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时间:2012-09-04    下载该word文档
一、法理学
程序化的强制
【材料7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出现过一起离婚纠纷案。住在刘家沟的一位农民,一直不从事生产,专门沿街乞讨,并且以此为生。他叫黄思成。1938年,他的妻子刘风亭觉得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便向当地的边区法庭起诉要求离婚。法庭认为,刘风亭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便判决准予离婚。可是,由于当时战事十分紧张,无论是刘风亭还是黄思成,都没有收到判决书。刘风亭私下便与另一男子刘志温同居。黄思成则是依旧沿街乞讨。1941年春天,黄思成不能为她提供衣食为由,向绥德司法处起诉要求离婚。司法处认为离婚并不适宜,时责令黄思成必须为刘风亭提供衣食。时隔不久,黄思成继续开始沿街乞讨,不见踪影。刘风亭没有任何办法,只好再次提起离婚起诉。8月,绥德司法处判决离婚。刘风亭随后和刘志温到政府登记结婚。黄思成回来之后,不服判决,但是也没有提出上诉,只是不断到刘志温家吵闹纠缠。1942年,黄思成向延安高院提出了上诉,高院判决驳回上诉。黄思成依旧不服,继续申请改判。19433月,边区高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尽管是驳回了申请,但是,边区高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只是调解依然是不成功的。此后,边区高院批示绥德分庭处理该案。绥德分庭和政府秘书一同下到当地,协同地方群众进地调解,最后,决定黄思成与刘风亭结束夫妻关系,由刘志温赔偿黄思成衣物等损失。案子至此彻底终结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材料22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包括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为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二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遗赠给自己,并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两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民法导论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社会关系的两次重大划分
其他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国家强制力;其他社会关系——
A .道德调整内心活动的动机;法律调整外部行为。
B.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舆论和善良风俗;C. 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道德约束的效果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二次划分:法律关系又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 私权神圣有利于保护人权
保护私权的极端:美国的枪支文化
美国民间仅AK47就有100万支,每年有3万多人死于枪下,54个总统中有四个死于枪杀,最近几年不断发生的校园枪击事件。《枪支管理法》却难以在国会通过。
美国《宪法》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许可,不得进入、搜查。”“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力不得侵犯。这两条是相互联系,而且有整个司法系统予以保障。如果发生闯入私人领地的情况,法律是支持开枪一方的,但为了避免误伤,要求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的,主人有开枪的权力,事后不必承担后果。 在司法环节
公法实行 原则
私法实行 理,二 原则 孙英杰案:司法公正不等于揭示真相
原告孙英杰称20051016日参加第十届运动会女子万米比赛后被发现了兴奋剂,被告于海江的强力补是造成原告孙英杰被处罚的直接原因。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海江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于海江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凭什么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为什么不追查药物的来源
法院判决的效力如何——孙为什么打这场官司? 孙英杰如果真的清白,她应当怎么做?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利于理清案件思路
【案例】 2001127日,彭某和妻女到厦门肯德基餐厅就餐时,因餐桌位紧张,与另一帮顾客发生争执,遭受殴打,其鼻子被打伤,摔坏眼镜一副。肯德基的员工在发现发生斗殴事件后,立即报警,同时三名男性员工上前劝阻和制止斗殴,另有员工将彭某的孩子带离现场。在110赶到之前,打人者已先行趁乱离开餐厅。彭某在事后状告厦门肯德基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未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要求赔偿医药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973.60元。 肯德基是否应对其餐厅内顾客打架受伤负责?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强调“诚信原则”是中国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前提 中国的市场经济到底出了什么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订立合同40亿份,涉及金额140亿元,平均履约率低于50%,每年因为“三角债”、破产逃债、贷款诈骗造成损失5855亿;
2001年证券市场接连发生的银广夏、东方电子、麦科特、蓝田股份、亿安科技等一批上市公司造假丑闻曝光
1998年春节的山西假酒致多人死亡案;199911月河南省棉花造假案;12“毒大米”案;以及“毒油” “毒粉丝”“黑心棉”“黑心枕”“黑心被”等; 据美国海关的数据,2003年,在美国口岸被查获的假冒产品中,来自中国的产品占了66%,远远高于居第二位的中国香港的5%和第三位的墨西哥的4%.
我们究竟为什么要市场经济?是因为市场经济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提供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叫人不偷懒。

