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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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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个部门享有的行政处罚权有一部分是从其他行政机关划拨过来的,如现阶段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都集中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无照商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部门的对城市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警部门的对侵占道路影响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于集中了这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必然要同这些相关行政机关发生联系,这就产生了同机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问题,协调、配合不好就会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本文要对协调与配合进行阐述,以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高效能地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一、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与工商管理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工商管理与城市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从广义的城市管理来讲,城市管理包括工商管理。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与城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十分重要。如果工商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司、企业的时候,不是从全市一盘棋的角度来看审批配发工商许可,那么,就有可能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带来困难。本文作者在调研时发现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时,不注

意审查其营业场所和面积。例如,山东省某市工商局在该市商业中心区批准开业了一家经销道路挖掘机的公司,这个公司租用的营业办公地点是不到20平方米的街面房,由于道路挖掘机体积庞大,根本无法进入该公司营业场所,只好将道路挖掘机摆放在本商业中心的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既影响市容,同时又影响相邻门门市部的经营,对此,相邻门市部纷纷拨打城管110,强烈要求解决这个问题,城管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后,该经销公司负责人却蛮横地说:“挖掘机屋里放不下,不放在人行道上,往哪儿放?我们是合法经营,工商局批准的。如果你们认为占道不行,那么你们找工商局去,谁让工商局批准我们在这营业的。在这营业挖掘机就得放在这儿。”由此可见,该市工商局在审批该企业时没有结合营业项目认真考察营业场地,所以,这样行政审批的结果,就造成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状况,增加了城管行政执法的难度,这件事虽然事后在该市主管市长的协调下得到解决,但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无独有偶,在吉林省某市工商局还审批了一个个体工商户在居民住宅楼五楼上开设摩托车修理部,大家想一想,在五楼怎样修摩托车?难道要把摩托车抬到五楼上去修理吗?实际上营业场所不在五楼,而是在该住宅楼楼下的人行道上,还是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十分注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友好协作。在行政审批关口就严防占道经营的现象发生,只有注意协调、配合,共同作战,共同管理,才能将

城市管理好!
二、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同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还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即使个别城市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给了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但也离不开公安机关的配合和支持,离开了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我们有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就难以进行。实践中有这样一则案件: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某市地方性法规的授权,依法查处了一起违法建筑,要求被处罚人在七日内履行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的义务,但这个被处罚人在规定的时间拒不拆除其违法建筑,在这种情况下,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去拆除违法建筑,然而,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以外情况发现了,被处罚人用梯子将其七、八十岁的父母安排坐在违章建筑上,这两位老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既不打骂,也不实施威胁,怎么办?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同志打了公安110,请求到现场,以妨碍公务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将被处罚人及其父母带离现场。公安警察来了一名说:“老头、老太太在房上坐着不能算妨碍公务。”说完开车走了。这样一来,强制执行无法进行了,怎么办。其实,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帮助公安的同志认识什么是“妨碍公务行为”。是不是像老百姓所讲的非得发生流血事件,才算妨碍公务,公安才能管?实际上不是,关于什

么是妨碍公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已有明确规定:“有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这种行为就是妨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对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15日以下拘留,加之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但许多公安干警对妨碍公务行为的认识有偏差,认为只有发生流血事件才能算是违反治安条例的案件,行政相对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才能算是妨碍公务。正是由于这样一种认识,常常使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该支持配合的没有给予支持与配合,结果使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缺少有力的保障。对此问题,我们要引起特别注意,注意在工作中同公安机关多加强联系与沟通,统一认识,协同作战,才能搞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现在有的城市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式来加强横向协作的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
三、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同人民法院的协调与配合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于人民法院具有这样的性质,所以,他是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司法保障,这种保障作用体现在:1.在行政相对人对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人民法院能够在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指导下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2.在行政

相对人拒不执行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与支持,直接关系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成败,所以,我们要想搞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就必须寻求人民法院的支持。江苏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当地人民法院的支持下,申请强制执行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例如,在许多城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在60天以后,而该城管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天后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马上执行,有力地支持了城管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使该局的工作受到市领导及各界的好评。实,法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天后,进入执行程序,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十四佻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以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可见,本条规定,是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必须要同人民法院搞好协作,在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搞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四、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同新闻媒体的关系

新闻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在日益发展的城市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能够帮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宣传法律知识,让广大市民遵纪守法;宣传城管行政执法中的好人好事,让广大市民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但是有些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的领导不注意同本市或派驻本市的中央或省级新闻机构搞好关系,结果负面新闻、电视的报道,产生了难以消除的恶劣影响。例如:河北省某市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本身抓队伍建设就存在一定问题,并且,同该市个新闻单位关系搞得很僵,缺少必要的沟通与联系,结果该市有个某某都市报,经常刊登该市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的负面报道,动不动就刊登“城管打人啦!”的报道,结果市领导、局领导和广大市民群众都不满意。每年群众“行风评议”均为倒数第一名。我们认为,这与负面报道有直接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讲,一篇负面报道,可以抹杀城管执法半年的功绩,听说现在该市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同该市新闻媒体的关系略有好转。与此相反,建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十分注意同新闻媒体搞好关系,同当地电视台联合举办“城管专栏”栏目,经常报道城管行政执法中的好人好事,特别是重点报道城管为市民办了哪些好事,这样正面宣传报道的结果,使该市广大市民更加了解了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程序,加深了市民与城管行政执法队伍的感情,使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得到了广大市民群众的拥护。厦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在全市行风评议中名列前茅,得分数高过公安和税务等部门,由此可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经验,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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