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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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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总则】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结果应实现择优与竞价。
建设工程招标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应遵循择优为主原则;在定标环节,施工、货物招标应遵循择优和竞价相结合原则,服务招标应遵循择优为主原则。
第三条【招标人确定】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将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权限,委托给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
前款所称具有相应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作为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
(一)具有充足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二)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三)具有健全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四)具有健全的廉政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建设单位在廉政、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管理不善时,委托其履行建设管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的主要决策人应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各区政府应深化政府工程集中管理制度,做大做强政府工程集中管理机构,实现政府工程管理高效、优质、专业、廉洁运行。
第四条【择优原则】招标人应选取科学合理、客观准确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实现择优的招标结果。招标投标择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施工招标择优,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信用,以及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企业综合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自有大型特种装备量、近年平均营业额、行业排名、利税额、财务状况、类似工程业绩等因素。
企业信用主要包括企业(工程)获得荣誉、政府部门的诚信评价等级、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或诚信记录、违法行为处罚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等因素。
小型施工招标择优,可淡化资质等级因素,在规模较小企业中,选择一个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同类工程经验较为丰富、信用较好的投标人。
(二)货物招标择优,主要考虑品牌知名度、企业规模、生产历史、技术装备水平、产品研发能力,以及生产厂家和投标人信用等因素。
(三)建设工程方案设计竞赛或招标的择优,应充分落实城市设计内容,重点考核设计创新、绿色生态、景观风貌协调、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可淡化设计方案提供方业绩及企业综合实力等资信因素。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择优,应重点考虑资质等级、企业信用、企业规模、同类设计业绩、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设计团队招标择优,应重点考虑设计团队人员执业资格、设计业绩、类似经验等因素。
(四)服务(除设计外)招标择优,主要考虑企业信用、企业规模、同类服务业绩、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
考虑前述择优因素后,同等情况下,考虑本地纳税额、业绩、社会贡献等因素。第五条【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建设工程按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进行定标:(一)重大和技术复杂施工招标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中,选择信用较好、企业综合实力较强的若干个投标人,再从中确定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合理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二)一般施工招标项目,遵循先竞价后择优原则。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中,选择若干个投标报价相对合理投标人,再从中选择一个信用相对较好、企业综合实力相对较强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三)货物招标项目,遵循先择优后竞价原则。招标人先从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中,选择技术性能指标总体最大限度满足招标要求的若干个投标人,再从中选择一个投标报
价相对合理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四)服务招标项目,遵循择优为主原则。不竞价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在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中,选择一个信用较好、服务能力较强或设计方案较为优秀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竞价招标项目,由招标人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投标报价合理的投标人中,再按前述原则选择中标人。
第六条【标段划分原则】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建设工程按以下原则划分标段:(一)以建设-移交(BT、建设-运营-移交(BOT)或类似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不拆分标段;
(二)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方式发包,工程概算投资额小于20亿元的市政建设工程,或工程概算投资额小于10亿元的房屋建设工程,原则上不拆分标段;
(三)工程概算投资额小于10亿元的建设工程,同类工程原则上不拆分标段,但工程现场或工期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四)工程概算投资额小于2亿元的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原则上不单独发包,但与其他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捆绑招标的除外。
以上招标包含钢结构、幕墙、精装修等技术或质量要求较高的专业工程时,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并由联合体成员单位与招标人签订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第七条【捆绑招标】招标人可将建设时序相近的不同建设项目中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捆绑招标:
(一)预算金额不大于1亿元的常规技术施工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公共建筑、市政道路、城市快速路、燃气管道、公园、污水处理厂、河流治理等,可以与其他同资质等级、同类型施工项目进行捆绑招标;
(二)同类货物捆绑招标,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中常用的土建材料、装饰材料、电气、给排水、空调通风、消防、智能化等材料设备;
(三)同类服务捆绑招标,主要包括全过程咨询、施工监理、勘察、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等服务;
(四)不设资质要求的同类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或EPC的捆绑招标。

投标人参加捆绑招标项目投标时,应分别组建不同项目管理团队进行响应,但项目负责人任职项目数量满足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外。
