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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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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修订稿)

湖北省建设厅
1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修订稿)

编制部门: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湖北省建设厅(待批)完成日期:20011123
2001年湖北
2

《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是湖北省1998年第一批重点科技发展计划之一,1999年重点科研项目。《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是《湖北省城市规划编制系列技术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我省各地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的主要规划设计任务之一。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和我省尚无统一的技术规范,致使各设计单位的编制成果在内容和深度上的差异较大,既不利于全省科学规范地统一管理,更不利于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设计工作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统一并规范规划编制内容、深度,提高全省城市规划编制水平与质量,现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
细则》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及要求,结合我省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实践,参照《城市规划相关标准规范选编》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参考了其他省份本规定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了我省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
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我省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12规划基础资料…………………………………………23规划内容………………………………………………34一般规定………………………………………………55分项技术规定…………………………………………75.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75.2总平面规划………………………………………95.3公共服务设施……………………………………135.4绿地………………………………………………195.5空间景观…………………………………………215.6道路交通及设施…………………………………225.7工程管线…………………………………………245.8竖向………………………………………………305.9工程量估算………………………………………316规划成果编制细则……………………………………326.1规划说明书………………………………………336.2规划图纸…………………………………………34

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
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增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所制订的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对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他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确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空间和艺术处理要求,确定相关的控制性坐标和标高,为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提供依据。
1.0.3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城镇的各项近期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1.0.4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1.0.5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湖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3

2规划基础资料
2.0.1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2.0.1.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区及其相邻地段的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实施或已批准项目的规划资料;
2.0.1.2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区的有关审批文件及规划设计技术要求;2.0.1.3委托设计方对规划地段建设规模、标准、开发方式等的要求(重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2.0.1.4规划区的现状资料:
1.规划区最新实测r1/5001/1000现状地形图;2.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3.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图;
4.现状土地使用性质、权属等情况,用地分类至小类;5.现状人口分布情况;
6.现状建筑性质、层数、面积、质量及使用状况;7.现状道路交通设施情况;
8.现状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等市政设施情况(位置、管径及规模等)2.0.1.5文物古迹、保留树木和建、构筑物等其它资料及有关专业部门对规划区的特殊要求;
2.0.1.6各类建设工程造价等资料;
2.0.1.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
4
3编制内容
3.0.1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
3.0.1.1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区性质;
3.0.1.2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等各项具体要求;
3.0.1.3详细确定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物、公共绿地、道路、广场的平面布局形式及与周边环境之间的关系,强化空间组织,按法规控制建筑物、建筑小品等的体量、规模、建筑间距及建筑与周边设施的间距;
3.0.1.4按标准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确定其位置、规模和设置形式;3.0.1.5为表达规划设计意图,推荐主要建筑物的平面、造型、色彩;3.0.1.6确定规划区的绿化分级、绿化面积指标以及绿化布置方式;3.0.1.7确定规划区内及沿城市道路的空间景观;
3.0.1.8进行规划区内部各级道路的平面定位和动、静态交通设施规划,并确定道路的横断面布置形式和控制点高程等(地形复杂地段应做竖向设计、场平设计和土方平衡设计)3.0.1.9确定规划区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的标准、布局和规模;
3.0.1.10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议进行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4一般规定
4.0.1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与施工。
4.0.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可在分区规划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城市可考虑直接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上一层次规划中无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工程管网规划,或虽有规划但缺少坐标、标高、管径等主要设计依据的地区,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必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工程规划深度要求予以补充。该补充规划,需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4.0.3规划编制单元: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宜以城市支路以上(含城市支路)等级道路、单位边界或江河湖山等自然因素分隔的区域为规划编制单元。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应以一个或若干个完整的基本地块为规划编制单元。
4.0.3.1规划编制单元规模一般控制在10公顷至50公顷之间,不得小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小基本地块。用地面积不足10公顷的项目可直接编制修建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规模分大、中、小三级,其用地规模及相应图纸比例应符合表4.0.3.1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规模及相应图纸比例4.0.3.1小型
中型
大型
规模(hm2比例尺
规模(hm2比例尺
规模(hm2比例尺
1015
1:5001530
1:10003050
1:1000
4.0.3.2用地规模超过50公顷时,应按两个以上规划编制单元完成,按1:5001:1000比例分幅做出各编制单元的规划设计,并按1:2000比例完成表示各规划编制单元间关系的规划总平面。
4.0.4用地面积计算:规划用地面积按编制单元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规划区用地边界为城市支路(含城市支路)以上级道路的,面积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4.0.5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时应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也应注意保护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构筑物。
5分项技术规定

