;

(三)常代会会长团对院系常代会委员的更换程序和新常代会委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责令该院系重新选举;

(四)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在获得学生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会长团在会长团换届选举之前登记生效;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由会长团在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之后、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之前登记生效;

(五)常代会委员登记生效后,由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在大学期间参与学生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五)不是在任的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是指执委会部长会议全体成员;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是指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人选不符合常代会委员条件的,院系学生会应在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后重新推选。若常代会主任会议发现常代会委员有不符合本条所述资格条件而所在院系学生会并未报请更换的,应责令院系学生会限期重新推选。

第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的罢免】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应提请常代会罢免该委员: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常代会主任会议应要求其所在院系进行补选:

(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

(二)辞职;

(三)被常代会罢免;

(四)任职期间成为校学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或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步骤与选举步骤相同。

除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以外,如未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各院系不得在登记生效后更换常代会委员。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的权利】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就学生会工作提出议案;

(二)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

(三)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四)查阅执委会、常代会文案,了解执委会、常代会日常工作;

(五)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委员的义务】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倾听本院、系会员呼声,反映本院、系会员意见,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积极为学校和学生会工作出谋划策,提出议案和吁请;

(三)认真参加常代会有关会议、活动,严肃行使民主权利。

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第二十四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

(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

(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解释学生会基本条例,监督规章的实施;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学校建设发展问题;

(七)联系及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

(八)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在主任会议成立以前,其职权由会长团代为行使。

第二十九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职权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决定召开常代会扩大会议进行补选;

(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

(十)罢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各部门的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议案;

(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决定重大问题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校公布,常代会委员以外的普通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主任会议通知,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和表决规则】常代会全体会议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选举依据本《细则》第五章执行。

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以后的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议案可以撤回。

第三十三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在议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

第三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

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的组成】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执行机构。执委会由执委会委员组成,包括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组成】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由会员担任。在执委会主席团全部四至七名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本科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

(二)召集执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执委会重大问题;

(三)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公开选拔并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会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

(五)会同常代会会长团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六)组织开展校园学术、科技活动;

(七)组织开展校园文艺、体育、实践活动;

(八)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

(十)管理学生会的财产和资金;

(十一)领导和帮助各院系学生会执行机构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会的关系】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对常代会负责,定期向常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和部长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执委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常代会监督。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组成执委会部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执委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执委会如需变更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主席团在公开招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前向常代会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010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学生代表大会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

【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

)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提案。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 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

【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学代会会议由学代会主席团确定一名成员主持。

【学代会的一般提案审议规则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学代会主席团接受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下列人员可以提出提案: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提案经主席团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列入大会议程。

下列提案直接列入大会议程:

(一)由常代会委员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经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的;

(二)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

(三)由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

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若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提案,应至少将两个提案列入议程;若仅收到一个提案,则应将此提案列入议程没有收到提案本次学代会不进行提案审议。

凡列入议程的提案应于学代会前至少一周交付代表审议。

提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章程修正案审议规则学代会修改学生会章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学代会主席团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一)常代会全体会议;

(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修正案草案需在学代会召开至少十天提出,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在学代会召开至少一周由主席团交付学代会代表审议,在学代会上表决

【学代会的动议规则在学代会会议上,下列人员可以就学代会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一)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十名或十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动议不得违反本条例关于学代会程序问题的规定。

动议经学代会主席团即时讨论并表决通过后生效,学代会相关程序根据动议即时调整。

十一 【学代会的发言和提问规则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审议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或提案时可以要求发言,在审议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报告时可以要求提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和提问

每名学代会代表就同一问题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提出关于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的问题限一次,每次发言或提问时间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或提问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扰乱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或提问

十二 【学代会表决规则学生会章程修正案外,学代会表决提案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对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表决提案和章程修正案草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由学代会主席团组织工作人员清点赞成代表数量。

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须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进行。

十三 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和处理自学代会主席团成立之日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接受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下列人员可以提出吁请:

(一)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二)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

上述吁请由学代会主席团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或执委会主席团在学代会结束后一个月内答复吁请人。

第四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十四 学代会代表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三人的以三人计。

当届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当届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成为学代会代表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

学代会代表数不超过四百人。

名额分配方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审议并表决通过

十五 学代会代表资格条件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不因此丧失学代会代表资格

十六 学代会代表选举在常代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院系选举学代会代表。各院系学生会和常代会委员根据本院系的规定组织本院系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各院系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主席团监督院系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如果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应在学代会召开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

各院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主席团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

十七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代会上发言、提问、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不受追究;

(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

)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

)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参加学代会并参与对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的讨论、质疑、表决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十八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代会的情况;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附则

十九 【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二十 【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010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 【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当选之日起,至下一会长团当选之日止。

第四 【常代会全体会议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

(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职能部门的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

(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 【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包括会长在内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会议,主任会议方得召开。

第六 【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代会提出学生会基本条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提案

(四)监督学生会基本条例的实施;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学校建设发展事项的意见建议

(七)联系各院系学生会的权力机构;

(八)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每期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产生以前,常代会会长团代行主任会议的职权

第七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常代会委员意见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会长团成员不参加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各委员会经主任委员或五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经主任会议要求可以召集会议。

第八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提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

(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提案

(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

(四)学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

第九 【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经公开选拔产生部长(主任),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

第十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 常务代表委员会会议

常代会会议议事的基本原则常代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各专门委员会行使职权均必须召开实体会议;常代会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十二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行使第四条规定的职权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

会长团应根据常代会委员的情况和意见确定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时间,并在全体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周将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常代会委员。

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出席或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体会员公布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应当列席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

十三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提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提案可以撤回。

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全体会议上临时提出提案,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发言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十五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表决规则】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简单多数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为通过。

投票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唱名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决定。

