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委员会文件
甬房委[2004]1号
关于《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批复
鄞州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来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收悉。根据宁波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经研究,原则同意《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请抓紧时间实施,切实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在实施中,如遇政策性问题,及时报告市房委办。
附件:《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宁波市住房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进一步推进我区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现根据《宁波市市区住房补贴实施试行办法》和《鄞州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鄞州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住房补贴的原则
一、在国家和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正确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三、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的范围: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二、住房补贴的对象:实施时单位正式在编职工和单位离退休人员。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含居住祖传私房、自购商品住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
下简称“老职工”)及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
下简称“新职工”)。
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和配偶未享受过房改购房;
2、本人和配偶未租赁公有住房;
3、本人和配偶未参加过集资建房,未购买过安居房;
4、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5、其它不应核定为现住房面积的住房。
第四条 在单位住房实物分配中实行面积标准、购房资金限额控制的(即“双控”),资金已达到单位规定标准,住房面积尚未达到标准的,视作达标,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计发办法
住房补贴采用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及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职工的工龄住房补贴,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办法,由所在单位计发。
一、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满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由职工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的,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已到退休年龄不满20年的可全发。
二、新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还需按月给予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工作单位在市区的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8%计发,工作单位在镇(乡)、街道的按职工本人工资的15%计发。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从参加工作次月起计发。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我区住房补贴平均价格、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1994年前工龄等因素计算。
一、住房补贴比例确定为不高于76%。
二、市区住房补贴的平均价格为2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镇(乡)、街道住房补贴的平均价格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甬政办发[1997]119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上限确定:即一般职工70平方米;科级(正副主任科员)、营级军转干部、受聘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80平方米;区级机关正副局级干部、正副镇(乡)级干部、正副街道主任级干部、团级军转干部、受聘的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副区级干部100平方米;正区级干部和受聘的具有正教授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
第七条 市区和镇(乡)、街道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1998年12月31日前在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范围内的单位以及区级政府机关按市区住房补贴标准计发,单位在镇(乡)、街道的按镇(乡)、街道住房补贴标准计发。
第八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原则上按各自职级计发,若夫妻双方在1998年12月31日前因职级不同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不同而形成的住房补贴差额,可由职级高的一方单位予以补贴。
第九条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一、对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基本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有职级差时职级高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级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职级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 - 职级低一方住房面积标准]
二、对住房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1、基本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现住房面积)
2、有职级差时职级高一方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职级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 – 现住房面积)+(职级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 - 职级低一方住房面积标准]
当上述一、二计算机公式中职工低一方为无工作的人员,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M2计算;当现住房面积大于职级低一方住房面积标准时按现住房面积计算;无职级差夫妻任何一方和职级低一方均按相应的基本公式计算。
三、凡1994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是:
1、无房职工:
当年房改成本价×0.6%×1994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2、住房未达标职工:
当年房改成本价×0.6%×1994年前工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 – 现住房面积)
2004年房改成本价:市区按855元/平方米,镇(乡)、街道按650元/平方米计算。
四、老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后职级提高的,可相应增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公式:
住房补贴平均价÷2×住房补贴比例×(新职级住房面积标准- 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
2、工龄住房补贴公式:
当年房改成本价×0.6%×1994年前工龄×(新职级住房面职标准 – 原职级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条 夫妻分居两地的住房补贴,按夫妻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分别计算。
第十一条 已按优惠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以退房而列入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职工已承租可出售的公房,不得退出现住房而作无房户申领住房补贴,其承租公房面积未达标的可按规定申领住房补贴;凡承租落实政策私房,不可出售的宗教产权住房和军产住房的职工,退出其租住住房后,可按无房户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
职工现住房产权情况必须清晰,不能确定的暂缓实施;或承诺同意核定现住房面积,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在房改中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的有关问题按甬房委办[2003]24号文件办理。
