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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助力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经教育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
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二章落户政策
第二条大学毕业生凭户口簿可在我市城镇范围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到我市农村创办企业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将户口迁入。
第三条大学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五年内在我市首次购房,给予本科生5万元、专科生1万元购房补贴,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政府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发放。
第四条大学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创业并落户,且在我市范围内无住房需租房居住的,本科生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1000元房租;专科生由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就业政策
第五条大学毕业生进入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进入其他类型企业工作,稳定就业一年以上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由所在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代为申领。
第六条对我市企业新引进的“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可享受每月50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所在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代为申领。
第七条新招录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985”“211”“双一流”院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可按适当标准提高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每月500元享受额外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我市企业新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三年内,给予企业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企业向当地人社、医保部门申领。
第九条大学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一年以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初级(三级)、中级(二级)、高级(一级)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技能提升奖励。所需资金从同级人社部门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大学毕业生可委托本人所在企业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行申领,也可自行到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第十条对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由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1年。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一条参加就业见习后仍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进行储备,储备期不超过3年,储备期间可免费参加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
第四章创业政策
第十二条大学毕业生在我市首次创办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凭完税证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对创业项目运营良好且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择优给予5万元创业资助;运营三年后经评估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当地人社部门再给予50万元重点支持。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入驻政府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使用工位的给予三年租金全额补贴,使用创业场所的给予三年每年最高3万元租金补贴;自主选择创业场地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每年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