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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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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运行效率,根据中央和省、温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均可以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二、筹资标准及缴费期限
(一)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910/人·年。其中,个人自筹300/人·年,财政补助610/人·年,其中仙溪镇、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岭底乡、芙蓉镇雁湖片、智仁乡、龙西乡、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湖雾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自筹270/人·年,财政补助640/人·年。
特困人员、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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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实行按年缴费,在20181220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从2019 1 1 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新生儿父母一方已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双方在我市都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市外迁入尚未参保的复员军人、婚嫁人员、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以及到龄未能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上述相关人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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