市场经济可以叫人不偷懒,却不能叫人不撒谎、也不能叫人不害人。这使得单纯由利益驱动的市场经济存在着一种天生的危险,就是它有可能导致一个很坏的情形:诱使人们勤奋地撒谎、勤奋地害人,不择手段地谋取财富。

2)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前景在何方? 中美的差异何在?
高楼大厦


财富的差异 科技水平
教堂,而且只有教堂,才是美国人的中心,是凝结美国人最核心的东西。

【案例】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即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行为。 保险合同需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经营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合同。
2.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专业性较强

公序良俗的案例

1)粗粮王案件:
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1.3米以下儿童9元;当天生日者凭身分证免费就餐一次。四川大学学生王勇等三人以粗粮王就消费者不同身分而差别收费,属于歧视对待消费者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消费平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每人多收两元人民币,同时撤除其广告。

2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冲突。

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另一份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
法院于200111日开庭宣判,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遗赠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3)成都麻将风波——公序良俗必须谨慎使用,以免法律的“泛道德化”和“多数人的暴政”
家住成都百寿巷二号居民余涌军楼下的居委会活动室里,麻将声从早到晚不绝于耳。余不堪其扰,提出休息时间禁打麻将。为此,百寿巷二号的居民们就是否攒赞成打麻将进行了一次公决,结果是六十七人赞同,只有余一人反对。余遂以麻将噪声严重影响自己休息、对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为由,将居委会告上法庭。日前,全国首例麻将官司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开庭,引来中央、省市各家媒体的强烈关注。在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异常。法庭最终因原告被告双方均无法对打麻将发出的声音是否构成噪音举证而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民商法 基本原则

激发个人的能动性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限制个人滥用权利

四、民事法律关系

确定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关系——应当使用哪一条法律。让头脑在法律条文和生活事实之间穿梭思考(王泽鉴)
【案例】 原告吴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了空调一台,该公司派员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空调外机脱落,砸在正在帮忙的原告吴某身上,造成吴某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
1)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临时性雇佣关系(雇主责任《民法通则》2)吴某纯粹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32无因管理解决;3)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权利
司法公平地划分利益
个人隐私权 VS 言论自由权和公众知情权
【案例】2002年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驳回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判决指出:即使原告认为(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国人关注的世界杯和中国足球队。正是在这种公共利益的驱使下,《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涉嫌赌球问题,就有义务、有权利进行调查,以满足球迷乃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 民事权利体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体系


(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户具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 1)字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民法通则》26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2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符: 《意见》46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不具有责任承担能力。
个人经营
责任承担 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
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 家庭财产承担 ③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
夫妻一方个体经营的收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 为夫妻共有财产的

【案例】甲乙为夫妇二人,丈夫辞职下海,开了一个天涯文具店,性质上是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局领执照。妻子乙就觉得他老公布是个做生意的材料,怕他将来连累家庭。两个人就签了一个协定:双方的收入各自支配;甲单独对天涯文具店的债务负责。甲在经营过程中,可以以天涯文具店的名义向外面签合同,如果经营不善,天涯文具店欠了很多钱。债主告上法庭:
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有无效力? 被告是谁?

最终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 案例】“我只养你18年”是否合法?
从小父母离异的王晨好不容易才考上大学,不料竟又被生父赶出家门,王晨多次哀求父亲仍无济于事。无奈之下,这名四处寄居的大学生将生父推上法庭,怒讨居住权。12日,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晨的父亲声称我只养你到18岁,是否合法?