无记名投票表决应以常代会委员秘密填写选票并密封、无序投入票箱的形式进行,任何人不得窥视常代会委员的投票内容;会议主持人应确保常代会委员享有秘密投票的条件。

十六 【未列入常代会全体会议议程的提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提案,在提案提出后连续两次常代会全体会议均未列入会议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

十七 【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

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

第四 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第十 【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和任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学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常代会委员对会员负责。

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自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可以连任

十九 【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就任时不是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或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二十 【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和登记常代会委员的选举和登记程序如下:

(一)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在每年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至少三前统一通知各院系民主推选新一期常代会委员;

(二)各院系学生会根据本院系情况和相关规定组织本院系会员民主推选常代会委员

(三)登记准备期为常代会会长团统一发出通知后两周,各院系在此期间内完成推选,并在推选完成后两日内将推选情况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情况报告会长团,由会长团进行登记;

(四)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结束、完成对各院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后,将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向全体会员公示至少一周

根据上述规定,逾期未选出新一期常代会委员或未将当选者报告常代会会长团的院系,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

第二十一 【常代会委员选举的监督和重新推选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示期内对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进行监督。

常代会会长团在公示期内接受全体会员关于院系推选常代会委员的程序和新一期常代会委员的资格的举报,并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

根据上述规定,常代会会长团在登记准备期和公示期内查出当选的常代会委员违反选举纪律或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通知其所在院系在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中期调整之前重新推选产生常代会委员。

根据上述规定,相关院系在接到重新推选常代会委员的通知后,未能在两周内完成推选的,本期常代会委员空缺。

二十二 【常代会委员的就职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当期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一期执委会主席团,并在选举主席团的常代会全体会议闭幕时卸任。新一期常代会委员同时就职,并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

第二十 【常代会委员的权利】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及其内部机构的会议上发言、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不受追究;

(二)就学生会工作提出提案

(三)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出质询;

(四)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五)查阅常代会、执委会文案,了解常代会、执委会日常工作;

)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七)校本部的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时,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本院系一名会员代为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但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主席,且被委托人不得为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常代会、执委会职能部门负责人;

(八)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在因故无法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时,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代为参与讨论及投票,或全权委托医学部一名普通会员出席会议、参与讨论及投票,但被委托人没有权利选举或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会长、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或主席。每次全体会议,一名医学部常代会委员可以接受至多三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的委托,一名医学部普通会员只能接受一名医学部临床医院常代会委员的委托。

第二十四 【常代会委员的义务】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生会工作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权,参加常代会的会议和工作。

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停权或罢免

二十五 【常代会委员的停权本部的常代会委员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两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会委员一期任期内三次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即被自动停止其作为常代会委员的一切权利。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可以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但两次委托记做一次缺席。

常代会委员被自动停权后,由常代会会长团通知其所在院系有权将其罢免。

二十六 【常代会委员的罢免】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罢免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

各院系可以由院系学生会向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本院系常代会委员的申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审议,获得主任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即获通过。

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被停权的常代会委员,其所在院系在接到常代会会长团的停权通知后,有权直接将其罢免。罢免在该院系学生会向会长团通报时生效。

二十七 【常代会委员的辞职常代会委员可以向常代会会长团提出辞职,会长团应将辞职向全体会员公告。辞职在会长团发出公告时生效。

二十八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其所在院系可以进行补选:

(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

(二)任职期间成为校学生会执委会委员而自然离职;

(三)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常代会全体会议罢免;

(四)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所在院系罢免,且提出补选申请时常代会委员人数已不及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

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其所在院系须在该常代会委员自本期就职起至当年1031日(含1031日)止提出补选申请方可进行补选

(一)根据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被停权后被所在院系罢免;

(二)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辞职。

除上述情形以外,常代会委员空缺,其所在院系不得进行补选。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进行补选时,需要补选常代会委员的院系学生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或主任会议通知该院系进行补选后,补选方可进行。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

附则

二十九 【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三十 【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2010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0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 【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到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到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到二人。

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应在候选人产生之后,根据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交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应选人数的确定应以尽可能实行差额选举为原则。

第四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分别负责选举会务组织和对外联络事务。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在新一届会长团和主席团当选后解散。选举委员会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选举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处理重要问题或内部出现分歧时,须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学生会现有的职能部门不参加选举的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补选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 【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五)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六)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约束,不因丧失参选资格。

第六条 【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且符合参选条件的同学,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经所在院系学生会、团委、党委审查同意,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候选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候选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选举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分之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定。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前一周结束,并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候选人资格审查受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全程监督。资格审查报告在监察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公布。

【候选人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召集报名人签署候选人自律协定。已通过审查的报名人在签署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方可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

条 【候选人公示】通过审查并签署候选人自律协定的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向全校公布报名结果,在候选人产生后将候选人名单及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向全校公示一周。

第三章 竞选活动规范

第十条 【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竞选经费】候选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学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竞选预算和决算】报名人在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选举投票之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

选举委员会应将所有候选人的预算向全校公示并备案。

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十三条 【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四条 【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报名开始至选举投票结束的任何阶段,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纪: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物质利益,贿赂或变相贿赂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的;

(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

(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

(九)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其他恶劣情形

第十五条 【对参选报名人和候选人的举报】从参选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候选人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六条 【对候选人的调查】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

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通学生会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

在对参选报名人的资格审查结束后,如果没有接到举报,选举委员会不得主动对候选人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 【对候选人违纪的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应对其进行警告。

选举委员会如认为被举报的候选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提请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建议常代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听取选举委员会的意见和被举报的候选人的申辩后,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如常代会全体会议没有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则选举委员会可以决定对其进行警告。

任何候选人受到选举委员会两次警告,选举委员会可直接取消其参选资格。

被取消选举资格的候选人,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

调查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可将被查出确有不当行为的选举人、学生会工作人员等当事人移交常代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对其进行警告。

