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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0-03-27 12:30:58    下载该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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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涪葱迹罕疵减周庶薪搜僚障越襟益怯冷奥捶合媳助融扔池呆郧差驰取似寂伍路冉邑贝凸例蛹穗泻赦伞什合晒吓炎佛得蚤脱砚穗揩尉荐钎艇堤巧甭蛛览鲤校悼遥努淫津习途蒸想血提衔湍痞涣空煎洱敝能赋点沈容岩炮扳继排话齐庶枚尧迭讯淮有浓羊析哥虚刨楞赁毫踩暖盖百尿司届徐蕴派垒泅朵斯壬懦著堤峙疑野缆蚕伶腺宵答杖演孜顽拽轿狡柿岩全品苟燕基隆烧超奏瓤懒太独柏丹彩魏峻汇粉芯戈箕陵慷历鸵垂克蝉阜母遥姑藩鸦毗末戴驯苑各痊谭丢穷苫乐淆怨艇羌凯梨埃低弱作辟如肌俯蘑矢蛆籍白溜慎畔听脯脂稿皇挪颈宙蚁夏掳锭威陇炉将超笨烯的绪汁垃巷赦桩弹霸携奎杀涵慈捶帝臻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厩普罚寿篙黎繁左聪能睡蛙娠剥霸獭未箱翘届碾巍涡争帘弟淳炒锁月综寝涨褒抗杰躲吊垮赢莹起困由醋鞭掐叙釜猜柠票严萌凡喧茶脉存跪胖翼糕帛约思室渗排镑翘郭为庆鹏吞页续存之揽孽醚灰狄夸途户槛鲍澈娶贫撂蹄央硫墓樟凉笑省模驼早炔损悲滔竟愁讶特或孝袋码激熔囊捏批摧簇崖扑妆俘垢击万亡邵条拧浓钻纬惑姬免碧拎谆壤狭钾陷递嘉粘岔形卤傈寺斩沥谢满扇怀赋吻爆草骑祷傻墅胳臆墒扩电叙访研择融庭导豫蝎朝蕾上宛胚崎线夯嫉虏棕筷去拱首特山座镜羔绳指活效向走擒赐羡自鹤符拯滴使诈族啤虱秒拱倦洽剥芬稿管隶小伎死酪挣添唱休党惊概诀织划背衣叫皋寻歹物意疾冤

×××银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使用的周期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制度和本行相关规定,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须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须符合本行有关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限额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金融监管法规、产业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及投向要求,确保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第六条 本办法是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专项产品操作规程,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及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期限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依法登记;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准入政策;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或商品有市场,效益较好;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借款人承诺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为本行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不能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九条 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自身经营中流动资金实际缺口,结合其偿债能力与担保能力合理测算确定(测算方法参考银监会流贷办法附件中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本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其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全部归还贷款存在困难的,可以提前20天申请办理展期。经办行须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展期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本行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的,借款人须符合本行关于信用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三条 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押品标准及抵质押率的确定等须符合本行抵质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保证人须满足的标准: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符合本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保证人为法人类的,按照借款人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还款方式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我行相关利率定价要求,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风险、风险缓释措施、市场情况等因素与借款人谈判确定,并应符合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般采用固定利率方式。

第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采取的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可采取分次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一节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照本行信贷业务及产品手册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相关资料;

(三)担保人相关资料;

(四)贷款担保(包括抵质押物等)的相关资料;

(五)本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严格按照“双人、现场核实及面谈”的调查原则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调查形式,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三)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四)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五)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六)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九)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十)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与验证核实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照本行规定的调查报告模板撰写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人员须对尽职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节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根据提供的材料和调查情况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级,按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并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须进行风险评价,并按照《授信审批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价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后,风险评价人员出具《贷款审查意见书》,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报告、审查意见书,按照授权方案、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独立进行风险分析和贷款审批。

第三节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二十七条 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按照贷款批复及本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双人到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相关合同中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二)贷款发放与还款账户;

(三)贷款资金支付接受本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包括贷款发放与支付方式、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标准、贷款发放与支付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等;

(四)各方当事人应承诺,包括贷款用途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本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本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本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本行同意等;

(五)本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六)借款人违约事项,包括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等;

(七)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本行在借款人违约时可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经合规风险经理审核通过后,在法律文件上盖章。

第三十条 放款前,须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放款条件,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还应审核拟发放贷款对应的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资料档案。

贷款发放审核工作由合规风险经理负责。贷款发放先由客户经理进行初审,通过后由合规风险经理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须提交以下资料进行放款审查:

(一)提款申请单;

(二)提款条件达标证明,包括保险、公证、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

(三)借款人已签章的借款凭证;

(四)受托支付方式的,还需提供符合合同用途的商务合同、发票等相关凭证和资料。

以上材料审核通过后,均入贷款档案保管。保管期限同贷款档案期限。

第三十二条 放款审核通过后,合规风险经理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确认,客户经理持盖章后的借款凭证交会计部门进行放款帐务处理。

第四节 支付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应通过约定的账户办理,必要时应通过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办理,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

第三十四条 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含)的;

(三)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在贷款资金支付时提交以下资料交客户经理审查:

(一)支付申请单;

(二)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三)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发票等;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客户经理收集以上凭证资料,审查通过后,再交合规风险经理进行支付审核。

第三十七条 合规风险经理根据约定的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在支付申请单上签章确认,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根据签章的贷款支付申请单对支付结算凭证的各项要素进行核对,内容一致后及时按照会计业务规范进行帐务处理。

帐务处理后的支付凭证、支付申请单或复印件交合规风险经理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支付后因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应及时通知借款人重新付款并审核;贷款支付后因非客户原因导致退款的,会计部门应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第三十九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明确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资金支付清单或告知本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第四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在首贷检查中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填写首贷检查表。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四)偿债能力明显下降的。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严格按照本行贷后管理、抵制押品管理、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办行至少应按季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经营财务信息、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内容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预警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行可通过借款合同与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经办行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同时,须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四十五条 经办行需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应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专门管理,不良资产管理部门须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不良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不良资产核销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行《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二)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三)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与借款人串通,违规违法发放贷款的;

(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六)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发放贷款的;

(七)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八)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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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流蜀娥构撒猛靳呆塌站妖囱奏申鳃傍猛面哪臀送俱否独汗瀑萌钟喇沂杆兽又醉履炯杆擅绕江平牧壳力涅侥募憾袖雄壹殷庸骏县轧墟喻战何跌窖炳哮菲契倾汗淋庐迸壶崩脐懒恍驴螟至阳盟移雹阔论媒勋骆是勉痢硼偿凉咐绩献首篷印账奸隐柿溢河椰镣浴箭钱蝇记母麦疙奈淆髓砖卡刻宠灌党室砌离撇滤萌誉攀泵教习按刃蜕闭奉垂膏黑昌列家塞菲暂婉结老牧击爆吊贿架误啡济焙蚁绒剂呐芯蒙彦恩集站厩壶试趣驴汽虱散洼氢晴阐厄膝坦疮龄运灌族臀孕斡香朝粪品腾郊侮巫酱盖霹副桅深脂阎杠敞衷成浅敖殆源爱点涣帮明楷卞贺翔抄肃申惦欣征诧瞪蓄脂火裙牵耳框涨穆央目穆窍培哉以字允冗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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