5.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5.1.1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进行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5.1.1.1建设条件分析即对规划区所在区位,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设施、文物、矿藏等的分布,周边环境对规划区的建设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质、地形、气候等各方面条件进行分析,提出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为确定规划方案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5.1.1.2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即对规划区土地的权属、地价和拆迁还建等土地开发费用、期工程费用、内部市政配套工程建设费用、绿化及环境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建筑及安装费用等各项成本费用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开发总收入、总利润等进行初步财务分析,对项目的投入和产出进行分析论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和统一,为评估规划项目的可实施性提供依据。概算表如表5.1.1.2
评估经济论证的主要指标可采用项目开发总利润、全部投资利润率等。计算公式如下:项目开发总利润
=可售建筑面积×单方建筑面积预定售价-项目开发总成本(含利息-流动资金增加
项目开发总利润全部投资利润率=———————————-----
项目开发总成本

工程费用概算表5.1.1.2



单位数量单价费用

%
备注
土地开发使用费1.土地批租费
2.征地费用
3.房屋拆迁费用„„前期工程费
1.项目可行性研究

5


2.规划管理费3.勘察设计费4.方向投资调节税
5.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施工准备费用„„
内部市政配套工程建设1.场地平整
2.道路及交通设施
3.排水工程






4.水电煤气工程及增容5.电信管网„„
绿化及环境设施工程建设费
1.草皮、花坛、植树等2.环境设施建设





„„
建筑及安装费用
1.住宅2.公建





„„其它费用
1.不可预见费5%
2.基建管理费3%





3.贷款利息„„工程总造价

单方总造价






6
5.2总平面规划
5.2.1确定合理的规划结构,进行科学的功能分区
5.2.1.1据规划区的规划性质,按照不同性质用地的特征,确定功能结构分区,合理布局工业、仓储、居住、公共设施、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及市政设施等各类用地,满足各类用地间的功能需要。
5.2.1.2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建筑物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
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5.2.2合理进行建筑物的平面布置
5.2.2.1建筑布局应满足功能、经济、美观等多方面的要求,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
环境等因素。
5.2.2.2建筑布局和间距
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其间距要求如下:1.住宅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的朝向,其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大城市不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不少于3小时。其间距参照值如下: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18倍;山区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旧城改建区不少于0.8倍。
底层有商店的住宅建筑,其间距确定可减除底层商店或仓(车)库高度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8m;侧面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侧间距不小于13m
2.多层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
3.多层标准厂房和仓库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应考虑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5.2.2.3防火要求

1.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防火要求;
2.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3-2的规定。
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5.2.2.3-2
耐火等级
间距(m一、二级三级四级耐火等级
一、二级679三级7810四级91012
3.多层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烧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超过4t且总蒸发量不超过12t)的防火间距可参照表5.2.2.3-2的规定执行。
4.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5.2.2.3-2的规定。
5.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均不应小于表5.2.2.3-5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5.2.2.3-5建筑类别
其它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建筑13991114966796.建筑物周围应设环形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当不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220m时,或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60m时,应设不小于4mX4m的消防通道。5.2.2.4自然通风要求
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并防止冬季寒冷地区和多沙暴地区风害的侵袭。高层建筑的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带和风口。
5.2.2.5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以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5.2.2.6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卫生保护的标准。5.2.3规划区的环境设计
5.2.3.1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5.2.3.2规划区的环境设计应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人的污染和干扰;
5.2.3.3规划区的环境设计应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相关的其他建筑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敷设;
5.2.3.4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5.3公共服务设施
5.3.1居住区、商住区、综合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人口规模配套设置。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规模和项目进行设置。
5.3.2工业区、仓储区等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置,设置项目规模视功能需要而定,并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套建设。
5.3.3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提高居住区的建设水平,加强居住区规范化管理,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居住区为主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5.3.3.1居住区泛指城市中由主要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5.3.3.2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5.3.3.2的规定,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一5.3..3.2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人口(
3000050000
700015000
10003000
5.3.3.3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5.3.3.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基本规定: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物业管理、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九类设施。
7