对于选举人协助候选人违纪且情节严重的,选举委员会在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可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可取消该选举人的资格,且不再补选。

选举委员会应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全校公示,并在选举投票和信任投票前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全体选举人及信任投票人。

第十八条 【对选举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会员对选举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常代会监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监察委员会不得拒绝。监察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后,以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维持、改变、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会员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的不当行为的举报、调查和处理,参照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受理针对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匿名举报。监察委员会可对选举委员会委员进行警告并监督其改正,认为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 选举方式

第十 【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在选举投票前,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就选举活动的情况、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等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二十 【竞选演说和答辩】在选举投票或信任投票前,候选人应向选举人、信任投票人发表竞选演说,并针对选举人、信任投票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候选人竞选演说及答辩的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二十 【选举的方式】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在选举人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每名选举人行使平等的选举权,在一次选举只能投一票。

选举时,应将本部和医学部的候选人分为两组,全体选举人对两组候选人分别进行投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组实行差额选举,得到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组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实到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即当选。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由全体选举人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直到选出为止。

选举以到会的选举人数加上先行投票数作为总票数。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学代会选举中,学代会代表不得先行投票。其他选举中,若选举人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经选举委员会批准,选举人可以先行无记名投票,本人将选票密封后由选举委员会加盖公章并保管,在投票时代为投入票箱。选举人迟到或缺席且未先行投票的,不能行使投票权。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以外的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当场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学代会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尽快组织计票,并在学代会闭幕前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举人应派代表监督计票过程

信任投票参照本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选举相关材料的保和处理】候选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证据、信任票、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全部选票和信任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常代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退出选举】候选人在选举投票前可以随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选举委员会不得拒绝。候选人退出选举后,不得再次参加本次选举。

第五 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年份的选举

第二十 【常代会会长团的选举】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在学代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会长团候选人中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

第二十 【常代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当选的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当场推选常代会会长。会长团经协商能够就常代会会长人选达成一致时由会长团推举一名成员担任常代会会长

会长团因二名或二名以上成员要求担任会长,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常代会委员从要求担任会长的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会长团成员都不愿担任会长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会长团成员中直接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新当选的会长团成员中未成为常代会会长的,担任常代会副会长。

第二十 【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信任投票】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在学代会开幕之前召开全体会议,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数的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否则取消参选资格。

第二十 【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学代会代表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通过信任投票的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届执委会全体委员和原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从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新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未当选为执委会主席的,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二十 【常代会委员更换的相关问题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重新登记时,有院系更换常代会委员的,由原任常代会委员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对执委会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原任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批准新任常代会委员名单时卸任新任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幕后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执委会主席团

第六 学生会中期调整

第三十 【中期调整的年份】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学生会实行中期调整。

三十一 【常代会会长团的选举】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会长团候选人中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

第三十 【常代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中期调整年份会长的产生办法与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相同。

第三十 【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的信任投票】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执委会在主席团选举之前召开全体会议,由时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参加,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对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二分之一以上信任票数的候选人方可参加选举,否则取消参选资格。

第三十 【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信任投票结束后,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常代会委员在听取演讲与答辩的基础上,从通过信任投票的主席团候选人中选举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三十 【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新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召开主席团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如果主席团会议无法选举产生执委会主席,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从要求担任执委会主席的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新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未当选为执委会主席的,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第三十六 【常代会委员更换的相关问题学生会中期调整的年份,时任常代会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重新登记时,有院系更换常代会委员的,由原任常代会委员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选举执委会主席团。原任常代会委员在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结束后、常代会会长团选举前卸任新任常代会委员在主席团选举结束后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就任,选举常代会会长团。

补选

三十七 【常代会会长团的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会长团成员没有本部会员或没有医学部会员时,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若补选会长团成员时常代会会长在任,在补选中当选的会长团成员担任常代会副会长。

三十八 【常代会会长的补选】常代会会长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导致会长缺位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

若补选会长时,依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补选会长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先补选会长团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会长。

若补选会长时不需要同时补选会长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从时任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会长。

三十九 【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主席团成员不足三人或没有医学部会员时,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使补选后的人数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若补选主席团成员时执委会主席在任,在补选中当选的主席团成员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四十 【执委会主席的补选】执委会主席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导致主席缺位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补选。

若补选主席时,依第三十九条规定需要补选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先补选主席团成员,补选结束后再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若补选主席时不需要同时补选主席团成员,常代会全体会议应从时任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主席。

四十一 【补选的选举程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资格条件与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资格条件相同。

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方式与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方式相同。

常代会主任会议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主任会议在主持补选期间的职权,参照本条例关于选举委员会的规定。

附则

四十二 【条例的解释参加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学生会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或常代会主任会议主持补选期间,选举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有权根据情况对本条例进行解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对本条例的解释应得到常代会的追认。

四十三 【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20105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学生会的立法制度,完善学生会的规章体系,保障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学生会基本条例和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基本条例的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立法原则学生会的立法,应遵循遵守学生会章程、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符合正当程序、科学合理立法的原则,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条例

第四条 立法权限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条例。

下列事项必须制定基本条例:
(一)学生代表大会、常代会、执委会及其内部机构的产生方式、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
(二)常代会行使立法权和监察权的基本制度;
(三)既涉及常代会也涉及执委会事务的制度。

第五条 主任会议提出条例草案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提出基本条例草案,由常代会进行审议。

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主任会议提出制定条例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出相应草案:
(一)执委会主席团;
(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
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建议,主任会议应在一周内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决定是否提出相应草案。决定提出的,应在一个月内提出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学生会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起草或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起草草案。

第六条 其他机构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常代会提出基本条例草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代会审议:
(一)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
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草案,主任会议应在一周内进行表决,以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决定是否提交常代会审议。

