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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职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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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
闽教职改办〔20107
关于征求《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等材料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职改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日前,我们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同时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了《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书面修改意见须经校领导审核,加盖学校公章,并请于1025日前报我办。

附件:1.《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2.《福建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3.《福建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4.《福建省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5.《福建省高等学校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教育厅职改办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职称文件  征求意见  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913日印发


福建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水平与能力,造就一支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中从事教学科研与科技开发应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不确认等次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三)发生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任期顺延1年以上;
(四)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第六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相应等级合格证书。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结合从事的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九条 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可确认助教资格。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确认讲师资格。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任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后,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任助教4年以上;或连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6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水平
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承担课程辅导、实验教学、作业批改等工作,协助指导学生课堂讨论、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教学环节。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同时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具有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业绩
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撰写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改革研究文章(字数3000字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
(一)博士后流动站工作2年以上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2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任讲师5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本科学历者,须系统学习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6门硕士研究生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五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培养计划)要求,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社会调查和课外科技创新实践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二)具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1年以上,或企事业实践工作经历半年以上。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四年来,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以科研、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三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第十七条 教研科研业绩
(一)以教学为主的基础课、公共课教师每年完成授课时数不少于280学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须有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论文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10万字(不累计,下同)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3.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1)、或一等奖以上(前2名),或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奖,或为省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2年以上。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12-4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前3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前5名)。
4.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4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0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3)3项以上。
3.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1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经费5万以上(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和学校财务处出具的到款进账收据,下同)
4.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以上(前5名)。
(四)以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3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2.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专利和包装外观发明专利,下同)1项(前2)
3.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30万元以上。 
(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3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专著1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校、院(系)学生管理改革方案或撰写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所带班级获省有关主管部门表彰。
3.主持完成与工作方向一致的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作课题,或参与(前3名)2项以上。
(六)艺术类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6中的1项(戏剧戏曲、影视、艺术设计、书法、摄影专业参照本条件执行,影视获奖条件仅限国家级奖):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2项以上;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2年以上。
3.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4.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艺术竞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2项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5.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1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1部。
6.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七)体育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4中的1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4篇以上,并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3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前3名)2项以上。
3.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前3名)。
4.本人或作为主教练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八名1次以上;或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六名1次以上;或在福建省全民运动会比赛获得前两名累计2次以上;或在福建省大学生比赛中获第一名累计2次以上(助理教练翻倍)。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业绩前要求的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
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或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其中40周岁以下教师须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含高校,下同)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参与(前5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2),一等奖(3),特等奖(5);或国家教学成果奖;或国家精品课程((前10名))。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3),一等奖 (5);或国家科研成果奖;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6.主持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50万元以上。
7.获得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8.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9.获得市级以上劳模,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育部表彰的先进个人。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资历
(一)45周岁以上的教师,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45周岁以下的教师,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任副教授5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水平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学术造诣较深厚,能够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研能力强。在本省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系统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至少有1门为普通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二)作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硕士点的学科须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没有硕士点的学科须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近四年来,每学年授课时数不少于220学时,兼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二分之一,以科研、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不少于额定量的三分之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学院校临床教学教师不少于60学时。
