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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时间:2020-05-29 01:40:26    下载该word文档

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为维护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信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就我县处理非正常上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正常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以各种方式表达诉求意愿的行为。

二、非正常访行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处置非正常访行为,应坚持依法、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非正常访行为,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非正常访人到北京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外国驻华使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周边等非信访场所,以明示或暗示有意表露信访人身份,没有过激行为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二)对进京非正常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较重,或者被公安机关警告处罚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对经行政拘留后,再次进京非正常访,由公安机关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三)在进京非正常访过程中因言行过激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可以视情节直接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正常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信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出示状纸、穿着状衣、以自杀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

3、以静坐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不听劝阻,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4、以递交信访材料为名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以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

  (五)非正常上访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危害物质以及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处罚。

  (六)非正常访人侮辱、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处罚。

  (七)非正常访人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处罚。

  (八)非正常访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罚。

  五、非正常访人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四)、(八)项规定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本意见第四条第(四)、(八)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六、信访人员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纠集多人以各种方法对公共场所秩序进行干扰和捣乱,故意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闹事,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四)纠集多人堵塞交通,使车辆、行人不能通过,或者故意违反交通规则,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影响顺利通行和安全,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七、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访人员是否是非正常访作出界定,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所属辖区非正常上访人员基本情况及其违法上访的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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