由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条例草案,直接提交常代会审议。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在起草草案时如认为必要,可以要求学生会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予以协助。

第七条 审议程序常代会审议任何基本条例草案,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常代会委员、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三次审议。

常代会委员一读在基本条例草案起草完成后,常代会主任会议将草案提交全体常代会委员进行第一次审议。常代会委员应自行对草案进行审议。

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常代会委员在一读中提出的审议意见。

一读应至少进行两天。

条 【专门委员会二读在第一次审议之后,基本条例草案的起草人将草案提交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常代会立法委员会对所有草案进行审议。如果草案的内容涉及学生会的监察制度等基本制度,常代会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先行审议该草案,并委托一名委员在立法委员会审议时向其说明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立法委员会应将其作为参考。二读既包括立法委员会的审议,也包括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

专门委员会进行二读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如果该委员会的委员是草案的起草人,其参加审议的权力不受影响。

审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如果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草案的起草人,审议由一名不参与起草的委员主持。

草案的起草人应到会对草案进行说明。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对一读情况进行说明。

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草案时,应采取逐条审议的方式,并参考常代会委员在一读时提出的意见。

专门委员会在进行表决、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不同意草案时,可以否决该草案,草案的审议就此终止。

草案的起草人在二读之后,应与主任会议和立法委员会进行协商,综合一读和二读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条 【常代会全会三读在第二次审议结束之后,常代会主任会议将经过修正的基本条例草案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三读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以法定人数召开会议。起草草案的常代会委员参加审议的权力不受影响。审议由常代会会长主持。

常代会立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向全体会议报告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一读、二读的情况。草案的起草人应到会对草案进行说明。

全体会议在审议草案时,常代会委员认为对草案有必要继续修改的,会议应进行充分讨论,如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即时进行修改。

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在审议结束时对草案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 【草案的搁置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在第二次审议期间,或常代会全体会议在第三次审议期间,对基本条例草案有较大争议,经讨论不能达成一致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草案搁置,草案的审议中止。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应与其他常代会委员进行协商,对草案作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并在搁置一个月后重新提出草案。重新提出的草案应在搁置时所处的审议阶段重新开始审议。

草案搁置一个月后,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未能提出修改后的草案的,草案的审议就此终止。

任何草案最多搁置一次。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常代会会长团在将基本条例草案交付第一次审议的同时,应征求执委会主席团对草案的意见。执委会主席团应在一读期间向会长团提出意见。会长团应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时向其报告执委会主席团对草案的意见,供全体会议参考。

在会长团征求执委会主席团意见的同时,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向全体会员公布草案的全文,广泛征求会员对草案的意见。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时向其报告会员对草案的意见,供全体会议参考。

第十三条 草案的撤回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基本条例草案,主任会议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随时决定将其撤回。

由常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提出的基本条例草案,在进行第二次审议之前,起草人可以随时决定将其撤回;自二读开始后至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起草人可以请求主任会议将其撤回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撤回。

草案撤回后,审议就此终止。

第十条 【草案的终止审议和重新提出基本条例草案的审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一)根据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专门委员会否决草案的;
(二)根据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常代会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在草案搁置一个月后未能提出修改后的草案的;
(三)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主任会议或草案的起草人撤回草案的。

条例草案终止审议或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未通过的,草案的起草人可以在两个月后重新提出。

第十五条 【条例的修改基本条例的修改,参照本条例关于条例制定的规定。

第十六条 条例的废止基本条例的废止,应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议并说明理由。

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废止条例的建议:
(一)执委会主席团;
(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
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废止条例的建议,主任会议不得拒绝,应提交常代会进行审议。

同一机构或同一名常代会委员在一期任期内对同一条例最多提出一次废止的建议。

条例的废止,应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以出席会议的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废止。

第十 学生会章程修正案的提出常代会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的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基本条例制定的规定。

第十 条例解释权限基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常代会。

条例的含义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解释;条例生效后因为实际情况的需要,需要对适用条例的依据进行明确的,由常代会立法委员会进行解释。需要解释的条款同时包括以上两类事项的,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解释。

在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期间,如果规范选举制度的基本条例出现需要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解释的情况,由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对其进行解释。在会长团或主席团补选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由常代会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十九条 【解释条例的提议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解释基本条例的要求:
(一)执委会主席团;
(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
(四)五名或五名以上的学代会代表联名;
(五)十名或十名以上的学生会会员联名。
联名提出解释要求的常代会委员、学代会代表或学生会会员中不得包括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解释要求,主任会议不得拒绝,应提交常代会进行审议。

常代会不得在没有接到解释要求时主动对条例进行解释。

二十 解释条例的程序常代会主任会议应根据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基本条例解释草案分别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和常代会立法委员会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应委托负责规章工作的职能部门起草或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草案。

常代会全体会议和立法委员会的审议必须采取实体会议的形式,并对解释草案进行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解释草案。

常代会全体会议和立法委员会的解释应在解释要求提出后一个月内作出。

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期间对规范选举制度的基本条例进行解释,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的解释在作出后生效,但应由选举期间召开的或选举之后首次召开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方可被追认为有效并继续生效,并被追认为全体会议作出的解释。全体会议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对解释进行修改后通过。常代会主任会议在补选期间作出的解释参照上述规定。

二十一 条例解释的效力基本条例的解释与条例具有同等效力,应附在被解释的条例之后。

二十二 条例的公布与生效基本条例及其修改、废止,以及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作出的条例解释,在通过后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公报向全体会员发布。由常代会立法委员会作出的条例解释,在通过后由立法委员会公告向全体会员发布。

条例及其修改、解释,以常代会全体会议公报和立法委员会公告中的文本为准。

条例被修改后,必须公布新的文本。

条例及其修改、解释,应载明制定的机构和通过的时间。

没有特殊规定的,条例及其修改、废止、解释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制定机构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缓生效的,应明确规定生效日期。