第二十二条 教研科研业绩
(一)以教学为主的基础课、公共课教师每年完成授课时数不少于260学时,并具备下列条件1-3中的1项和4-5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3. 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4.主持市厅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二)教学科研并重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12-4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0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15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4.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
(三)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4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参与(前2名)国家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3.主持企事业横向科研课题2项以上,累计科研课题经费15万以上。
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名)、一等奖以上(前3名)。
(四)以科技开发应用为主的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3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
2.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独立或第一完成人),或2项(前2名)。
3.独立承担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重大项目,或在产学研合作及产业经营管理、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应用、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学校纯收入50万元以上。
(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3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专著20万字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科研课题或工作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2项以上。
3.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六)艺术类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6中的1项(戏剧戏曲、影视、艺术设计、书法、摄影专业参照本条件执行,影视获奖条件仅限国家级奖):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4.本人或作为首席指定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2项、一等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2项以上。
5.由省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音协举办的教师或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教学生独唱、独奏、作品音乐会2场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2部。
6.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
(七)体育专业教师,具备下列条件12-4中的1项: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刊物发表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20万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5万字以上。
2.主持市厅级(重点项目)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前2名)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
3.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以上(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1),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排名1)、二等奖以上(前3名)。
4.本人或作为主教练所教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上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破记录1次,或获第四、五、六名累计2次,或获第七、八名累计3次;在全国单项比赛、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中获得前三名或破记录累计2次,或获第四、五、六名累计3次,或获第七、八名累计4次(助理教练翻倍)。
第二十三条  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受聘我省高等学校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和纳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确认教授职务任职资格或由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确认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在符合正常晋升教授教育教学工作和教研科研业绩要求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业绩特别突出,在教学改革与建设、科研和科技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教授。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教授4年以上。
3.45岁以下破格者须具备硕士以上学位。
(二)教研科研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在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权威刊物发表有创见的本专业系列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专著、译著,其中社科类25万字以上,自然科学类20万字以上,或参编统编教材撰写8万字以上。
2.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或参与(前3名)“863”“973” 项目。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1)、特等奖(前3名);或国家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精品课程(前5名)。
4.获得省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排名1)、一等奖(前2名);或国家科研成果奖(前5名),或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前5名)。
5.获得与本人从事学科方向一致的国家发明专利2(独立或第一完成人)
6.主持研制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或服务),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学校创纯利80万元以上。
7.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等次奖励2项以上。
8.作为首席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9.获得省级以上劳模,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根据福建省有关规定,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其实际水平、业绩和能力,申报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评聘时不受评聘时限、现有职称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指国家或省市政府授予的科学技术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低一级同等次同名次奖项2项可等同高一级奖项1项。
第二十八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学术团体主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性学术刊物,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均须有ISSNCN刊号),或相当上述级别的国外专业性学术刊物(均须有ISSN号)。
(二)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最新核心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核心版)中所列的期刊,如未被最新核心版收录,应提供当年版收录证明。
(三)权威刊物:
1、指在CSCDCSSCI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分会、研究会、协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被SCIEISSCIA&HCI全文收录的。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其他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四)发表在综合(百科性)出版物、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等刊物上的论文,学位论文以及未正式发表、出版的论著等,均不计入规定的论著数量。
(五)发表的论文均指独立撰写或排名第一作者,并由申报人提供论文检索。
(六)本省本科高等学校学报(须有ISSNCN刊号)未列入核心期刊的可视同1篇(仅限1篇)核心期刊。在规定的篇数内,在本单位学术刊物发表的论文仅限1篇。
第二十九条 专著、译著、教材的认定
(一)        专著、译著须为本人独立完成。
(二)教材指主编或参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网www.tbook.com.cn检索为准),或以第一主编出版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
第三十条 科研教研课题均应为已通过鉴定、验收或已结题。
第三十一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学校专职从事和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包括学校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部(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院(系)党总支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等。
第三十二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从事高等学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并在相应级别刊物上新发表1篇以上所从事专业论文,可申请转评教师职务资格。转评教师同级职务后,须履行教师职务1年以上(其中晋升教授须2年以上),且累计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及教研科研业绩从同级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报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者必须符合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且受聘卫生技术高级职务后承担临床教学工作1年以上,其中申报教授资格须已聘任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1年以上,并任副教授2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等学校教师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其教研科研业绩从获得副教授资格后起算。
第三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中任职条件和任职年限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年底。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任职资格条件指任现职以来须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所指市系指设区市;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级或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未载明,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闽教职改〔1997010号、〔200030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资格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资格条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省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等成人本科院校参照本资格条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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