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条 财务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权力分隔,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处理程序不能由一个人全部包办,以防止差错和弊端;合理分管,实行财物分管、钱帐分管、印鉴分管;审批稽核,任何经济业务的处理,都要有明确的授权与审批,同时要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与稽核;责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分明,以便任何情况都能联系到个人责任;凭证控制,建立和健全凭证制度及严格的传递程序,直到会计资料归档;例行核对,对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都要进行例行核对,以保证帐证、帐务、帐帐、帐表核对一致。
第三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不相容职务分离,钱、财、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个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有价证券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开掌管;出纳人员、稽核人员、审计人员、记账人员不能由一个人兼任;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物资的采购、保管工作;电算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以外的账目登记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
第四条 财务内部应当建立稽核、互控制度。设置稽核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稽核人员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批。
第五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由分管财务校长或财务部门提出意见,经校长或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财务部门各财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办理会计事项,财务处理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内审部门负责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确保内部会计制度控制的贯彻实施。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