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应与居住区的分级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表5.3.3.4-1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5.3.3.4-25.3.3.4-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8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5.3.3.4-1
居住区
小区幼儿园--

小学--普通中学-门诊所-医疗卫生卫生站--医院(200300--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文化体育
文化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集贸市场-物资回收站-书店-药店-商业服务
理发干洗店服装加工店综合修理店-小区商业网点

储蓄所--金融邮电
邮电所--银行房屋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物业管理
治安管理--市政及设施管理--市场管理-行政管理
派出所-居委会--配电房(变电室-路灯配电室--煤气调压站高压水泵站(集中供水---公共厕所市政公用
垃圾转运站-居民自行车存放--居民机动车存放-公共停车场(-公交始末站-出租汽车站--电话交接间

-

有线电视管理房-(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其它
防空地下室-街道第三产业-
(3当人口规模介于小区和组团之间时,表中的组团级宜设项目均为必设项目。
注:(1●为应配建项目;○为宜配建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2
/千人3.3.4-2
居住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类别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
1605-27002065-4680
1176-21021282-3334363-854502-1070(2165-3620(2655-5450
(1546-2682(1682-4084(704-1354(882-1590教育600-12001000-2400
600-12001000-2400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
60-80100-190
(160-280(260-36020-8040-1906-2012-40
文化体育100-200200-60020-3040-60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0150-370100-400金融邮电20-30
(60-80
25-50
16-2222-34————市政公用
40-13070-300
30-12050-809-1020-30(460-800(500-900
(400-700(450-700(350-510(400-550行政管理85-15070-20040-8030-10020-3030-40其它————
——
——
——
——
注:1、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2、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其人口规模;
3、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4、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5、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9


设施名称
项目名称

5.3.3.4-3

每年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4班:≥15006班:≥20008班:≥2400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33班或3班以幼儿园,可联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1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
班以上的托、幼儿园应独立设置;
(4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5活动场地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规定(2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
教育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
(2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
(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5校内有60米或100米直跑道
(6新区24班小学应设200米以上环形跑道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规定
(2在拥有了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区内有一所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3中学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
(4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儿科、内科、妇幼与老年(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适中的地段
(4门诊所
保健(2独立设置
(1设于交通便捷,服务适中的地段
(5卫生所防疫、保健、就近打针
医疗卫生(2可与老年护理所合并设置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设综合性科室门诊和住院
(6医院(2一般10万人左右应设一所医院、一所门诊,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门诊所
(200300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
(7文化活动中心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等
文化体育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
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8文化活动站
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2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但一般组团可不设
(9居民运动场健身场地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1含市场管理用房及小商品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
(10集贸市场(2旧城中不设小区级集贸市场
为主
(3独立地段小区需设集贸市场
商业服务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
(11综合百货商场
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12小区商业网点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米,烟杂店等不宜大于150
10
——
——
12班:≥6000
18班:≥700024班:≥8000
18班:≥1100024班:≥1200030班:≥14000
3000-5000——15000-25000
——
2000-300030
12000-180000
4000-60008000-12000
150-300——1000-12002000-30002500-3500
——10000-150001500-2000————

(13物资回收站(14书店(15药店(16理发(17干洗店
(18服装加工店(19综合修理店
废旧物品回收
一般图书及科技书刊汤药、中成药与西药理发、烫发
服装剪裁加工
除自行车外的其他物品修
应设于居民干扰小和便于转运的地段
可设于住宅底层可设于住宅底层
可设于住宅底层
60-80300-1000200-500100-300100-150200-300300-500
100-200————————————