2000年1月1日后转业到我区的军转干部已在军队领取各类住房补贴的,与本“办法”衔接,不足的可以补差;因故未领取军队各类住房补贴的,暂缓实施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职工异地调入工作的,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本办法申领;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规定申领;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1999年1月1日后重新就业并按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按老职工的政策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按新职工的政策实施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职称认定。职工取得技术职称资格,但未被单位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不享受相应技术职务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 离婚前被确认为非无房职工的,离婚后任何一方不得作为无房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同婚姻状况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按浙房改办[200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自有资金、财政拨付用于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等资金转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其余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应先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批准可列入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资金时,应根据住房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及职工住房条件,列出补贴计划,可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分批解决,对离休干部、特殊贡献人员、无房户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由单位按月缴存到鄞州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三、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报批后,按规定计发。
四、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使用、转移一次性住房补贴:
1、职工家庭在1999年1月1日后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可凭购(建)住房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提取使用一次性住房补贴。
2、职工离退休(包括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在办理好离退休、出国、出境手续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
3、职工调离本区的,在办理好调离手续的次月,所在单位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一次性住房袖,转入该职工调入城市所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并将计发情况记入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4、职工亡故的,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资金申领程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须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补贴申请表》(表式由“房委办”统一印发);
2、现住房已参加房改的需提供房改审批表复印件;
3、现住房是承租国家公房或单位公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建筑面积核定证明;
4、涉及拆迁安置住房,需提供加盖原拆迁单位公章的拆迁协议复印件;
5、职务、职称证明、工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职工及其配偶曾获得过住房补助资金的,应提供发放单位的相关证明;
7、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受理审核。单位在受理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等材料后,需会同职工配偶所在单位对其职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定,并核定职工个人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然后单位填写《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和汇总后,并公示7天。
三、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将《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核准同意,报区清房办审批签注意见后,到区房委办办理审批手续。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再报区财政部门核定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
四、资金划转。经批准后单位将在职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全额划入“中心”,由“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将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直接发放现金给个人。
第二十二条 加强领导 严肃纪律
一、切实加强领导。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职工住房补贴等有关政策的落实。
三、严肃纪律。对隐瞒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职工,除责令其退还住房或退回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严肃审批程度。对要求住房袖的对象,单位内未上墙公布的不审批。单位未开展住房清理或清理未结束的不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发文前,有关单位已实行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形式的,应与本办法衔接,报区房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不包括东钱湖镇及梅墟街道。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职工住房补贴申领程序
职工住房补贴的申领程序分为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区清房办审核、区房委办审批、资金划转五个环节。
个人申请 凡符合条件,要求住房补贴的职工,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波市鄞州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提供相关申报资料,详见《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审核 受理职工申请后,单位应审查核实表格填写内容,确认职工职级、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会同职工配偶单位认定职工家庭房改情况,计算职工住房补贴额度,填妥《宁波市鄞州区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和《鄞州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公示表》,对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区清房办审核签注意见后到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公示内容为职工的工龄、职级、夫妻实物分房、拟发放补贴面积与补贴金额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日。
清房办审核 主要是对职工的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资料方面的审查。
房委办审批 主要是对职工职级、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资料方面审查,对住房补贴额度的计算进行复核。
资金划转 单位根据房委办批准的住房补贴额度、区财政批准同意的资金来源渠道,将资金划入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帐户,纳入公积金管理。对于离休、退休职工,其住房补贴则由单位直接发放现金给个人。
住房补贴借款协议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鄞政发[2004]122号)规定,职工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达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甲、乙双方按规定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1、乙方于 年 月参加工作,已参加工作 年 月,可发住房补贴 元,乙方需向甲方借支 元,此借款在以后的工作年限内按每月 元抵扣。
2、如果乙方工作年限未满20年离开本单位的,从其离开单位的次月起,甲方停止抵扣住房补贴的借款,乙方未抵扣的借支款由其本人一次性偿还。逾期还款的,应从还款的次日起每天按逾付款额的0.5%向甲方偿付滞纳金。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4、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鄞州区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公示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29.8
¥9.9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