〖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王晨的父亲是否具有抚养责任?《婚姻法》第2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醉酒是否影响个人的行为能力?
《刑法》第18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小结】大家要明白,实际上用年龄来作标准认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确定行为能力,取决于意思能力,而决定意思能力的就是认识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说到底是个主观认识方面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对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19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案例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甲返回故乡,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的死亡宣告。以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2003年卷三9
A 自行恢复; B 不得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 D 经甲同意后恢复
《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上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对照38条:人身关系以保持现状稳定为原则。
【案例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第2题) A.丁应将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 返还给甲

五、代理制度
代理授权委托书
代理证书授权不明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中的第二个连带责任) (多选)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名流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货140万元,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支付货款。对此订购合同: A.名流服装店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B.名流服装店应当支付货款; C.李文仲应当支付货款; D.李文仲应当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中的在代理

【思考案例】 甲帮乙运输冷冻鱼,路上要用三天的时间,第二天丙追来了,给甲说甲的父亲病重,甲很着急,但又联系不上乙,正好丙也是个司机,但是丙喜欢喝酒,曾多次被罚款,但是这个时候没有办法,甲只好转托丙。甲回来之后给乙一说,乙说,那怎么行,丙这家伙爱喝酒是出了名的。后来果然丙酒后驾驶,把车翻进沟里了。
再代理是否成立?
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指示责任? 在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中的善意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的认定——第三人的善意 974月,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将自己开发的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给B公司。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书,并提供该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及贷款证。
B公司在未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向C银行申请贷款3500万。B公司向C银行出示了与贷款有关的上述资料和《小区整体转让协议书》并以该小区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之后,B公司将3500万元中的500万元偿还银行的贷款利息外,其余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其它债务并宣布破产。C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一、本案中B公司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委托授权书,并提供该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及贷款证。其真实意思是为了办理翠竹园小区的整体转让过户手续而非委托B公司申请贷款。所以B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二、B公司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本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的认定:
构成表见代理的第二个要件: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本案的证据和事实表明:相对人C银行并非善意无过失,甚至存在一定的恶意:
1 对于A公司的首次大额贷款,C银行没有按照《贷款通则》关于首次大额贷款的规定,要求A公司提供经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也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房地产抵押必须经过董事会同意的规定,要求B公司提供A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贷款的决议书。该事实表明,C银行在审查A公司贷款资格时存在疏忽或懈怠。

因此,审查抵押贷款过程中,C银行在判断B银行是否具有代理权时,存在疏忽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的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
2A公司引起过错与C银行之间存在侵权民事法律关系,C银行只能另案起诉:

本案A公司和C银行之间不构成表见代理,则应当还原为普通无权代理案件处理。根据《合同法》48条,应当由无权代理人B公司向C银行承担责任,该责任为合同无效的责任,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如果C银行认为A公司向B公司提供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及贷款证的行为对自己的贷款审查造成了一定的误导,只能另行以为诉由提起诉讼——合同之诉已经走到尽头。 〖判决〗
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以A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对A公司不具有约束力,驳回C银行的诉讼请求。
六、时效制度
〖案例〗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甲在A地拥有一处营业用房,乙公司欲在此地开发建设一大型综合性的设施,于是双方签订合同,规定乙公司以自己的费用将甲在A地的房屋拆除,在B地为甲建造一新的质量更佳的营业用房;自该房屋于9856日建成时起,由甲无偿地使用15年;期满时乙公司有权将该房屋收回。该房屋如期建成,但甲却一直未请求乙公司交付该房屋,迟至0311日才请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乙公司则以甲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抗辩。

七、物权法

物的分类 主物与从物
【例】下列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有: A. 鞋子和袜子; B. 汽车和备胎; C. 汽车和轮胎; D. 房屋和窗户; 判断主物和从物的标准:
二者在物理上相互独立;
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交易观念上视为主、从关系:彩电和遥控器;