设施名称(20储蓄所

储蓄为主信函、包裹、兑汇、电话、电报、报刊订售、储蓄等存取业务
户籍治安管理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m2m2100-150——1000-2500800-1000700-1000100-200700-1200200-30020-4050-8040-6030-60——
600-1500400-500600
250-300300-500500
100-12060-110——
金融邮电(21邮政所(22银行(23派出所(24居委会
(25街道办事处(26开闭所(27路灯配电室(28煤气调压站(29(集中供水(30公共厕所
行政管理
市政公用(31垃圾点转运站
(32居民自行车存放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33居民机动车存放存放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34公共停车场((35公交始末站(36出租汽车站(37房屋管理
(38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存放自行车、机动车
房屋管理与维修环卫与绿化管理

3万—5万设一处;宜有独立院落300700户设一处3万—5万人设一处
(1每年配电房负荷半径不宜大于250(2宜独立设置
(3在不互相干扰情况下可结合其他市政设施设置(4在不干扰住宅情况下,可贴住宅宅出墙建设
可与配电室结合,供电半径500米,提供小区及周转城市道路照明概括城市燃气规划设置,须保证消防安全距离(1附地下清水池,水池面积由供水量确定(2高层住宅单独设置,可设于住宅地下室内
1000-1500户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可附设于不受干优的公建内,服务半径300
3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m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1如设公共停车库,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委会结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2一般情况下,宜设于住宅底层,车库层高2.2米可按户数作相应分隔(3不宜采用住宅间空地搭建的平房式车库
(1宜设于组团入口处附近,与居委会等结合,集中设置,服务半径小于150(2露天停放可利用小区道路边港湾式停车场
(3如设车库存放则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室及多层停车楼
宜设于居住小区人流集中地段,具体位置及规模由城市停车场(规划确定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分区规划设置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分区规划设置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20004000户设一处,宜合并设置
1-2/户;地上0.8-1.2m2/辆,
3
地下1.5-1.8m/各地根据情况而

