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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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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个学科、专业均可申请。
第三条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硕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凡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位申请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硕士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工作量(在职研究生等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同意接受申请的人员应根据论文情况组织答辩。
第七条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3~5门,否则,不能申请论文答辩。
三、硕士学位和其它课程考试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外文资料。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结合我校统一制订的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进行。
第九条研究生按规定修完本人培养计划所安排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合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不能进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四、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研究生在论文题目确定后,从事论文的试验研究和撰写论文的时间,一般应有一年左右,其时间的集中或分段安排,由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根据培养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论文必须是在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有试验研究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必须参加试验部分的主要工作。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应对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和理论意义;2.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或进展;
3.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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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是研究生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和资料整理等工作。
寄送申请者的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工作由答辩秘书办理,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每个委员必须预先阅读论文的文本,并做好提问准备。
第十五条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在一次半天会上,一般只答辩3至4篇论文,每篇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1个小时。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宣读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1)答辩主席宣布论文答辩开始;
(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20~30分
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可以不休息),答辩人回答问题;
(4)休会,答辩委员会开会:介绍答辩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宣读论文评阅意见,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结束。
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将答辩材料即时整理,连同答辩记录和有关材料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做出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