原物和孳息

1. 原物和孳息必须是两个独立的物。(熊和熊掌) 2.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由原物产生, 应当归原物所有人 【案例】1996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 1. 本案中存在几个法律关系?2.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物权具有追及效力
【案例】甲有录音机一台,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并在试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将其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恰又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录音机,要求取回,戊不同意。
甲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请求?
甲的请求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善意取得制度——对物权追及效力的切断 善意取得的对象:依法可以流动的动产;

【例】甲有一台25寸电视,一日被乙入室盗窃而去,以委托一家二手家电公司寄卖,后丙从公司处以800元购得。甲闻讯向丙主张返还彩电的权利。丙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公开市场——拍卖或者公开经营 市场价格;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192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债权担保的财产,如果债务不能得到按期履行,债权人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八、合同法
承诺是否有效
某化肥厂诉某农资公司履行合同纠纷案 案情] 19941月中,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到某农资公司的经理匡某及其秘书李某,双方在火车上就开始谈论生意。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买人一批,准备春耕季节的市场需求.下了火车后,郭某决定与匡某等同佐一家宾馆。双方都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李某按照匡某的意思签了名。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双方可以先签好合同,一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益章,然后传真绘郭某,当做最后文件。匡某同意.合同上约定,化肥厂出售10吨优质钾肥绘农资公,价格为每吨2000.2万元,化肥厂在315日之前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一事忘记了。不久就放假过年。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315日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司。
3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谁知农资公司却拒绝收货,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农资公司的经营人员通知经理匡某,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是他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明签的只是合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业务员,签字无效。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问题] ( l李某的签名是否有效?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庭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分析]
《合同法》33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在审理时,农资公司的经理矢口否认他让秘书李某签字,否定自己当时在场,声称自己不知道这回事。化肥厂却到郭某曾经与匡某和李某住过的宾馆取证,找到了匡某与李某的住房登记记录,宾馆开具有关证明。匡某承认自己在那里住过,但还是否认知道这件事。法庭认为匡莱理由不足,认定李某的签名是合法的代理,签名有效。 法庭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从郭某和李某签字时成立。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要有合同专用章才有效。农资公司的规定只有对内的效力,不能抗辩对方当事人。
法庭最后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缔约过失

[典型案例] 1990520日,江苏省某县磁性材料厂与某区的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由转让方应用技术研究所提供其自己发明的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YY4J25WJSFT单向电容运转导步调速电动机(附减速器的全套技术及其设计图纸和必要的零件样品;受让方磁性材料厂支付转让费5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笔入门费交完后转让方应及时交付图纸、零件并向受让方进行技术交底;转让方承担该技术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受让方负责筹备资金并组织生产;产品通过鉴定合格投产后,转让方分享利润得30%,分成期从产品正式投产之日起算三年为止;如因转让方的技术错误造成产品失败,转让方将全部费用退回受让方。
合同签订后,65日,受让方支付了第一笔入门费25万元,并花40万元改造原有的设备,准备一旦转让方把技术及其图纸送到厂里,就马上组织研究、投产。就在这时磁性材料厂听说该研究所正与某理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打官司,理工大学告该应用技术研究所侵犯其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就是磁性材料厂要求转让的技术。不久法庭就判决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停止使用和转让该技术,赔偿理工大学机械研究所损失费。 受让方磁性材料厂马上停止了投产的准备工作,经过改造的设备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与之配套也搁置没用了。于是向应用技术研究所要求退还已经交付的第一笔转让费,且赔偿改造设备所花的40万元。应用技术研究所只退回25万元,不同意赔偿设备改造费。应用技术研究所认为自己并没有要受让方改造设备,是磁性材料厂作出的改造设备的决定,自己不应该对此负责。受让方在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后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分析] 签订合同只是开始,合同不一定能保证是有效的并得到完全履行。在实际生活中,从合同的签订到生效、履行有时相隔一段时间,有时两人签订的合同根本就没有效力。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者签订之后履行之前因为一方的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履行,很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时造成原因的一方是否应该负责呢?负什么责任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是新的《合同法》的重要突破,它把对合同的约束、监督延伸到了合同成立、生效之前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狭义的缔约过失责任。 格式合同