————100-200700-150080-120
————
250-10001000-3000150-200
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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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39市政及设施管理(40市场管理(41防空地下室(42街道第三产业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残废人福利工厂等550-900100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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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可适当增配上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5.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以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
7.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8.居住区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并应符合表5.3.3.4-8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5.3.3.4-8
名称单位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0.3商业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0.3集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
7.5——饮食店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3.61.7医院、门诊所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0.2
注: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9.配建公共停车场(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5.4绿地
5.4.1城市绿地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市、区级公共绿地。包括市、区级城市公园、街道广场绿地等;
2.居住区级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道路绿地;3.专用绿地。包括工业企业绿地、公用事业绿地、行政机关、大专院校等公共建筑绿地;4.园林生产、防护绿地;5.风景游览区绿地。
5.4.2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应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规范》GB50180-93中有关新建居住区绿地规划设计部分等;
5.4.3绿地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分布、联成系统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区内各类用地、道路系统、建筑平面布局形式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各级绿化用地的功能划分、规模、服务设施设置、植物配置等。
5.4.4绿地规划设计设置的具体内容包括:植物(乔灌木、花卉、草坪等)、水体、艺术小品(雕塑等)、建筑小品(小卖茶座等)、老幼活动设施、停车场地、铺装地面等。
5.4.5居住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工业区、仓储区的绿地率应不低于15%20%
5.4.6居住区内的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5.4.6.1绿地规划应以绿为主,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充分利用垂直墙面、屋顶等发展垂直绿化,提高绿化的质量;
5.4.6.2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和用地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精心设计,形成完整、统一的绿化系统。并宜保留规划范围内已有的绿地或植物;
5.4.6.3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分级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以及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满足以下规定:
1.居住区公园:1.0公顷;2.小游园:0.4公顷;3.组团绿地:0.04公顷。
5.4.6.4居住区住宅群落内的绿地宜采用开敞式,并应安排居民休憩、散步、体育锻炼与交往的场所,为老人、儿童设置活动场地;
5.4.6.5绿地内建筑小品等设施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绿地面积的10%以内,绿地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5.4.6.6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5.4.6.7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及本条其它款项要求;
5.4.6.8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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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5空间景观
5.5.1空间景观规划设计应以该区域内城市设计或上一层次有关专项规划为依据。5.5.2建筑空间景观设计要素包括建筑体型、体量、高度、色彩、艺术风格、建筑立面、屋面处理方式、建筑群体空间序列组织等;
5.5.3对城市重点地段,如特色街区、城市广场、社区中心、园林景观路、标志性建筑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等,应进行整体空间景观特色规划,提出空间景观控制要求。
5.5.4沿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空间布局应与街道的性质、尺度相协调,要合理组织沿街建筑平面形式,精心设计与城市街道相连的各层公共空间,综合考虑建筑空间景观各要素,满足城市街道空间高低错落、互相呼应的趣味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5.5.5以城市地区的空间景观要求为依据,因地制宜组织和利用规划区内的空地、绿地、体、植物等自然条件,结合规划道路系统,确定规划区内合理的建筑空间布局形式,创造规划区内部不同层次的空间景观形态,并与外部城市总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5.5.6居住区的绿地与空间环境应进行专门设计。要提高住宅群落的功能与环境质量,加强住宅群体形态的标识性。
5.6道路交通及设施
5.6.1根据外围城市交通及设施规划确定规划区道路交通系统。
5.6.2规划区内道路平面线型、竖向高程和横断面布置形式应满足各类道路(如公路、厂矿道路、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等)的设计规范要求,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用较多的居住区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5.6.2.1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5~8m;组团路路面宽3~5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5.6.2.2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6.2.2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5.6.2.2
道路类别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机动车道0.38.0(坡长200m5.0(坡长600m非机动车道
0.33.0(坡长50m2.0(坡长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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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道
0.58.04.05.6.2.3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车行和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5.6.2.4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城市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5.6.2.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X12m的回车场地。
5.6.2.6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6.2.7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5.6.2.7
道路级别与建、构筑物关系居住区道路
小区道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
高层532面向道路
无处入口
多层332有出入口
——5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421.5
多层221.5
围墙面向道路1.51.51.5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
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5.6.3动、静态交通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要求:
5.6.3.1规划区内公共建筑和住宅必须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其中公建停车场(库)的车位指标按表5.3.7.8控制,住宅停车场(库)的车位数不应少于每10户一个车位的要求。5.6.3.2停车数量超过50辆的停车场(库)车辆出入口应设于城市次干道,不应直接与主干道相接。
5.6.3.3停车场(库)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应小于7.5m
5.6.3.4停车场(库)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
5.6.3.5停车场(库)周围的道路、广场地坪应采用刚性结构,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
5.6.3.6停车场(库)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停车数量不超过50辆可设置一个

车辆出入口。
5.6.3.7停车场(库)各车辆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m;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5.7工程管线
5.7.1确定规划区内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给方式以及管线及设施布局(包括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管线断面和高程,确定内部管线与外围管线的衔接方法,提出规划区建设实施意见。5.7.2给水
5.7.2.1居住区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按《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1997年局部修订版)确定。配套公共建筑如商店、物业管理等用水量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的1020%计。设有大型公共建筑的用水定额,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有关规定执行。绿化、浇洒道路、漏耗及其它水量按生活用水量的1520%计算。
5.7.2.2生活用水服务水压按建筑层数确定: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5.7.2.3规划区内部给水系统宜利用外围给水水压直接供水。当外围水压昼夜周期性不足时应设置高位水箱或水塔等水量调节设施;当水压经常不足时应在规划区设置给水加压泵房或加压泵房及水量调节设施。水压要求较高的个别高层建筑的加压设施可由室内解决。5.7.2.4无备用水源(无加压泵房储水池)的规划区应从外围给水管道引入两条以上进水水源。规划区内给水干管应布置成环状。
5.7.2.5给水管管径应按其担负的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和当地给水管道经济流速计算确定。
5.7.2.6负担消防用水的给水管道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布置应满足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m和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要求。5.7.3排水
5.7.3.1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所在地区排水规划要求确定。5.7.3.2.规划区生活污水定额按其用水的80%-90计算,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易按表5.7.3.2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5.7.3.2
污水平均日流量
L/s51540701002005001000总变化系数
2.3
2.0
1.8
1.7
1.6
1.5
1.4
1.3

