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徐利平律师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公开案庭审记

徐利平律师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公开案庭审记

时间:2023-09-26 17:07:31    下载该word文档

晨雾/转帖

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公开案庭审记
庭审记
福建惠安县2013年高考考生杨婷婷诉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答题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于2013122日上午9点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
鼓楼法院的新大楼据说在建设中,现在的办公楼位于福州老市区,和鼓楼区司法局等单位挤在一起,环境很差,差不多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建筑,比现在有的地方的派出法庭还差一大截。
行政审判庭的门口的一小法庭就是行政庭常用开庭地点,本案就在这里开庭。空间很小,书记员和合议庭并排坐在一起,位置靠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桌子,跟学校课桌差不多大小,也很旧。
杨家很重视这次开庭,杨婷婷的父亲还有其他五个长辈,2号当天一大早就从惠安出发赶到鼓楼法院旁听,我福建的一位律师朋友也来旁听了案件。考试院好像也来了不少,小法庭座无虚席。杨婷婷本人因前阵子深受伤害,其父母让她呆在家里等消息。被告席上有三人,一个是考试院的副院长(开始时我还以为是院长法定代表人,庭审结束才知是副院长),另外两个是中年女律师。其中一个女律师到庭审后才说她不是代理人,让书记员把她的发言部分去除。我奇怪,这个问题法庭怎么没有觉察到和及时纠正。考试院副院长庭审过程中,未发一言。开庭前我们原告方申请法院将杨婷婷的四门答题卷进行证据保全,审判长说合议庭讨论后再做决定,但至今我们没有收到法院的消息。按照教育部《2013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38条规定,考生答卷(卡)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发布后半年,也就是说,到1225后,杨婷婷的答题卷有能依此被销毁。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本案没有终结前,须要求考试院不得销毁杨婷婷的答题卷。但结果如何,难以预料。
审判长颇为年轻,是位女法官,差不多就30岁吧,可能还更年轻。合议庭另外两个成员是人民陪审员,庭审中也一句话没说。审判长除了指挥庭审程序推进的话语,涉及案件本身的内容,也没有进行询问,讲话不多。
正如开庭前我们拿到的材料一样,被告在庭审中,没有书面的行政答辩状。答辩的观点也很含糊,除了说考试院是事业单位,因此本案不是行政案件法院不应受理案件外,被告代理人整个庭审对不公开答题卷的理由似是而非,有的时候甚至是自相矛盾的。
福建考试院对我们92日提出答题卷公开申请,在912日答复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依据《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27条高考考分由考生登录考试院网站查询,不公布,不查卷规定,所以,杨婷婷的申请不属于福建教育考试院信息公开范围。
福建考试院的上述答复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它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的隐含的意思是,它是事业单位,它手头的高考答题卷不是政府信息,不能依据该法规公开。而《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27条的立场是高考考分不向外界公布,只供考生上考试院网站查询。而考卷则不允许查。前面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后面的实施细则,讲的根本不是一回事,考试院在答复时,硬是杂糅在一起,毫无逻辑可言。

到底是因为考试院仅仅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而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因为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不查卷所以不予公开,还是因为答题卷系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2013912日《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一页纸中,没有表明。
2013122日的庭审中,福建教育考试院还是说不清楚。
民事案件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是常有的事,但行政诉讼中,被告在一审中不向法庭提交答辩状是非常稀少的事情。提交不提交答辩状,是对法庭是否尊重的问题。这次考试院就是这非产稀少的一例。所以,考试院的应诉观点始终是游离的,恍惚不定。
对被告主张其是事业单位,本案不是行政案件的观点,我在法庭进行了驳斥,指出我国事业单位有多重类型,有参公管理的,有企业性质的,也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比如,卫生监督所是事业单位,但其有行政执法权,是行政主体。考试院是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授权的,从事考试行政管理工作,是行政主体。本案如果要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而不是第37条。我批评被告把自己沦为医院学校这样的公共服务机构,没有意识到自己肩负着给国家选拔人才进行行政管理的神圣使命。当考试院对违纪考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还是在服务?我还提到,台湾地区还有考试院,是和立法院行政院等并立的五权之一,这不是公权力?
被告代理人反驳我,说我们平时被政府管理惯了,有点不习惯她们的考试服务了。对这种观点,我立即回击到:国务院都在说打造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全国多少行政服务窗口在为民服务,但你能偷换成服务就是不是行政管理?不是行政主体?
实际上,即便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的规定,这也不是不公开的依据,反而是公开信息的依据。考试院在想什么呢?本案实际上核心的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证据方面其实是很简单的。只要我们也提出申请,提交了准考证等证据即可。所以,庭审中,很大的篇幅在被告法律适用方面展开。
被告提交了6份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本;2、《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含附件《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3、《教育部关于印发〈2013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考务管理办法〉的通知》;5、《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6、《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纵观被告提供的所谓法律依据材料,只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其他连行政规章都不是。像福建省、教育部发的年度文件,是不是抽象行政行为都悬,我认为它就是类似拆迁补偿方案的东西,归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今年用了就拉倒,明年又是新文本。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和法规,参照规章。被告提供的后面五份材料。连规章都不是,当然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了,法院当视为其没有依据。按照这个法律和法理,考试院的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向法庭出示上述材料的时候,没有指出每份材料的具体条文,我提出异议,没有具体条文,谁知道你怎么适用法律的。法庭当即要求被告陈述清楚。被告代理人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第37条,也就是前面提及的。
说到《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含附件《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时,被告代理人说是《通知》第三页第四部分正面引导,营造良好社会舆论,要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这太扯淡了,我说,作为律师,该知道行政案件法律适用的审查是什么吧,这信口开合,要闹笑话的。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