捆绑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按招标项目分别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第八条【联合招标】不同招标人可自主联合进行捆绑招标、预选招标。招标时须委托一家招标主办方,负责办理招标事务。定标委员会可由各招标人共同组建,也可委托招标主办方组建。
联合预选招标后具体项目委托时,由主办方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方法进行管理。第九条【扩大预选招标范围】招标人开展预选招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以下浮率作为计价模式的施工预选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价格不得大于1000万元(市政类)或500万元(房建类)
(二)合同金额中80%以上采用虚拟工程量清单定价的施工预选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价格不得大于1亿元(市政类)或8000万元(房建类)
(三)有信息价或主要原材料有公开行情价格的货物预选招标项目,可采用下浮率方式计价,其他货物预选招标不宜采用下浮方式计价。
第十条【小额工程发包】下列招标项目招标人应重点考核投标人在本地是否具有自行履约能力,以及在本地是否具有足够常驻项目管理人员和办公场地,考核情况在公示中标人时一并公开:
(一)单个标段招标金额小于1亿元的总承包(含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等)招标;
(二)单个标段招标金额小于5000万元的专业工程招标;(三)单个标段招标金额小于2000万元的全过程咨询招标;
(四)单个标段招标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及其他服务招标;(五)单个标段招标金额小于500万元的勘察招标;(六)各类预选招标。
第十一条【设计直接委托】建立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直接委托制度。经市、区政府同意的重大公共工程,由以下人士领衔提供的概念方案,经招标人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后,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开招标转直接发包,将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任务委托给其所
在单位承担,频次为每人不超过一个/三年:

(一)中国工程院院士(限工程设计单位)(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限工程设计单位)(三)梁思成建筑奖、普利兹克奖获得者;(四)在特定领域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建筑设计专家。
前款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任务承接单位为本市注册企业,或招标人考核后认为具备现场设计服务能力的,招标人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后,再申请将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任务直接委托给该单位。招标人应承担该单位履约不良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设计评标】重大公共工程设计的招标人可以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邀请对象及其落标补偿费用。
招标人应对设计方案评价较好的未中标投标人给予合理落标补偿。落标补偿费用不得从中标人应得设计费用中支付。
建设工程设计评标,除《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规定方法外,还可采取下列方法: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的基础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从合格投标人中优选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人(原则上不超过3名),再进行排名投票,推荐有排序投标人进入定标程序。当第一名得票为全票时,原则上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者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优质工程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被评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的,在获奖之日起60日历天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应给予所有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按其签约合同金额2%的奖励,但单个企业奖金不超过1500万元。如合同中已约定奖励额度的,则以合同约定为准。鼓励其他投资的工程建设单位参照执行。
获奖的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未获得上述奖励的,在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参加招标控制价金额不超过投标人获奖工程签约合同价120%的同类型工程投标过程中,可在过多投标人淘汰环节和定标环节,向招标人提出入围价格放宽2%(净下浮率)的申请。一旦中标,不再拥有上述权利。
第十四条【利益相关方投标】招标人在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在招
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下列利害相关方的投标。但是有证据证明,在招投标期间及招投标前后合理期限内,招标人与利害相关方中标人之间存在不正当行为,且可能影响招投标公平公正的,中标结果无效。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全面公开有关项目资料(含已有的项目背景、概况、立项、可研、设计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前提下,可接受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参与后续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含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但不得接受其参加全过程咨询或监理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招标人可接受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单位的投标,但是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该投标人排位未在前1/2人数(含与其中投标报价差价不超过1%的投标人)时,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三)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递交投标文件时,在资格审查阶段,当部分相关单位自愿退出后其中只剩1家单位时,招标人可接受该单位投标,否则应拒绝所有相关单位投标。招标人也可直接拒绝所有相关单位投标。
第十五条【履约承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应约谈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由其当面亲笔签署不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承诺书,并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谁招标谁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遵循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招标人对招标结果合理性负责,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招标结果不择优、不竞价责任。招标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用科学合理的过多投标人淘汰方法和定标方法;
(二)充分了解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实力和信用情况,准确判断投标人优劣;(三)评估评标专家评审意见合理性,并谨慎、恰当地用于定标;
(四)合理确定择优因素的组合及其先后顺序,不将不具有代表性因素作为主要择优依据;
(五)不将不客观、不准确因素作为择优依据;(六)不以其他不能体现择优的理由进行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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