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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豫统文(201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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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豫统文〔2011123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统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中心、县住房保障部门)、农业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县支行)、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
1

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现将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举措。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对于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进展情况,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科学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保障。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工作开展的协调一致,成立由省统计局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参加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小组。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协调小组按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由省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2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统计、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人行、林业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八部委的通知精神,各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各项工作。
省统计局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并负责指导各省辖市、直管县统计部门开展有关培训工作,解答日常统计工作中的问题。
省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
3

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季度数据。
省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省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季后10日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季度数据。
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交换各自相关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料和信息,及时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四、各级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1.《河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4

2.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财政厅
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河南省农业厅
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5
河南省发展和
附件1


z保障性安居工程



6
统计报表制度
2011年定期报表)


河南省统计局制定20117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7


一、总说明„„„„„„„„„„„„„„„„„„„„„„„„„„„„„„„„„„2二、报表目录„„„„„„„„„„„„„„„„„„„„„„„„„„„„„„„„„4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5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6(二)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7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8

8


一、总
一、为了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地方政府和各级主管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指标,但要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
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
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各省直管县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912时前报送省统计局,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统计局;
各省辖市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含省直管县)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并于季后1012时前报送省统计局。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林业厅共同组织实施。
河南省统计局按照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负责河南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河南省财政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
9

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河南省农业厅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河南省林业厅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3.各填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各项指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代报、伪造、篡改。
六、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各级统计部门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辖市统计局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或改变统一编码。
七、各表金额、面积、套(户)数指标一律不取小数。八、本报表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10


二、报表目录

(综合定期报表
省直管县:季后912报省局,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统计局;省辖市:季后1012时前上报省统计局报送方式: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省直管县:季后912报省局,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统计局;省辖市:季后1012时前上报省统计局报送方式: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页码
Z401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各省辖市及省
季报
金情况程管理部门直管县统计局
5
Z402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各省辖市及省
季报
居工程建设情况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直管县统计局
6
(基层定期报表
省直管县:季后9
12报省局,同时抄报所在省
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辖市统计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季报
居工程项目直管县统计局省辖市:季后1012
时前上报省统计局报送方式:投资数据采集系统

Z2017
11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号:Z401
制定机关:国
号:国统字(201157
综合机关名称:201-有效期至:20121
公共
计量廉租单位住房赁住
1A1平方
A2A3A4A5A6A7A8A9A10A11A12A13A14A15A16A17A18万元A19万元A20万元A21万元A22万元A23万元A24万元A25万元A26万元A27万元
2
3
各类棚户区改造国有林
限价国有
城市国有工区棚户
商品
棚户矿棚户区及国
住房区危
有林场


456789





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10

指标名称

一、年度供地情况本年实际供地
二、年度计划情况
本年计划新开工套数集中新建配建
改(扩、翻)建本年计划购买套数本年计划长期租赁套数本年计划货币补贴户数其他
三、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集中新建配建
改(扩、翻)建本年实际购买套数本年实际长期租赁套数本年实际货币补贴户数其他
四、年度计划安排资金总额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其中:中央预算资金省级预算资金市县预算资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地方债券收入安排资金银行贷款
其他渠道安排资金
11
五、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A28万元公共预算安排资金A29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资金A30万元土地出让收益安排资金A31万元银行贷款A32万元其他渠道安排资金A33万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说明:1.本表由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统计局报送。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2.上报时间:省直管县为季后912时前,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省辖市为季后1012时前。上报方式: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3.本表数据来源:供地情况由国土部门提供;计划情况由发展改革委、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
集中新建、配建、改扩翻建本年实际新开工套数由统计部门从基层库汇总,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数据由发展改革部门提供,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数据由林业部门提供,垦区危房改造数据由农业部门提供;资金安排情况由财政、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会同银行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相应支出科目提供;购买、长期租赁、货币补贴及其他等指标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
4.本表除年度计划情况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5.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A2=A3+A4+A52A10=A11+A12+A133A19=A20+A21+A224A18=A19+A23+A24+A25+A26+A275A28=A29+A30+A31+A32+A33
宾栏:1=2+3+4+5+6+7+8+9+10+11
12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号:Z402
制定机关:国
号:国统字(201157
综合机关名称:201-有效期至:20121
指标名称

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与建设情况本年计划完成户数本年已开工户数本年已竣工户数本年已竣工面积本年实际安排资金合计
中央实际安排资金省级实际安排资金地市级实际安排资金县级实际安排资金农户实际自筹资金其中:银行贷款
对口援建省市实际安排资金(仅限新疆地区填报)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说明:1.本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报送。
2.统计范围是辖区内全部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项目。
3.上报时间:省直管县为季后912时前,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省辖市为季后1012时前。上报方式: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
4.本表除计划指标外,均为自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
5.“对口援建省市实际安排资金”仅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填报。6.本表审核关系:A38=A39+A40+A41+A42+A43+A45A4344
7.本表数据来源:本表数据由发展改革、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
A34A35A36A37A38A39
计量单位平方米万元


本年实际1
指标名称

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本年计划完成户数本年已开工户数本年已竣工户数本年已竣工面积本年计划安排资金本年实际安排资金
A46A47A48A49A50A51
计量单位平方米万元万元
本年实际1
A40万元A41万元A42万元A43万元A44万元A45
万元
万元

13

(二)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项目名称:
01项目代码:□□□□□□□□-□□□□

号:Z201
制定机关:国号:国统字(201157
201-有效期至:20121

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2.非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
□□□□年□□月□□□□年□□月□□□□年□□月
1.集中新建;2.改(扩、翻)建;3.配建1.城市棚户区改造;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3.国有
03
02
项目建设所在地及区划代码
0405
______省(区、市)
______地(区、市、州、盟)______县(区、市、旗)______街(乡、镇)______街(村)、门牌号
□□□□□□□□□□□□指标名称
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本年投资完成额资金来源合计政府安排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住房施工面积新开工住房面积住房施工套数新开工住房套数住房竣工面积住房竣工套数
代码B1B2B3B4B5B6B7B8B9B10B11B12B13B14
计量单位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06
项目立项时间项目开工时间项目竣工时间
07建设类型
08棚户区类型
廉租住房2
林区棚户区及国有林场危房改造;4.国有垦区危房改造;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3
经济适限价商品各类棚户用住房4
5
6

合计1
其他7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说明:1.本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填报。
2.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3.上报时间:省直管县为季后912时前,同时抄报所在省辖市;省辖市为季后1012时前。上报方式:通过投资数据采集系统上报。4.本表除计划总投资、本年计划投资和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外,其他指标为年初至报告期末累计数。5.棚户区类型仅限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填写。
6.本表审核关系:主栏:1B1B22B2B43B3B44B5=B6+B7+B85B9B106B11B127B9B138B11B14宾栏:1=2+3+4+5+6+7

14


四、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见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5

附件2

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651
16
424752434853444954455055


17



主题词:保障性住房制度通知
主办:河南省统计局投资处催办:河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188日印发(共印650份)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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