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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
程序化的强制
【材料7】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出现过一起离婚纠纷案。住在刘家沟的一位农民,一直不从事生产,专门沿街乞讨,并且以此为生。他叫黄思成。1938年,他的妻子刘风亭觉得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便向当地的边区法庭起诉要求离婚。法庭认为,刘风亭的要求是有道理的,便判决准予离婚。可是,由于当时战事十分紧张,无论是刘风亭还是黄思成,都没有收到判决书。刘风亭私下便与另一男子刘志温同居。黄思成则是依旧沿街乞讨。1941年春天,黄思成不能为她提供衣食为由,向绥德司法处起诉要求离婚。司法处认为离婚并不适宜,同时责令黄思成必须为刘风亭提供衣食。时隔不久,黄思成继续开始沿街乞讨,不见踪影。刘风亭没有任何办法,只好再次提起离婚起诉。8月,绥德司法处判决离婚。刘风亭随后和刘志温到政府登记结婚。黄思成回来之后,不服判决,但是也没有提出上诉,只是不断到刘志温家吵闹纠缠。1942年,黄思成向延安高院提出了上诉,高院判决驳回上诉。黄思成依旧不服,继续申请改判。1943年3月,边区高院审判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尽管是驳回了申请,但是,边区高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只是调解依然是不成功的。此后,边区高院批示绥德分庭处理该案。绥德分庭和政府秘书一同下到当地,协同地方群众进地调解,最后,决定黄思成与刘风亭结束夫妻关系,由刘志温赔偿黄思成衣物等损失。案子至此彻底终结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材料22】杭州的叶老先生是裱画师,2000年去世后留下巨额遗产,包括一批珍贵字画、一套住房等,价值达百万元。叶先生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一份为自书遗嘱,将其全部遗产包括一切动产和不动产一针一线全部给原家中的小保姆吴菊英;后一份为公证遗嘱,将住房一套赠给吴菊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对遗嘱有异议,在其父过世后,将其父留下的字画拿走。吴菊英索要不成,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菊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叶先生的二份遗嘱有效,判决叶先生的全部遗产遗赠给自己,并由叶先生的两个女儿归还拿走的字画。两审法院皆判小保姆胜诉,老画师的遗嘱合法有效。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二、民法导论
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社会关系的两次重大划分
其他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区别在于:法律关系——国家强制力;其他社会关系——道德
A .道德调整内心活动的动机;法律调整外部行为。
B.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道德依靠人们的观念,社会舆论和善良风俗;C. 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道德约束的效果因人而异,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二次划分:法律关系又分为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 “私权神圣”有利于保护人权
保护私权的极端:美国的枪支文化
美国民间仅AK47就有100万支,每年有3万多人死于枪下,54个总统中有四个死于枪杀,最近几年不断发生的校园枪击事件。《枪支管理法》却难以在国会通过。
美国《宪法》规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许可,不得进入、搜查。”“人民持有武器的权力不得侵犯”。这两条是相互联系,而且有整个司法系统予以保障。如果发生闯入私人领地的情况,法律是支持开枪一方的,但为了避免误伤,要求事前发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继续侵犯的,主人有开枪的权力,事后不必承担后果。 在司法环节
公法实行“主 动 追 究”原则
私法实行“不 告 不 理,二 次 干 预”原则 孙英杰案:司法公正不等于揭示真相
原告孙英杰称2005年10月16日参加第十届运动会女子万米比赛后被发现了兴奋剂,被告于海江的“强力补”是造成原告孙英杰被处罚的直接原因。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于海江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孙英杰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于海江赔偿精神损害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凭什么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 法院为什么不追查“药物的来源”?
■ 法院判决的效力如何——孙为什么打这场官司? ■ 孙英杰如果真的清白,她应当怎么做?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利于理清案件思路
【案例】 2001年1月27日,彭某和妻女到厦门肯德基餐厅就餐时,因餐桌位紧张,与另一帮顾客发生争执,遭受殴打,其鼻子被打伤,摔坏眼镜一副。肯德基的员工在发现发生斗殴事件后,立即报警,同时三名男性员工上前劝阻和制止斗殴,另有员工将彭某的孩子带离现场。在110赶到之前,打人者已先行趁乱离开餐厅。彭某在事后状告厦门肯德基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未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要求赔偿医药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973.60元。 肯德基是否应对其餐厅内顾客打架受伤负责?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强调“诚信原则”是中国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前提 中国的市场经济到底出了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