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文档网

聪明文档网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 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该如何处理?

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3-01-19 03:45:02    下载该word文档

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该如何处理?
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

目前仍在工作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大致存在以下五种情形:1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2是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条款的履行期限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3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以及欠缴、拒缴社保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留用或者与其他单位聘用的;4、是“一不做二不休”的,即没有上班,但是因为一些因素,用人单位尚未给他办理退休手续,社保服务机构尚未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此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5、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只有超过退休年龄,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继续或者再次受聘的,签订的合同都定性为劳务合同,受一般民事合同法律规定的调整。但考虑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只是解决了其无法就业时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很难说在劳动强度和劳动风险上有所减轻,故是否可考虑参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的规定,在明确是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在具体认定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存在过错时,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劳动基准作为劳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加以适用,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研究。

对于第二种情形:笔者认为,严格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在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达法定退休年龄即合同终止,或者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服务期是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用人单位仍然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仍然受劳动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调整,用人单位

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自然也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除非此时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第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以及欠缴、拒缴社保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用在原用人单位,可能重新签订了合同,也可能没有签订合同。笔者认为,是否适用劳动法律规定不是从劳动者的年龄作为分水岭,而是以其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无论原用人单位与这类人重新签订合同,还是没有签订合同,仅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都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这类人到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也遵从同一法律适用原则。

对于第四种情形:这并不是纠纷中的常态,一般情形下,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没有到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是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如果在尚未办理完毕,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鉴于劳动者已经和原用人单位脱离了人身依附,并且没有再为其提供相应劳务,在相关手续完善后该劳动者是能够享受退休待遇,那么我们认为劳动者和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可按照劳务关系处理。而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工伤保险待遇、因办理移转社会保险手续等而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受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

对于第五种情形: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初次向社会提供劳动,这种情形与原有劳动合同的延续和曾经建立社保关系的劳动者用工有不同,考虑到目前社保机构是无法为之前未建立社保账户、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才被招用的人建立社保账户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这类人员在“发挥余热”初次向社会提供劳动的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不由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应为以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为目的的合同,受民事合同法调整。


  • 29.8

    ¥45 每天只需1.0元
    1个月 推荐
  • 9.9

    ¥15
    1天
  • 59.8

    ¥90
    3个月

选择支付方式

  • 微信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

常用手机号:
用于找回密码
图片验证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短信验证码:
新密码:
 
绑定后可用手机号登录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