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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申请流程

时间:2020-12-06 02:12:31    下载该word文档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法定代表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日至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 法定代表人 □ 清算组全体成员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财务负责人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附表6“联络员信息”及附表7“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增设(注销)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6“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负责人签署。

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xxxxx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本社名称: xxx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xx省xx市xxxxxx村二组xx号

第三条 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围:为本社成员生猪繁殖、饲养、水产养殖销售提供服务,并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 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 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 5 人,占成员总数的 100 %。

第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

(六)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它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等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首次大会由出资最多的成员召集,合作社成立后大会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十八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5天向成员书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3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除名;

(四)讨论决定对本社成员与职员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五)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本社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六)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七)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种报告制度,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过半数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三)组织拟订本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聘请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情况;

(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取适当形式及时向本社成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有竞争或者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执行与本社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或财务会计人员。

第七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十一条 成员的姓名、认缴出资、出资方式、实缴出资及所占比例如下: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一)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入社社员共 5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25 万元。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利益共分享,风险共担。

第三十四条 本社与成员的交易、及本社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执行监事审计。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六条 本社每年从盈余中提取10%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七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第三十八条 本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九条 成员退社后,本社于该年度年终结算终了后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退社成员可参加盈余分配;如本社经营亏损,退社成员应分摊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本社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本社成员表决权决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四十一条 本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

(四)其它情形解散。

本社因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登记债权债务,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十日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清算组免除公告之义务。在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本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七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制定补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设立人表决通过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成员签章:

xx养专业合作社

xx


xxx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xxxxxxxxx村二组xx

会议参加人员: xxxxxxxxxxxxxxx

会议纪要:

一、同意设立 xxxxxx专业合作社,与会人员自愿成为合作社成员。

二、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 xxx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 xxxxxx 、为本社理事,选举 xxx 为本社执行监事。

四、设立人认缴出资如下: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一) xxx 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5 万元,占总数的 20 %;

入社社员共 5 户,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额总计 25 万元整。

以上会议纪要由全体设立人表决一致通过。

全体设立人签章:

xxxxx养专业合作社

xxx

xxxxx专业合作社

理事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经全体成员xxxxxxxxxxxxxxx一致同意:选举 xxx 为本社理事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选举 xxxxxx 、为本社理事,选举 xxx 为本社执行监事。上述人员。

全体设立人签章:

xxx专业合作社

年 月 日

xxxxx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经全体成员xxxxxxxxxxxxxxx一致同意:选举 xxx 担任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章程规定,以上人员代表本合作社参与民事活动,旅行职权。

全体设立人签章:

xxx养专业合作社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人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载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员类型:分为农民成员、非农民成员、单位成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三类。

7.证照类别:农民成员为农业人口户口薄;非农民成员为居民身份证;单位成员为其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类 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说 明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说 明

1.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http://saic.gov.cn)首页“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相关登记申请文书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申请人应当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word/media/image1.gif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word/media/image2.gif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9.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人。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7.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6】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7】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增设备案应提交增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注册号:

须知:

1.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2.在提交材料的份数栏内填写提交材料的实际份数。

3.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5.以上需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农社名核字[ ]第 号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设立人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

设立人:

以上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保留期至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正式生效。

(名称核准机关盖章)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回执

( )登记农社备字[ ]第 号

:

你社报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和 ,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备案。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备案申请)


受 理 通 知 书

( ) 农社登记受字[ ]第 号

: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准 予 设 立 登 记 通 知 书

( ) 农社登记准字[ ]第 号

:

经审查,你社提交的 设立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 不同意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 日至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 □ 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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