工作制度

二十三 工作制度制定权限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分别制定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制度。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为执行基本条例的规定需要制定工作制度的事项;
(二)涉及全常代会或执委会工作的制度;
(三)涉及常代会和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其他事项。
常代会、执委会的内部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自己的工作制度。

二十四 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分别制定、修改、废止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制度。常代会、执委会的内部机构自行制定、修改、废止自己的工作制度。

二十五 工作制度的发布工作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分别向常代会和执委会发布。必要时,应向全体会员发布。

第四 适用与审查

二十六 学生会章程和规章的效力位阶学生会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一切基本条例和工作制度不得与学生会章程相抵触。

基本条例的效力高于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制度、常代会和执委会的部门工作制度。

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制度的效力高于它们各自的内部机构制定的部门工作制度。

二十七 规章适用的一般原则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位法和下位法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基本条例之间和由同一机构制定的工作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基本条例之间或由同一机构制定的工作制度之间,关于同一事项,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学生会规章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不得将后来通过的规章适用于先前发生的问题。

二十八 【规章审查的情形基本条例或工作制度出现下列情形,常代会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将其修改或废止:
(一)基本条例的内容超越自身权限的;
(二)基本条例违反学生会章程的;
(三)工作制度违反学生会章程或基本条例的;
(四)不同的基本条例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改变或废止某些规定的;
(五)基本条例的制定、修改、解释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二十九 规章审查的提议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的要求:
(一)执委会主席团;
(二)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常代会委员联名;
(四)五名或五名以上的学代会代表联名;
(五)十名或十名以上的学生会会员联名。
联名提出审查要求的常代会委员、学代会代表或学生会会员中不得包括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对于上述机构或人员提出的审查要求,主任会议不得拒绝,应提交常代会进行审议。

常代会不得在没有接到审查要求时主动对基本条例或工作制度进行审查。

第三十 规章审查权限规章审查权属于常代会。

基本条例出现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或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制度出现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进行审查;常代会和执委会的部门工作制度出现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由常代会立法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 规章审查的程序常代会主任会议应根据第三十条的规定将需要审查的条款分别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和常代会立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和立法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必要,并进行投票、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的,可以直接改变或废止相关的基本条例、常代会工作制度和常代会的部门工作制度;可以要求执委会主席团改变或废止执委会工作制度和执委会的部门工作制度,执委会主席团不得拒绝。

第三十二 常代会、执委会工作制度问题的裁决常代会工作制度、常代会部门工作制度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常代会主任会议裁决:

(一)工作制度的内容超越自身权限的;

(二)常代会工作制度之间,或常代会的部门工作制度之间,或它们互相之间发生冲突的;

(三)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严重违反规范程序的。

执委会工作制度、执委会部门工作制度出现上述情形的,由执委会主席团裁决。

三十三 工作制度的备案常代会和执委会工作制度应在制定一周之内报常代会备案。

常代会和执委会的部门工作制度,应在制定一周之内分别报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备案。

第五 附则

三十四 条例的解释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三十五 条例的生效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2009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的改进。

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领导机构常务代表委员会作为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统一领导学生会监察工作。

第四条 【监察机构的组成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是常代会行使监察职权的专门负责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依照章程和学生会相关规章对学生会各机构和个人实行监察。监察委员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负责,不受学生会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常代会设立监察部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协助监察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机构监察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机构的工作范畴包括:

(一)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

(二)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

(三)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

(五)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学生会其他机构对监察工作的配合常代会其他机构和执委会必须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执委会进行沟通与联络,执委会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察工作。

【监察机构人员的义务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部工作人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以权谋私;

(二)忠于职守,主动发现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收集或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或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三)在调查结束之前,非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工作安排;

(四)在调查结束之后,保证调查结果与答复的公开透明。

如果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义务之情形,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全体会员的举报,依照学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活动开展前审批活动方案,对活动方案拥有否决权;

(二)列席被监察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监督活动的抽签、分组、发票等场下环节,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结果;

(四)到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现场查看任何文件资料或场所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手段,并于活动结束后撰写监察报告,公布活动的流程细节以供全体会员监督;

(五)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前记录并封存活动的评分表、选票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启封开展调查,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后将封存资料归还相应部门供存档;

(六)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收集对工作或活动的评价与意见反馈;

(七)如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存在疑问,及时向学生会有关机构或个人提出质询或调查,要求其针对监察机构的质询与调查限期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向监察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八)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存在失职的,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联名或提请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针对相关负责人的不信任案;

(九)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存在渎职的,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联名或提请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针对相关负责人的罢免案;

(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开展监察工作,但应以不违背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进行为前提。

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将事务性工作交由监察部负责具体执行。

本条所述之投诉受理期,如无特别规定,为涉及的工作开始之日至所在学期结束之日。

【投诉受理的流程对于任何会员以任何方式针对执委会工作的投诉,常代会和执委会由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整理,于收到投诉起三天内联系投诉人,指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并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一周之内公布解决结果或明确的解决期限。

收到投诉一周后相关部门未能解决或未给出明确期限的,视为该部门处理投诉不力,由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两周后仍未解决、未给出明确期限或期限明显不合理引起投诉人异议的,视为处理投诉严重不力,由监察委员会提出针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会长、副主席的质询案;质询案提出一周后对于投诉仍未有处理结果并且未向监察委员会和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给出解决期限而未按期限解决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

针对失职的处理,参照《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

会员针对监察部的投诉,由常代会全体会议授权的专门调查小组负责受理。

第十 【附则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20043月第二十七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9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学生会财务管理,促进学生会财务状况的健康、公开,规范财务行为,明晰财务操作程序,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结合学生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领导机构】学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由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领导实施。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学生会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学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部长由常代会会长团提名,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任命,其工作向常代会全体会议负责,接受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生会主要干部的财务活动限制】学生会财务收支在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各部门和财务部之间办理。

