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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破产、重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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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中,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的全部伤残职工和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中本人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职工,由新企业负责管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6级中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职工及7至10级的全部伤残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发生、并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除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外,另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用人单位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伤残为16个月,六级伤残为14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改制(含破产重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继续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新企业负责日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社会化管理,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费用。
按甘政发[2000]5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内部实行离岗退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因此,企业改制应按规定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预留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其预留费用由改制企业托管,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离岗退养,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
改制企业将承担原企业对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的全部工作,主要内容包括:(1)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发放和年度审核工作;(2)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证年度审核工作;(3)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4)跟踪了解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保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5)帮助死亡离退休人员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6)集中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档案;(7)组织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待条件成熟后,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正在治疗的职工,可与其他职工一并参加企业改,并继续享有医疗期待遇。职工患病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