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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运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隐藏附件三、六、七,明显涉嫌商业欺诈

时间:2011-07-15 21:49:37    下载该word文档

国内五大房地产巨奸利令智昏,合流成污

利用买受人对政府及亚运工程的信任

公然制订违反法律,侵犯买受人权益的不平等条款

——亚运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隐藏附件三、六、明显涉嫌商业欺诈

亚运城商品房出卖人(广州市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五大开发商巨头合股成立)订立的预售合同附件三公然违背合同法有关条例,附件七更是罗列十九条不平等补充协议,大肆篡改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制定的合同正文条款,严重侵犯买受人合法权益。在销售及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出卖人指定的代理律师刻意隐瞒不平等协议存在,明显存在商业欺诈。买受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应得的合法权益完全“被协议”掉。

律师所利用买受人对政府的信任,将不平等协议暗藏在政府统一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令买受方相信签约过程公平公正,合法合规,仓促之下签订包含不平等附件在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附件七的补充协议的第一段话,出卖人刻意以“特别提示”规避其隐瞒不平等协议的法律责任。事实上,出卖人从未提醒买受人合同中存在出卖人免责的附件三、六、七,也未对买受人做任何合理说明,更遑论买受方能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买受人完全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其不平等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甲方(出卖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法律

对乙方(买受人)显失公平

一、将企业的商业行为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合同附件三公然违反国家法律,将违法条款写入合同附件中。

附件三内容违反包括不限于下列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亚运城官方宣传网站上宣称亚运城广铁一中将在2011年秋季开学,此宣传仅仅是一句空话。

同样是亚运城官网,宣称广医四院计划20117月开业,实际呢?

  原盼望以5大开发商的实力,呈现给业主们一个美好的未来。然而,一年苦苦的等候,等来的却是低劣的装修,遥不可期的配套设施和开发商一副毫无道德的无赖诡辩!

二、甲方单方面在合同附件七中罗列十九条“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将甲方违约责任逐一免责,对乙方权益造成极大侵害。如此重要的合同变更,理应与乙方公平协商,并且另立补充合同或协议。但是,甲方却擅自该补充协议以附件形式,违规插放在房管局制定的标准合同正文之后,双方签订页之前,并且不设明显标题,也未设任何明显字体加以提醒或区分,这样极容易让乙方误认为合同的全部条款均为房管局制定的标准范文条款

细数“补充协议”条款,多有显失公平之处,首先,“补充协议”取消了法律赋予乙方可能因甲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权益。包括不限于以下侵权条款:

1合同未签订,甲方先违约。 “补充协议”第一条“协议”即犯规。

合同正文第四条的相关条款(其中下划线部分为甲方所填)是这样的:

显而易见,“补充协议”直接令合同正文中关于商品房层高3米的重要约定条款失效,为甲方销售欺诈行为免责。按理来说,若甲方无法保证合同标的商品房的层高,何以又要在合同中约定为3米呢?道理很简单,因为甲方的销售人员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向潜在买受方虚假承诺过层高为3米。若合同中不明示此项,买受方很可能会拒绝签订合同。因此,甲方明里在合同正文中约定层高3米的条款,暗里却在附件中将该条款恶意篡改为建筑规范的最低值(2.1m,在实际收楼的业主发现,层高实际在2.6-2.8米之间,与当初承诺差之甚远,但无可追诉)。

2甲方违约,政府担责。甲方将不能按期交楼的责任推卸给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形同虚设,对于法定交付资料不全的标的物,乙方无权拒收,也不能追究甲方责任。请看“补充协议”第七条:

以下是被枪毙的合同正文的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条款:

在这条“补充协议”,甲方规避责任已经非常直白了。正所谓“知耻者近乎勇,不知耻者超乎勇”,我们的五大奸商果然超级勇敢,竟将责任直接推给我们市委市政府的下属机关,不知我们敬爱的张广宁书记、万庆良市长对此有何感想。

3无赖交楼拒收也得收。 对合同正文中第十六条关于交付时验收的有关要约有点伤不起,先看看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

  正当乙方小业主们还在为合同规定的3日内验收,验收当日提出异议,而且异议还只能提一次的限制中召开头脑风暴会议的时候。开发商却已悠然自得地祭出“补充协议”的第八条了。

小业主们呜乎哀哉,礼顶膜拜。这甲方确实太无微不至了,竟然早已为乙方安排好一切后事了。可不是,你乙方总得收楼,不管你是早收、晚收还是不想收,最后总得收,收前何必修补,收后自会长修;正如人总有一死,不管你是早死、晚死还是不想死,反正都得一死,生前何必久睡,死后自然长眠。所以说流氓不可怕,最怕流氓有文化。

3慷业主之慨,创奸商之收。 其实在乙方小业主们还在纠结于甲方动用维修基金来擦屁股的时候,甲方早开始打起小九九来了。在“补充协议”第九条多退少补协议的指导精神下,我们天真无畏的小业主们一边勒紧裤头向甲方交纳原总房价3%的增加购房款,一边欣然接受甲方赠予的超出3%以外的免费面积。

“补充协议”第九条比较长篇,在不偏离中心思想的情况下,我尽量简单介绍一下。“补九”是对合同第十八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约定的变更。

“合十八”的中心思想是:1、最终产权面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房价款;3、超过3%的,乙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以下情景案例是根据条款假想,不代表事实发生,如有雷同,纯属不幸)

一向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忽然找小业主谈话:“你看,这3%以内的,我们还是按合同办事,0.6%以内的,我们也别计较了,麻烦。但超过3%的,我看我本人的责任也挺大的,干脆我承诺,超出3%的面积,我负全责,不用你给钱了,少了我还给你贴双倍钱。为表示诚意,我把这条约定写进“补九”了。你看,小业主你们亏不了,却可能赚一把,就别提解除合同的事儿了。

这不,房管局来一点算,乖乖龙地冬,这小业主家一下多了8%的套内面积。小业主那个高兴啊,赶快按约定从家具添置计划中抽出3%的差额房款,欣然收下剩下的5%的免费面积大餐。业主回家在四壁空空的客厅里,左度右量,看到底在哪多出了这么一块。仔细回想一下,到底为什么呢,你说没建好的楼,面积不好说也罢。这亚运城是现楼呀,面积怎么会差那么远呢。真是百思不得其解。难道真是奸商作恶多端,遭报应活该亏本?

开发商却一边数钱一边偷笑:“笨蛋,我销售的时候故意把分摊面积开大点,套内面积缩小点,反正按套卖给你们,你们也不在意。完了房管局帮忙做个实测,小业主们都得乖乖送给我3%房款,呵呵,这真是比抢劫来钱快呀!”

实际上,“补九”与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大部分相似,唯偷偷删除套内面积误差正负3%后,乙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至于开发商不必纠结于少于3%的利润减少,或超过3%的需负担的违约责任,稳稳保证3%的利润增值。

在亚运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侵犯买受方权益的不平等条约远不止于此,亚运城五大开发商利用大多买受方第一次置业,对商品房交易知识知之甚少,对政府的信任,对亚运遗产的珍爱,在销售合同中设置让小业主丧失权益的陷阱条例,这些条例甚至不惜抵触国家法律,放贷银行、律师所都是开发上的商业欺诈工具,五大开发商凌驾于政府,凌驾于法律,唯利是图,喝着小业主的血,吃着小业主的肉,而小业主们则背上两代人的债务,在破烂不堪的亚运蘑菇楼里,永难翻身!

最后,尊敬的媒体工作者们,请你们将亚运城的黑幕传播出去,这是五大开发商给我们广州带来的耻辱,是中国人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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