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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

时间:2019-05-13 07:58:28    下载该word文档

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

施工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发文目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坚持首都“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切实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规范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在京项目)登记备案和计划管理,促进项目依法、合规、顺利实施,依据《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中央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应执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中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第三条【管理职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中央在京项目登记备案、赋码和年度施工计划管理等工作,同时为项目建设提供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启动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前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并取得本市项目代码,应在开工前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

第五条【登记备案条件】 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初审意见等;

(三)项目立项文件,具体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设计划等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并为项目赋予本市项目代码。

第六条【登记备案重办、变更】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后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重新赋码。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造成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登记备案有效期】 建设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不具备年度施工计划办理条件且期满需要延续的,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确认可以批准延续1次,期限不超过2年。

第八条【年度施工计划条件】 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请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的函;

(三)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文件,具体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等(自有用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复文件等(新征占地建设项目和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自有用地建设项目);

(四)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设计任务书及建设计划;

建设项目不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应提供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确认文件,并同时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意见。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或免缴证明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于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通知书》。

第九条【年度施工计划变更】 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通知书核发后,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施工计划;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年度施工计划结转】 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通知书有效期至次年2月底。已经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当年未开工或已开工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以下称跨年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年度施工计划结转手续。

跨年度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在每年一月底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知要求报送结转建设项目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统一纳入结转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建设,对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手续办理、开工建设、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十二条【监管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并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中央在京项目的监督检查,实现事中事后有效监管。发现项目未及时办理登记备案和年度施工计划等手续的,告知建设单位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商请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约谈督促。对于竣工验收时仍不办理年度施工计划的项目,暂停为其建设单位新项目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对建设单位实施差别化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备案和年度施工计划但不办理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备案和年度施工计划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协调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优先安排中央单位在京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施工计划,加快审批进程,并根据需要会同市、区相关部门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开展协调服务工作,推动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第十五条【准用性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办在京建设项目、中央企业住宅项目及中央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8XXXX日起施行,原《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京建法〔2004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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