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深法制[2014]1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8.14
【实施日期】2014.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法制[2014]132号)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8月14日
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10〕57号)、深圳市南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建设的通知》(深南编〔2010〕4号)等规定,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现将其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