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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 生活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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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校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调动博士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经2011413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决定从20119月起,为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发放生活津贴。为此,学校制定了《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管理办法》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管理办法
西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生活津贴通知抄送:抄送:校领导,党办。校长办公室
201178日印
校对人:李青彦监印人:李志博
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资助体系,改善博士

研究生生活状况,调动博士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活津贴发放对象为全日制非在职、处于正常学制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是指研究生在录取时签订调档培养协议且人事档案按时调转至我校并能够以全脱产方式在校学习。每学年新生报到第三周各培养单位统计博士研究生档案调转情况,提交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博士研究生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调转档案,不予发放生活津贴。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时限按学制确定,一般为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在其博士研究生录取时确定,分别为3年、4年或5年;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年。
第四条生活津贴每生每月学校提供800元,导师根据实际情况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供200元。
第五条导师为博士研究生提供生活津贴必须符合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求,生活津贴与助研岗位津贴一并发放,具体管理和发放办法参照《西北大学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08]研字14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生活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最后一学年按9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3-7月和9-次年1月,由学校直接转至博士研究生个人银行卡账户。休学期间不享受生活津贴。
第七条博士研究生享受生活津贴期间要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的安排,刻苦钻研,努力提高自身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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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各培养单位和导师要做好博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每年6月对享受生活津贴的博士研究生进行考核,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等,填写《西北大学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考核表》,考核结果提交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生活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相应的停发或取消生活津贴处理:
1.一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停发3个月生活津贴;2.受到学校违纪处分,从其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其至少6个月生活津贴;
3.导师或培养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停发1学年生活津贴;
4.受到学校退学处理或国家法律处罚的研究生,从其受处理或处罚之日起取消其生活津贴。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191日起施行,2009级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停止发放。
第十一条办法由校研究生业务主管部门和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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