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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制度
篇一: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 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联络员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工商部门与企业密切联系的有效效劳机制,加强与企业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效劳,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工商联络员〔以下简称工商联络员〕是指由企业自愿推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受企业委托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系,办理本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务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全县工商管理系统对工商联络员按照“谁确认谁培训,谁管理〞的原那么,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营业单位均可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一名工商联络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并指定专人与企业建立双向联系。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企业的推荐予以确认, 方便与企业的联络,同时应当重点加强与以下企业联络: 〔一〕地方重点骨干企业;
〔二〕政府重点工程、重点扶持企业; 〔三〕规模以上国有企业和改制企业;
-1- 〔四〕高危及重点行业企业; 〔五〕著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特别关注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 工商联络员的根本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工作相对稳定,熟悉本企业根本情况,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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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和较高的文化素质; 〔三〕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第七条 企业工商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企业工商联络员是企业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联络人、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员和工商行政管理行风的监督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所在企业加强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系,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所在企业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帮助所在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对本企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反映反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进工作; 〔三〕协助、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参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调查研究,为工商行政管理决策提供建议;
-2- 〔四〕催促和负责所在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开业、变更、改制、注销、年检等手续,对涉及企业登记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 〔五〕监督工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对其了解的情况进行反映并提出批评和要求;
〔六〕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参加工作联系会议和有关的交流会、座谈会,参加和协助工商部门举办的各类宣传教育、咨询效劳活动。 第八条 工商联络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涉及企业登记管理的重大事项,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预约效劳或上门咨询效劳、现场办公;
〔二〕及时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可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
〔四〕可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协助联络员单位开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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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水平进行监督评议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 工商联络员迎由所在企业自愿向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并填写《企业工商联络员推荐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工商联络员花名册等活动档案,做好工商联络 -3- 员的资料管理。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工商联络员的日常接待、事务处理、信息沟通等联系工作。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适时召开工商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对工商联络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发挥企业工商联络员作用,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企业排扰解难,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效劳。
第十二条 企业应保持工商联络员的相对稳定性,工商联络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该企业的,企业应重新推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重新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4- 企业工商联络员申请推荐表
注:企业更换联络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 篇二:联络员工作制度
泰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泰州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整合泰州市汽车经销行业信息资源,加强与各会员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效劳,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联络员的管理
第二条 联络员应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效劳意识强,热爱联络工作,并具有较强的责任感; 〔二〕了解行业的政策、法规,熟悉所在单位主要工作,掌握其根本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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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联络员原那么上由各会员单位市场部负责人或行政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指定专人担任,并出具单位有效证明,报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协会秘书处经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文公布。
第四条 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当联络员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协会秘书处。协会要求报送信息、推荐稿件任务连续两次未报送者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协会举办的联络员会议者,协会可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提出更换人选。 第三章 联络员的权利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联络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和活动, 对协会联络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本人撰写或推荐的稿件,可被协会优先采用; 〔三〕享有参加协会“年度优秀联络员〞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及领导与协会秘书处的双向工作联系,及时传达协会理事会的精神和要求,通报协会的工作动态。
〔二〕报送所在单位的根本信息〔包括机构、人员、资质变化,办公通讯地址及法人变更等〕及重要工作动态和先进技术,反映行业难点、热点问题及企业诉求;
〔三〕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单位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响给协会秘书处;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联络员在每年1月底前,积极做好所在单位年度会费交纳和催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