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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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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内人社办发[2010]419【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12.07【实施日期】2010.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原“五七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实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0]419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加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各大企业:
根据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2010年第8次会议纪要,自治区党委、政府已原则同意将原“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为落实好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现就登记核实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核实和摸底调查的人员范围1/2





做好“五七工”纳入养老保险工作,数据核实是基础,也是制定政策的依据。根据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经研究,对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登记核实,对未到龄人员进行摸底调查。
(一)到龄人员登记核实的范围是自治区境内的原“五七工”。具体对象为,①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②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③到20101231日,男年龄60岁以上、女年龄55周岁以上;④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未到龄人员摸底调查的范围是:在自治区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具体对象为,①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②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③到20101231日,男年满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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