5.7.3.3雨水流量计算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CBJ14-871997年版)有关规定执行。设计重现期根据所在地区排水规划要求确定,径流系数一般采用0.60.7
5.7.3.4污水管道应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充满度应按表5.7.3.4采用。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污水管道最大充满度5.7.3.4
管径(mm
最大充满度2003000.553504500.655009000.701000
0.75
5.7.3.5管道(非金属管道)最大流速不应大于10m/s。污水管最小流速在设计充满度下不应小于0.6m/s,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最小流速不应小于0.75m/s
5.7.3.6规划区污水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200mm,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004;雨水管和合流管最小管径不宜小于300mm,最小坡度不宜小于0.003
5.7.3.7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改小,但不得超过2级,不得小于最小管径。
5.7.3.8管道最小覆土厚度在车行道下一般不宜小于0.7m5.7.3.9规划区管道与外围管道衔接应满足以下条件:1.合流制:雨、污水能自流排入外围排水管渠;
2.分流制:雨、污水分别能自流排入外围相应管渠。当外围污水管道未形成时,根据地形条件采用两种临时措施:1)污水自流入外围排水管渠;
2设置临时污水泵站,将污水排入外围排水管渠,并要满足外围污水管形成后的自流要求。
5.7.3.10规划区在下列情况下应独立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外围排水管渠或地面水体:
15

1.规划区远离城镇,其污水不便于与外围地区污水集中处理;2.外围污水处理系统未形成,且外围地面水体不允许污水直接排放。5.7.4电力
5.7.4.1规划区各类建筑用电指标按表5.7.4.1确定。
各类建筑负荷密度、需用系数及负荷等级5.7.4.1建筑用电类别负荷密度(w/m2
需用系数负荷等级居住建筑用电50~600.2~0.6二级
公共建筑用电30~1000.5~0.9一、二、三级
工业建筑用电20~80
0.4~0.9二级

5.7.4.2居住建筑用电负荷与需用系数按表5.7.4.2确定。
户均负荷水平与需用系数5.7.4.2建筑面积(m2

负荷水平kw
户数(户)需用系数100425~1000.40100~1506101~2000.33150
102000.26

5.7.4.310kv开闭所宜与10kv配电所合建,并结合其它建筑建设,转供容量为8~15mva附设2~3800~1000kva的变压器,建筑面积为60~120m2
5.7.4.410kv配电所供电半径为200~250m,与其它建筑合建,单台配电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1000kva,建筑面积为40~80m2

