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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项目尾盘销售合作协议(1)

时间:2013-09-30 11:52:16    下载该word文档

地产项目尾盘销售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秦皇岛报业集团

乙方:秦皇岛市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秦皇岛报业集团(以下简称甲方是秦皇岛市最大的新闻媒体宣传机构,发行秦皇岛日报及秦皇岛晚报两大纸媒。秦皇岛恒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以房地产全案解决方案及销售代理为主要业务涉及各类地产项目的投资分析和项目规划等领域。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销售渠道、销售业绩和客户资源

鉴于甲乙双方在市场推广方面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在营销策划领域内具备很好的兼容性。经友好协商,为充分利用甲方闲置广告资源和乙方良好的客户资源及策划销售团队,双方共同开展地产项目尾盘销售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规则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宗旨双方希望通过建立密切、长久及融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各自渠道和业务特点,在尾盘销售领域开展强强联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双方对项目的营销工作延伸和发展。

第二条

合作领域双方一致同意致力于在开展房地产尾盘项目的销售服务领域建立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第三条

合作内容双方一致同意以各自的资源和专业技术及经验为基础,在前述产品或服务领域的宣传推广、市场研究销售执行、分析等方面进行广泛合作,共同开拓市场。

1、双方认同对方为核心战略合作伙伴,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开展业务创新和市场宣传合作,共同策划组织市场营销活动。

2、双方同意将对方的信息链接到自己网站的“合作伙伴”栏目中,并在一切可能的宣传渠道,如展会、网站、分支机构、新闻发布会等,加入对对方的企业信息与服务内容的宣传推广。

3、甲方给予乙方所代理的地产尾盘项目在营销活动过程中需要的报纸广告及新闻媒体支持;乙方组织营销队伍开展销售行为,方根据项目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利润按照一定比例分配。

4、双方在现有优势业务间开展合作,共享客户资源、共建客户渠道,将双方的产品或服务设计成丰富的捆绑组合,并通过产品或服务的组合或捆绑,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打造新型地产尾盘营销模式,扩大尾盘营销的品牌效应。

5、双方在市场营销中相互支持,实现资源互换。一方接洽的项目需要另一方产品或服务配合时,积极向客户推介战略合作伙伴的服务优势,并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以实现客户资源的共享。

第四条

合作方式双方共享客户资源和渠道。针对具体项目由乙方代表双方和客户签订合作协议并对项目进行操作和实施,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营销方案及推广策略提供广告媒体支持,甲乙双方共同承担项目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1、项目实施期间,双方各自保持经营自主权,互不干涉对方的经营形式和经营行为

2、项目独立核算,建立共管账户。甲方可派驻财务人员进行监管,但不得干涉乙方的营销策略和实施手段

3、

第五条

分配原则: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双方共同承担项目运作和营销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共享项目销售产生的利润。

1、乙方负责项目营销团队的组织、市场调研的进行、营销方案的确立和销售工作的展开工作,以上工作中产生的费用由项目销售产生的利润中支出。

2、甲方负责项目营销过程中需要的广告投放(以秦皇岛晚报整版为单位,每版两万元作为基准价,不限时间和版面位置,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销售产生的利润中支出。

3、项目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不可预见支出,经双方认可后,由项目销售产生的利润中支出。

4、以上费用按月计算,利润中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八十双方按照甲方 %,乙方 %的比例按年度进行分配,若项目未在一年内完结,则在总利润中预留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风险金,待项目结案后双方仍按上述比例分配。

5、如利润不能满足本条规定的1.2.3款费用时,除必须支付本条规定的第1.3款费用后全部归甲方所有。

权利义务

1、本战略合作关系不改变双方各自的独立地位和隶属关系。双方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以各自的名义经营并对外承担责任。

2、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从属或代理关系。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处分另一方的权益,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权利:依法享有双方合作项目销售中产生利润的分配权,对双方合作项目的财务核算享有监督权。

4、乙方权利:依法享有双方合作项目销售中产生利润的分配权,对项目的操作具有决定权,对项目团队具有管理权和处置权,对费用支出享有控制权。

5、甲方义务: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制定的营销方案提供广告支持,并协助乙方开展必要的渠道建设。

6、乙方义务:乙方有义务全面经营、管理双方合作签约的尾盘项目,并积极开拓市场,努力创建尾盘营销模式的品牌。

知识产权

1、双方对各自持有的专利、商标、设计方案等享有自主所有权与使用权,且不因合作而必然导致上述知识产权的共享。未经一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能自认为基于本合作协议而对另一方的知识产权享有任何权益。

2、相互协作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一方获悉的任何侵犯战略合作伙伴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适时告知另一方。

保密约定任何一方对因在合作期间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于合作期内以及合作终止后,只要该信息未成为公众信息,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授权或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该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披露给第三方或用作其它商业用途,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合作期限

1、双方致力于建立一个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在双方认为已无合作的必要或可能时,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2、双方同意终止本合作协议时,仍应继续履行合作期内签订的各项目协议,直至协议履行完结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不可抗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且无自身过错的情况下,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义务的,不负违约责任,但应尽一切努力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45日内通知对方并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

法律适用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

争议解决合作期间双方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秦皇岛市仲裁委员会,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补充与变更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协议附件

15.1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5.1.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15.1.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5.2双方补充协议中涉及的第三方合作协议与合同。

第十六条

权利保留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本协议—式份,双方各执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关于秦皇岛存量尾盘的基本分析

截止到2013年7月,秦皇岛市累计在建项目147个(含山海关、北戴河两区),其中商品房项目122个,总开发面积1765万平米。进入尾盘销售阶段的项目59个,存量房约5140套,约42万平米。2013年至2014年即将开发项目44个,预计开发面积650万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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