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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统文(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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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林业厅
文件
豫统文〔2011〕123号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中心、县住房保障部门)、农业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支行)、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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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对于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进展情况,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保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工作开展的协调一致,成立由省统计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参加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小组。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协调小组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由省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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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统计、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人行、林业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八部委的通知精神,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各项工作。
省统计局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并负责指导各省辖市、直管县统计部门开展有关培训工作,解答日常统计工作中的问题。
省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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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省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交换各自相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及时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四、各级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1.《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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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