除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外,任何学生会机构和干部不得直接干涉财务工作,以保证财务管理独立性。

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支出归入常代会和执委会办公室账目,不单独记账。

第五条 【学生会财务预算配置的原则】学生会各部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为各部门取得的拨款、活动赞助、劳务报酬和其他收入方式。

执委会业务部门须从其除学校拨款外的所有入账资金(包括活动赞助和劳务收入等)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常代会及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开支。其中活动赞助与非活动赞助应以不同比例划拨,且非活动赞助划拨比例应当高于活动赞助。

执委会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划分及每学年资金划拨比例均由常代会会长团与执委会主席团协商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批】学生会除常代会办公室和执委会办公室以外的各部门须在新学年开始后一周内向常代会递交合理、完备的学年财务预算,其中执委会业务部门须以活动为单位制定预算。常代会须在新学年开始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学生会财务预算配置原则以及实际情况对各部门递交的财务预算进行审议和调整。所有预算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部门如对财务预算审批结果产生异议,可向常代会监察委员会递交由会长或主席签名的复议申请,并附详细说明理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负责复议,该复议结果为终审结果,相关部门不可再提请复议。

部门因为突发事件而产生预算之外的支出需要,应在支出发生前向财务部递交临时预算申请,经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先进行临时性支出,再报请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则将该部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如未通过须责成分管副会长或副主席追回已支出款项。

各部门可在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根据实际情况递交预算修正案,交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

常代会办公室和执委会办公室一般无需递交预算。若出现数额较大的支出需要,须提前向常代会递交预算申请,待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发生支出。具体数额标准参见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 【学生会财务收入管理】学生会各部门取得的拨款、活动赞助、劳务报酬、资金捐赠等一切收入,应在收入到账三日内全部上交财务部,由财务部长统一管理。

所有收入上交财务部时必须提交合同复印件备案。

财务部负责向付款方开具盖有学生会公章的收据,并保留存根联备查。

严禁学生会下设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金库。

第八条 【学生会财务支出管理】学生会各部门财务支出须依据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财务预算进行,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部门总预算。部门各项支出须向收款方索要北京大学财务部门承认有效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学生会执委会部门活动专项支出原则上须在相应活动经费如数到账后进行,特殊情况的提前支出须事先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

第九条 【学生会财务报销程序】学生会财务报销程序在相应部门的预算获得审议通过且相应数额资金如数到账后启动。

学生会财务报销须使用北京大学财务部门承认有效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发票和收据的付款单位应统一为北京大学。发票和收据应详细注明支出的事项、金额和时间,同时印章齐全。经手人需在上交发票的同时填写报销表并签字。

票据报会长或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后,由常代会、执委会办公室分别交财务部根据部门预算额度及资金到账状况审核、记录、签字。财务部负责人持签字齐全的票据报销现金或支票,由常代会、执委会办公室分别领回、记录后,发放给相应部门。

第十条 【学生会内部转账支票管理】学生会通过内部转账支票向有关单位发生的支出,须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内支申请单,写明收取内支单位及用途并签字后,交财务部根据部门预算额度及资金到账状况审核、记录、签字。最后由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员从北京大学团委领取相应数额内部转账支票,由常代会、执委会办公室领回、记录后,发放给相应部门。

第十一条 【学生会收到实物赞助的管理】学生会各部门收到的实物赞助,应当在签订相关合同后,及时将附有明确物资数量的生效合同复印件交由财务部按具体物资项目、折现金额和数量登记备案,并详细说明该批物资的具体用途,由常代会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物资的使用、发放情况。

严禁任何部门与个人藏匿、私分赞助物资。

第十二条 【学生会财务账目管理】财务部对学生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部门分别记账,大型活动收支情况则单列记账。

常代会、执委会办公室主任应分别记录常代会、执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以便核对。

学生会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日常收支情况和本部门承办大型活动的收支情况进行记录以便核对。

第十三条 【财务账簿和单据管理】财务部的账簿和办理各项收支的有关票据应在常代会办公场所保存两年以上。每本账簿应当清晰注明账簿用途、负责人姓名及使用时间和范围。

学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后,以及财务部人员更换时,应妥善移交财务管理账簿和有关票据。

第十四条 【财务账目的核查】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对财务账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每次核查后财务部负责人、常代会及执委会办公室主任需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财务状况的公布】财务部负责定期对学生会各部门财务情况进行结算,并将学生会财务状况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中公布并由全体会议审议。

在学生会主要干部选拔、任用、述职等相关会议中,由财务部负责将对应部门财务状况作为说明附件附在当事人材料后,列入干部考察依据。对于带有实物赞助的情形,原则上在财务状况说明中与现金赞助分列,实物赞助应当完全公布物资项目、数额及使用情况,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参考合同与市价,由财务部选择较合理的估价方式给予物资价值评估。

在学期进行过程中,若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有进行财务清查的必要并提出相关质询,财务部应在收到提请后三天内,给出即时学生会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对财务管理责任干部的质询、调查和处理】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常代会或执委会部门的经费支出显著不合理或存在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可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规定的权限提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质询和调查案,或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提出对有关部、委、室负责人的质询和调查案。

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有关干部在财务管理方面确实存在失职或渎职情形的,应按上述两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的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十七条 【对财务部的质询、调查和处理】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财务部账目混乱或存在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可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提出对财务部成员的质询和调查案。

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财务部成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应按上述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对财务部负责人的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失职的界定】在学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失职论处,由常代会根据学生会奖惩和干部任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部门无法按时提交财务预算,部门负责人以失职论处;