5.7.4.5根据外围城镇规划要求选择架空或入地暗敷的线路敷设方式。线路布置遵循以下原则:
1.在架空敷设方式中,中、低压架空线路应同杆架设,并做到一杆多用;
2.地下电缆线路路径选择,除应结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规划区内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保证与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安全距离;3.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5.7.4.6规划区内路灯间距不宜大于40m,建筑外部照明应与环境协调。5.7.5电信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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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各类建筑电信装机标准参照表5.7.5.1执行。
5.7.5.2电信交接间(箱)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电信交接间与其它建筑合建,建筑面积为5~10m2
各类建筑电信装机标准5.7.5.1
建筑类别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装机标准(部/m21/60~1001/30~200
1/200~500
注:居住建筑户均1~2部电话。
5.7.5.3根据外围城镇规划要求选择架空或入地暗敷的线路敷设方式。线路布置遵循以下原则:
1.在架空敷设方式中,应与其它架空线路同杆架设;
2.地下电缆线路路径选择,除应结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规划区内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保证与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安全距离。
5.7.5.4根据外围城镇规划要求确定邮政局所位置,邮政支局建筑面积为2000~2500m2邮政所建筑面积为200~250m25.7.6燃气
5.7.6.1燃气规划应结合城市燃气现状和发展布局,根据当地的燃气资源、运(输)距、制(储)气设备、用户等情况,确定合理的燃气供应方式。
5.7.6.2城市燃气供给方式一般分为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空混气、强制液化气、天然气5种。
5.7.6.3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供气范围为500010000户,占地面积500600㎡。5.7.6.4煤制气、空混气和天然气一般为城市集中生产储存,并采用管道形式输送,在居住区或厂矿区内设调压站。调压站宜单独设置,用地面积为4050㎡,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m5.7.6.5强制液化气站一般在居住区或厂矿企业内单独生产储存,通过管道供给用户,压设备采用落地式或悬挂式调压箱。5.7.7管线综合
5.7.7.1规划区内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5.7.7.2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外围管线规划相衔接,应与规划区内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电信、燃气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5.7.7.3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5.7.7.4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5.7.7.5线线GB50289-98)有关规定执行。
5.8竖向
5.8.1根据地形、外围道路竖向规划、城市景观和建设方等要求合理确定场地竖向布置形式,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5.8.1.1根据自然地形和建设方要求,规划用地可分为平坡式、台地式和混合式。一般平地、河滩地等自然地面坡度在3%以下时,宜采用平坡式;自然地面坡度大于8%时,采用台地式;自然地面坡度在上述两者之间时,采用混合式。
5.8.1.2竖向设计应满足用地排水要求,草地设计坡度应不小于0.5%,硬地设计坡度应不小于0.2%
5.8.1.3当规划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梯道步级的高宽比为1:2~1:3,步级宽为25cm~30cm,每隔15~20步需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不小于2.0m
5.8.2根据外围道路竖向规划、建筑景观要求,合理确定场地高程,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5.8.2.1用地规划高程应与外围城市道路、相邻地块高程相协调,有利于规划区内道路系统与周边道路衔接。
5.8.2.2不同标高的用地连接,采用挡土墙或土边坡。挡土墙高度以2~4m为宜,边坡斜率一般为11.5
5.8.3确定经济合理的土方平衡方式。土方平衡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方格网法和横断面法。土方平衡应综合考虑土质、土源、运输方式、运距、施工方式等因素。

5.9工程量估算
5.9.1道路工程量估算
5.9.1.1居住区级以上道路应统计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工程量,居住区级以下道路应统计路幅宽度以内的道路工程量。
5.9.1.2道路工程量一般包括:道路长度、宽度和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自行车停车场、机动车停车场等面积以及配套设备和管理用房面积。
5.9.2管线规划工程量包括各专项管线工程与配套设施工程(如给水加压泵站、配电所等)管线工程量按管线断面(等级)和相应管线长度确定,配套设施工程按规模(等级)确定。5.9.3场地土方平衡工程量一般包括总土方量、就地填挖量、外运土量、外弃土量、运距挡土墙长度等。
5.9.4土建工程量是指规划区内所建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下部的人防地下室的工程量。5.9.5绿化及环境建设工程量一般包括草皮、花坛、植树等绿化建设费用和环境设施建设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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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划成果编制细则6.1规划说明书
6.1.1概况
6.1.1.1规划背景
6.1.1.2地理位置及规划范围6.1.1.3开发建设条件及分析6.1.2规划依据、原则及目标6.1.3功能结构及平面布局6.1.4绿地系统规划6.1.5空间组织及景观6.1.6道路交通及设施
6.1.7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6.1.8竖向规划
6.1.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6.1.9.1用地平衡表
类别
面积(公比例人均用地(M2/
顷)%人)总用地居住用地公建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

6.1.9.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项目
单位
数量
比例(%
总用地
hm2可规划用地
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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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m2各类建筑面积m2容积率建筑密度%总户数总人数平均层数人口毛密度/hm2人口净密度/hm2高层比例%绿地率%道路网密度%日照间距停车泊位----