[典型案例]李某系安徽某县农民,1995年春节后与几个同村的年轻人一起到浙江打工。因为不懂技术,又没有打工的经验,长时间找不到工作。43日,李某来到建安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提出到工地上打工,只要包吃包住,工资少些也没有关系。工地的负责人见他可怜,就答应他,但是同时对他说明他没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上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李某自己负责。李某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于是李某在工地上打工。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621日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佐了腿脚,却留下右腿残疾,右腿肌肉严重萎缩,要靠拐杖才能行走,还有轻微的脑震荡。这次事故中,李家花的医疗费和住院费40400多元,李家亲属到杭州探病、照顾李某所花的车费、生活费共4000多元。
出院后,公司不让李某回到工地去,也不再发工资。李某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李家欠下一大笔债务。李家觉得非常不公平,到建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建安建筑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认为公司没有聘用李某,李某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李某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而且李某自己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李家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19962月,李某在家属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帮助下到法院起诉。 [案情焦点]: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审理结果] 法庭认为李某与建安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李某的书面保证无效。建安建筑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营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 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台同 [典型案例]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一批三石公司的设备。19974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要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卖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418日告知三木公司,由于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来因为设备有故障,根本就不能正常运行,而且因机器故障致一名职工严重受伤。三木公司找到三石公司,要求退货,赔偿损失,并且承担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石公司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陈某已经离开三石公司,三石公司并没有委托陈某与三木公司签订合同。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三木公司将三石公司告上法庭,要退回款项,赔偿损失,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
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一、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并且是没有过失。善意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没有过失是相对人对自己行为应尽到慎重小心的义务。
二、相对人自己认为代理人是有权代理应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误以为对方有权代理造成损失,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相对人已经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没有订立合同根本就谈不上要人负责的问题。 认清本案中陈某代理三石公司是表见代理是本案的关键。陈某以前是三石公司的供销科长,经常与三木公司从事业务往来,这是三木公司信赖陈某的主要原因。而后来陈某辞职,三木公司并不知道,有理由认为陈某依然是三石公司的职员,从而与之订立合同。这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合同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三石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给陈某,三石公司也没有收到三木公司的钱等理由,都不能对抗三木公司的请求,三石公司应先承担责任。至于三石公司与陈某的关系应另案处理。

华盛信托投资公司诉远洋船务
公司借款与抵押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1992年,远洋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华盛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因为主管部门规定该投资公司只能向其投资企业放贷,而且远洋公司与投资公司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因此该投资公司不能直接绘远洋公司贷款。
投资公司找到另外一家与远洋公司同一行政区域的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与远洋公司三家一起商量,由投资公司向投资银行签订一份拆借资金50O万元的合同,但是资金不进入投资银行的账号,而是直接进人远洋公司的账号;然后由投资公司与远洋公司在199291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借给远洋公司500万元人民币,月息是09%,每四个月付一次利息,贷款期为一年;远洋公司以其所属的大舜号轮船作抵押。 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得知远洋公司签订合同借了500万元,就决定挪用这笔款.远洋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指使下通知投资公司把款汇到上级公司在 B市的工商银行的账号上.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把这笔款完全挪用到别的下属企业,远洋公司根本就没有用这笔款. 一年后,远洋公司无力还款.经过多次交涉,没有取得任何效果.远洋公司认为自己没有用钱.钱是到了上级公司的账号上,应该向上级公司要求还钱.19931,投资公司向远洋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远洋公司偿还所欠的500万元及其利息,并要求依法拍卖大舜号轮船,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法院在判决时也认定这两个合同都是成立了,但都是无效的,并且所持的理由却不同。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是因为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认为抵押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因为该合同在程序上违法,不符合法律对于轮船的抵押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
对于借款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它的生效方式,因此应该依照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进行,即认为生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开始。但是它仍然要符合合同生效的四个基本要件。案的借款合同违反了要件之一,即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向不是其投资企业的远洋公司发放贷款,超越了经营范围,违反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八条的规定。而且借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一拆借的名义贷款,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该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应当返还所得
5四万元给投资公司。 约定不明的合同的履行 典型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方与某物资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一楼所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10年,自199311起至200311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60万元,从第六年起,每年增加3%。
第二条 乙方每年110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年度总租金额的一半,然后在710日前付清另一半。
第三条 在本合同签字后3日起10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半年租金。此笔款项交付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出租房屋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使用的煤、电、水计表核算,冷暖气费按平方米计算,由甲方按月收费。
第五条 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房屋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就按年租金额的万份之三罚款,如有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将按末完成的租期部分应付租金的10%罚款。
第七条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法律顾问咨询,发现合同内容不完备,要求重签合同。 [案情焦点](l合同是否有效?(2能否补救? [审理结果]:合同有效;双方协商签订合同补充条款。