(二)部门违反条例发生未经审批的额外开支或部门开支项目严重背离已获审议通过的预算项目,部门负责人以失职论处;

(三)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常代会会长、分管该部门的副会长或执委会主席、分管该部门的副主席以失职论处;

(四)在财务盘点、核查中发现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骗取学生会经费,行为已经完成的,票据背面所有相关审核签字人以失职论处;

(五)财务部成员怠于财务管理工作,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以失职论处。

(六)出现以上财务违规情况以外的其他违规情况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以失职论处。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渎职的界定】在学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渎职论处,由常代会根据学生会奖惩和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并追回款项:

(一)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部门负责人以渎职论处;

(二)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骗取学生会经费,行为已经完成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当事人以渎职论处;

(三)财务部成员与部门串通做假账的,所涉及的责任人,全部以渎职论处。

第二十条 【特别申明】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而被罢免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被重新起用。

第二十一条 【附则】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条例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
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200310月第二十七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009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更好地监督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促进学生会发展,依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换届和中期调整选举】学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时,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依《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和《北京大学学生会中期调整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情况应公告全校,接受全校同学的监督。

第三条 【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常代会会长、执委会主席应代表常代会和执委会在上任后的第一次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计划,在离任时的学生代表大会上(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汇报工作,回答提问,并接受学生代表大会(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时为常代会全体会议)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工作月报、述职和评价投票】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上任后,应以书面方式每月向常代会报告工作。任期届满时,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述职,并接受评价投票。评价投票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五条 【辞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可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常代会全体会议原则上不应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常代会全体会议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卸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因死亡、失踪、休学、退学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重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作自动卸职。

第七条 【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

(一)常代会监察委员会;

(二)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八条 【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学生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

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九条 【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撤销他们不正确的决策。

第十条 【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一)常代会主任会议;

(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十一条 【不信任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不信任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

第十二条 【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代会作出书面检讨;

(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两次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十三条 【个人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或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罢免案:

(一)常代会主任会议;

(二)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十四条 【集体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中期调整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内集体具有渎职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经二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可对整个执委会主席团提出集体罢免案。

第十五条 【罢免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答辩和陈述。罢免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获通过。罢免案审议期间,有关当事人不得辞职。

第十六条 【辞职、卸职、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卸职、被通过不信任案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

第十七条 【举报的处理】常代会应当随时接受同学对于学生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失职、渎职和违纪情况的举报,对于同学的每一举报,都应认真对待,积极展开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符合学生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

(三)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第十九条 【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

(一)符合学生会规章制度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

(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

(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

(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

第二十条 【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2010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地选拔任用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效地管理学生会干部队伍,促进学生会发展,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用干部基本原则】学生会依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任用学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部长(主任)。

第三条 【公开招聘干部的事由】学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后,应当及时对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公开招聘。

学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空缺的,学生会应当适时对空缺的岗位进行公开招聘:

(一)部长(主任)、代理部长(主任)辞职的;

(二)部长(主任)被撤职或被常代会罢免的;

(三)代理部长(主任)被撤职的;

(四)代理部长(主任)未通过信任投票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关负责人自然缺任或自动卸职的。

第四条 【干部受聘资格条件】学生会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受聘担任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一)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含双学位或辅修课程)从未不及格;

(二)自取得北京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担任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不及格,后经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第二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招聘

第五条 【竞聘报名】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公开招聘活动由常代会会长团组织进行。会长团应当向全校公布招聘的岗位和具体要求,参加竞聘的会员应在会长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竞聘。竞聘者应填写报名表,递交个人简历和简要工作计划,表明自己竞聘的岗位。

第六条 【资格审查、面试、提名和任命】常代会会长团组织对竞聘者的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以及听取常代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议定各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的提名名单,并将名单向全校公示至少一周。公示期间,常代会接受全体会员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并将其作为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名的参考。

提名名单需在公示后由会长团呈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审议并表决通过后任命为代理部长(主任)。

第七条 【岗位自然空缺】出现以下情况的,常代会有关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

(一)无人竞聘该部门部长(主任);

(二)经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协商认定该部门部长(主任)的所有竞聘者都不适合担任该部门负责人;

(三)提名的人选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未通过。

常代会有关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的,由常代会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招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的组织】执委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的公开招聘活动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共同组织进行。

第九条 【竞聘报名】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常代会会长团组织。会长团应当向全校公布招聘的岗位和具体要求,参加竞聘的会员应在常代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竞聘。竞聘者应填写报名表,递交个人简历和工作计划,并表明自己竞聘的部门。

第十条 【资格审查、面试、提名和任命】常代会会长团在完成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后,将所有竞聘者的材料移送执委会主席团,主席团对竞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竞聘者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的基础上,从竞聘者中提名执委会各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人选,并将名单向全校公示至少一周。公示期间,常代会接受全体会员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并将其作为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提名的参考。

提名名单在公示后需由主席团呈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审议并表决通过后任命为代理部长(主任)。

第十一条 【面试监督和提名否决】常代会主任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面试和提名过程。监督小组有权审阅竞聘材料、在面试过程中询问竞聘者以及就提名原因询问执委会主席团。监督小组认为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明显不合理的,经无记名表决二分之一通过,可否决主席团提名,由主席团另提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否决的复议】执委会主席团不服监督小组的否决提名,可要求常代会召开主任会议,由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成员出席,对被否决的提名进行复议。经过复议,出席会议的主任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监督小组的否决意见的,否决生效。

第十三条 【岗位自然空缺】出现以下情况的,执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

(一)无人竞聘该部门部长(主任);

(二)执委会主席团认为该部门部长(主任)的所有竞聘者都不适合担任该部(室)负责人,未提名人选;

(三)主席团第一次提出的该部门代理部长(主任)人选被常代会监督小组否决,而主席团又认为该部门部长(主任)的其他竞聘者都不合适,未再提名人选;