6.1.9.3主要公建一览表
公建类型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
(m2
(m2
/m2
商场医院图书馆----总计

6.1.10工程量及投资估算6.1.11规划建设实施建议
6.2规划图纸
6.2.1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中必须包含以下规划图纸。图纸比例除注明外,均应采用1/5001/2000,指北针、图例、备注等内容应齐全。
6.2.1.1区位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6.2.1.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上应分别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及现状用地汇总表(重点项目应做出现状分析图)6.2.1.3规划总平面图。图上应标明保留建筑、规划建筑及四周间距关系、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等的位置和范围(重点项目应做出规划结构分析图,重要节点应做
出局部放大平面)
6.2.1.4道路交通规划图。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

停车场用地界线及面积;
6.2.1.5绿化系统图。图上应标明绿化系统结构布局、绿化配置要求;
6.2.1.6竖向规划图。图上应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6.2.1.7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包括给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燃气等规划图。各图应标明管线平面布置、断面、排水管标高,标明配套工程设施的规模、布置方式和占地面积等,表示规划区内部管线和外围地区的衔接关系;
6.2.1.8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或实际需要进行编制。图中应根据各专项管线规划绘制各类管线的平面布置,标明各管线断面和相邻管线间距尺寸;对各管线交叉节点进行编号,并表示每个节点的交叉管线的竖向关系,包括各管线标高、结构厚度、垂直净距和覆土厚度等;
6.2.1.9主要街景立面图。图上应标明沿主要街道的建筑、小品、绿化、道路等要素的立面效果;
6.2.1.10主要建筑推荐平面图。比例尺建议为1/100-1/300
6.2.1.11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鸟瞰图或模型(重点项目要做出三维动画效果)
附录本规定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很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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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规范编制单位及主要编制人员:
编制单位: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人员:杨维祥穆霖谢慧胡忆东凌利邱永东何继斌杜遂何玮林建曾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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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要点说明

一、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与序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建设部规划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说》。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整个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序位关系如下:
控制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在上一层次规划指导下编制,若需对原规划作重大变更,应先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审查机关审批后方可继续编制。三、关于有关审批文件
本《规定》2.0.1.2提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区的有关审批文件,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法律凭证。一般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等。
四、关于重点项目指重点建筑工程项目
本《规定》2.0.1.3提到“重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范围内的重点项目有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或城市主干道沿线的建筑工程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项目、高层建筑项目和建筑面积大于1m2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一般指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对建制镇乃至城市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和重要功能的建筑工程项目。如建制镇汽车站、影剧院以及位于建制镇重点地区、主干道沿线的重要建筑和大型开发建筑工程项目。
大型开发建筑工程项目一般指在规划区范围内,用地规模在3公顷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m2以上,对建制镇发展与建设具有较大影响的开发项目。五、关于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本《规定》2.0.1.3提到“重点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应由建设方提供,未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点项目,应由建设方提供有关资料,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前,进行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六、关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设置
本《规定》3.0.1.4提到“按标准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确定其位置、规模和设置方式。以居住为主的各级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原则上依据人口规模,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置。附属于建筑底层的配套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可列表或用图例符号表示;需在独立地段设置的配套项目,应给出其总平面并标注层数,在配套公建一览表中罗列其各项指标。纯工业区、仓储区、特别是位于开发区内的,也应根据其相应规模配置生活服务中心和生产服务中心。七、关于规划编制单元规模的规定
本《规定》4.0.3.1提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编制单元一般控制在10公顷至50
公顷之间,不得小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小基本地块。”规划编制单元,亦即规划任务单位,对其规模加以限定,旨在保证规划深度,适应管理需要。若规模过大,成图比例相应缩小,小于1/1000后,难以保证图纸的清晰度;若规模过小,小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最小基本地块,容易造成见缝插针的情况,公共设施的配套得不到保证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要求及城市设计要求难以实施,不利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更不便于规划管理。八、关于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
本《规定》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符合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但上一层次规划未对控制指标作出具体要求的,应扩大范围,统筹兼顾,分解总体规划的指标,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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