我们可以发现该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条款有很多漏洞,主要的缺陷有: (l标的物不明确.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简单的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使合同的标的物,出租物处于不确定状态.(2标的物数量的条款不完备.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出租房屋的具体数量不明确。(3欠缺关于标的物质量的条款。(4缺少关于出租房屋用途的条款。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出租房屋的用途。通过规定用途,出租人可较确定地了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监督、限制承租人破坏性地使用房屋,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也可防止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5合同没有必要的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结合上述合同,我们就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一些条款,使之更加完备,使合同内容更加明确,从而增强合同的安全性、可行性。补充如下规定: 第一,详细写明标的物即出租房屋的坐落地点、门牌号码及附属设备(如门窗、水、电表、灯具、保暖、卫生设备等
第二,写清楚标的物的数量,如具体写明出租房屋的间数、建筑面积及附属设备的数量,用来作为交付或返还时验收的依据;
第三,在合同中增加房屋质量状况的条款及当事人对出租屋的要求,明确写出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室内装修情况,附属设备的质量情况,作为交付或返还时验收购根据;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可以以此确定双方的责任; 第四,明确列出出租房屋的用途; 第五,除了原来规定的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和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应增加承租方逾期交付水,,煤气,冷暖气费和出租方不履行对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保养责任.出租方出现不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不履行对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等违约行为时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
例:199712月,某服装厂与某开发公司协商购买西服,并于同月16日向开发公司支付预付款20万元。1220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规定:开发公司供给服装厂西服1.5万件,总价款额为128.7万元,货到黑河后验证、验数,付总货款的40%,其余货款分别于19981月、2月付清,运费由开发公司负担。签约后,开发公司于1231日用汽车将货物从合肥市运至黑河市并存放于服装厂指定的停靠地点,开发公司向服装厂提供了商检证明复印件。但由于服装厂只筹集到20万元货款,不能按约定交付总货款的40%,故货物始终未卸车验数。开发公司等候数日后,于199817日带运货车队离开黑河。服装厂人员追至孙吴县继续与之协商,但由于服装厂仍不能按约定付足40%货款(518800,开发公司遂将货拉回合肥市。服装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公司返还2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64350。开发公司辩称,本公司按规定时间将货运至黑河,但服装厂在放宽时间后仍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40%的货款,本公司才将货物拉回,违约的是服装厂。 问:哪一方违?为什么? 代位权
5孙某为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312日向许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2.5倍,至912日本息一次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家电,被工商机关查获,旧家电被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家电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1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认为收回这2万元也得还债,让姜某暂不要归还。一年后,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2万元以清偿孙某所欠的债务。问:许某的起诉对不对?为什么?

免费下载 Word文档免费下载: 经济法案例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