(四)主席团两次提出该部门代理部长(主任)人选,都被常代会监督小组否决;

(五)提名的人选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未通过。

执委会有关部门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的,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协商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第四 转正程序和工作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转正程序概述】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就任两个月后,常代会应启动转正程序。转正需经过业绩调研、公示、述职三项具体程序。

第十五条 【业绩调研和公示】启动转正程序后,首先由常代会对各代理部长(主任)的工作业绩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完成对各代理部长(主任)工作业绩的调研后,常代会应将各代理部长(主任)的工作情况向全校公示至少一周。公示期间,常代会接受全体会员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

第十六条 【失职、渎职调查】在调研和公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代理部长(主任)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对有关代理部长(主任)进行调查,查清失职和渎职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意见反馈和争议调查】公示过程中有会员向常代会反映的对有关代理部长(主任)的意见,应当告知有关代理部长(主任)本人。本人作出解释的,应当将解释记录在案;本人对具体事实有争议的,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应对有关代理部长(主任)进行调查,查清有关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述职、答辩和信任投票】公示期满后,常代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代理部长(主任)的述职和答辩,并进行信任投票。普通会员可以旁听全体会议,经主持人同意,还可向代理部长(主任)提问。任职期间受质询的情况,工作业绩调研的结果,公示中会员所提的意见和本人的辩解以及失职、渎职和其他有争议的事实及常代会的调查结果,均应通报给全体常代会委员,作为信任投票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信任投票的方式与效力】常代会会长团提出信任投票的具体办法,由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在信任投票中,代理部长(主任)所得信任票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正式就任有关职能部门部长或主任,并由学生会发给聘书与工作证明,上任情况通报全校;所得信任票数未达规定标准的,自动卸职,有关部门负责人自然缺任,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条 【工作质量评价】常代会建立对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质量的评价体系,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学生会干部评优及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任满卸职和工作月报】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在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正式就任后,任期至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后,新一期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提名的新任代理部长(主任)根据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由常代会全会审议通过时止。

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时就任常代会委员的,其部长职务自就任常代会委员时卸职,并视为任满卸职。

部长(主任)在任职期间,应以书面方式每月向常代会报告工作。任满卸职后,由常代会发给证书以证明其经历。

第五 辞职、撤职和自然卸职

第二十二条 【干部的辞职】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随时可向常代会会长团提出书面辞呈,会长团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会长团原则上不得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会长团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在会长团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辞职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向执委会主席团提出书面辞呈。执委会主席团应将辞职的情况报常代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转正期间的辞职】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在进入转正程序后、通过信任投票前提出辞呈,应当立即获得批准,转正程序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辞职的公告】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辞职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辞职在公告时生效。辞职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五条 【干部的撤职】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常代会会长团可将其撤职:

(一)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况;

(二)发生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学生会管理制度的行为。

撤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会长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作出撤职决定。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撤职参照上述规定,执委会主席团可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撤职。主席团应将撤职的情况报常代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撤职的申诉和复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作出的撤职决定不服的,可在撤职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申诉,常代会主任会议应在充分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撤职决定或撤销撤职决定的裁决。对于会长团或主席团所做的不正确的撤职决定和批准辞职决定,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主任会议认为存在疑点的,也可直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自动卸职】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提名名单公示起至次年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前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就任常代会委员的,视作自动卸职。

第二十八条 【辞职、撤职和自动卸职的公告】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辞职、被撤职和自动卸职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辞职、撤职、自动卸职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

第六 质询、调查、不信任和罢免

第二十九条 【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

(一)常代会会长或副会长;

(二)常代会监察委员会;

(三)三名或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三十条 【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学生会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三十一条 【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撤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正确的决策。

第三十二条 【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或代理部长(主任)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况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不信任案:

(一)常代会监察委员会;

(二)常代会会长和至少一位副会长联名;

(三)五分之一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三十三条 【不信任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不信任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

第三十四条 【不信任案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代理部长(主任)被常代会表决不信任的,即被撤职;

(二)部长(主任)被常代会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代会作出书面检讨;

(三)部长(主任)两次被常代会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三十五条 【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学生会有关职能部门部长(主任)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的,或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情况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罢免案:

(一)常代会主任会议;

(二)四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

第三十六条 【罢免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罢免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获通过。罢免案审议期间,本人不得辞职,亦不能被撤职。

第三十七条 【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被表决不信任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罢免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

第三十八条 【举报的处理】常代会应当随时接受会员对于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干部失职、渎职和违纪情况的举报,对于会员的每一举报,都应认真对待,积极展开质询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

(二)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

(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第四十条 【渎职的界定】本章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

(一)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

(二)玩忽职守,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

(三)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

(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

(六)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

(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常代会和执委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代理部长(主任)。

第四十二条 【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使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学生会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章的效力】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用于文件和凭证时即代表北京大学学生会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公章的刻制与保管】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按相关规定刻制而成;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由常代会会长管理并妥善保存,常代会会长临时外出时方可将公章交常代会办公室主任或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中指定的人员代管;

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不允许擅自携带出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常代会会长批准,并由指定人员陪同前往。

第四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公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一)以北京大学学生会名义上报的公文,须经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常代会会长签字批准,方可加盖公章;

(二)以北京大学学生会名义下达的公文,除人事任免、奖惩决定、通报之外,其他一般校内下达文件(如传单,调查问卷等)不加盖公章;

开具证明、介绍信等,必须经常代会会长同意,方可加盖公章;

(四)学生会执委会各部(室)因组织活动等原因需要使用公章的,必须先经执委会分管副主席、主席批准和常代会会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公章使用必须依照先行文后盖章的原则,严禁在空白纸张、介绍信上预盖公章;

(六)每次使用公章都要认真进行登记,合理使用。

第五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