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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管理办法--修改

时间:2022-11-13 19:10:29    下载该word文档
市直派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委办〔2011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三条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对驻在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派驻机构应全面履职,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四)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五条派驻机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做出相应决定。派驻机构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第六条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单位)同级副职级领导干部,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成员并出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有关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会议和党组(党委)有关会议。第七条
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的委托,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但不得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业务工作。除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外,分工其他业务工作须书面征得市纪委同意。第八条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应专司其职,确需兼职的,征求市纪委监察局意见。第三章工作关系第九条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管理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市纪委书记对市直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十条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联系。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依托在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联系。第十一条市直纪工委领导市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直机关行政监察员办公室协调市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其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协作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市教育纪工委的关系按照有关文件管理。第十二条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
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十三条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对口的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第四章干部管理第十四条编制与职务设置。(一)派驻机构编制单列,市纪委监察局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剂(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除外)(二驻在部门(单位)承担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的统计、汇总和申请核编等工作。(三派驻机构干部的职务设置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纪发〔19888号文件、闽纪发〔19887号文件、闽监〔19925号文件及中央、省、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派驻机构的职数使用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第十五条干部调配与任免。(一)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市委任
免。(二)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单位)产生,新提任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三)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配合。(四派驻机构的干部调配、人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实施。(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任免职通知主送任免职人员所在的派驻机构,抄送驻在部门(单位),其中科级干部的任免职通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公务员局。(六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在派驻机构任免职的,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任免职通知办理工资和津补贴调整等事宜;新招考录用和新调入的人员,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批复办理工资基金核增等手续。(七)派驻机构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及用人需求建议,驻在部门(单位)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建议或推荐干部人选。如未被采纳,市纪委监察局适时予以反馈。
(八)单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室主任,市纪委与驻在部门(单位)沟通后,向驻在部门(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设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不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驻在部门(单位)在与市纪委沟通后,向市纪委提出任免建议,由市纪委考察、任免。(九)单派驻监察室与驻在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纪委副书记,不占驻在部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单位提出,或由驻在部门(单位)提出,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程序任免.第十六条干部交流与轮岗。(一)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二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有关部门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交流轮岗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时,应将派驻干部一并纳入考虑。(三)派驻干部交流轮岗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派驻
干部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交流轮岗;各派驻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单位干部及其他单位干部的交流任职等。(四)派驻纪检组组长在同一部门任现职满5,或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0年的,应当交流轮岗。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进行.(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满10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派驻机构之间或驻在部门(单位)内部进行交流轮岗。第十七条干部教育、培养与选拔。(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干部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政治理论和部门业务培训,包括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在职学历(学教育以及出国(境)学习、培训、考察.派驻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二)派驻机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提出,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进行统一管理.(三)派驻干部同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应一并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四派驻机构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以市纪委监察局为主,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单位)协同配合。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考察,应将派驻干部纳入范畴。(五派驻干部既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也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六)市纪委监察局推荐挂职、驻村干部人选时,将派驻干部纳入统一安排.驻在部门(单位)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干部挂职、驻村任职时,推荐派驻干部参加的,必须事先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第十八条干部考核与奖惩。(一)派驻机构处级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核。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考核。派驻纪检组组长每年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二派驻机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市委有关规定进行。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及派驻机构协助。(三)派驻干部在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分别进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纪委向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市委研究确定,其他干部
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确定,并告知驻在部门(单位(四)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比例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确定,名额分配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掌握。(五)派驻机构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对派驻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工资调整的依据。(六派驻机构及派驻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奖励或表彰。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第十九条组织管理与后勤保障.(一)派驻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派驻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以及派驻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装备、工作经费等后勤保障事宜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二)派驻机构中的党员干部参加驻在部门(单位排的各项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其民主评议档次由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确定.
(三)派驻干部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市纪委和驻在部门(单位可分别建立派驻干部的个人档案副本。(四)派驻干部出国(境政审和派驻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政审、调查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市纪委予以协助。(五市纪委监察局为派驻干部制发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证,驻在部门(单位同时为派驻干部制发本部门(单位作证。派驻干部调离派驻机构或退休时,由市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收回市纪委监察局制发的工作证。(六)派驻机构退休干部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退休干部活动.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条件,组织派驻机构退休干部参加委局机关的有关活动。第五章案件检查第二十条信访举报受理。(一)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市纪委信访室,由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二)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反映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归口管理,并按规定
程序交相关纪检监察室或转派驻机构办理。(三)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商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四)派驻机构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来电来访,应当告知反映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信访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第二十一条初步核实.(一)对反映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初核,由市纪委监察局决定.(对反映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初核,由派驻机构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进行初核。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向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报,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初核。(派驻机构在初核前应制定初核方案,初核方案经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初核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四)初步核实终结后,派驻机构应将初核材料装订成卷,并将经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审签的初核报告报送市纪委信访室,并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第二十二条立案决定。
(一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由市纪委监察局决定。(二)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前,应征求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向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报告。(三)派驻机构决定立案的案件,由派驻机构制发《立案决定书》,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及其本人。同时,将《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抄送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四)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派驻机构可不再履行立案手续,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材料,依据司法判决或裁定,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并依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五)初步审查后,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经派驻机构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第二十三条案件调查。(一)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以及其他需要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时,
由市直纪工委向市纪委提出申请,由市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三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涉嫌违纪违法款物的,应经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参与调查的人员组织实施,并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三份,除交原款物所有人外,应连同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一并及时送交市纪委财务室统一保管。(四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提请公安、司法等机关提前介入和协助配合的,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经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批准,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协调。(五)派驻机构对经调查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报送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审核,由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是否移送的意见,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决定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六)派驻机构在办案中,可以向市直纪工委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由市直纪工委商市纪委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七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与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沟通,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协助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派驻机构在调查终结后,由市直纪工委指导审理或直接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请市直纪工委案件审理室派人提前介入。第六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五条建立市纪委书记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制度,市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派驻纪检组组长应视情就约谈事项向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报告,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并及时向市纪委书记反馈有关事项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建立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市直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两次深入所联系派驻机构联系指导工作。第二十七条建立派驻机构分片联席会议制度,每片每年不少于两次,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组织流程负责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联系轮值派驻机构的领导应到会指导。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派驻机构对牵头主抓并涉及多个部门协作的工作,或驻在部门(单位开展的反腐倡廉建设重大工作任务,可以提请市纪委监察局在组织、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帮助。第二十九条建立联合行文会签制度,驻在部门(单位)
需要与市纪委监察局联合行文的文件,在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时,应经派驻纪检组组长审签,再送市纪委监察局会签。第三十条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牵头负责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派驻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简要列出当季度纪检监察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报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汇总后,呈委局领导审阅。第七章工作纪律第三十一条市纪委监察局出台的有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派驻机构及干部.同时,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还必须严格遵守驻在部门(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十二条派驻机构及干部必须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干部群众的监督。驻在部门(单位)如发现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和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第三十三条派驻干部的请销假、休假和考勤等日常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和派驻机构共同负责。除省、市纪委统一安排应出席的会议、活动外,派驻纪检组组长外出离开三明市辖区范围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并经驻在部门(单位)
主要领导审核、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第三十四条派驻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和出国(境证照的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前,驻在部门(单位)应事先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第三十五条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派驻机构在案件检查中,必须坚持原则,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规定,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视情给予派驻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组织处理,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市纪委监察局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有关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第三十八条派驻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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