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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

时间:2018-12-12 22:14:08    下载该word文档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社会保险问题

2017年6月,刘某向市社保稽查大队投诉,称其2016年8月到郑州某酒店工作,并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7年6月,刘某与酒店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刘某在酒店工作期间,该酒店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现要求酒店为其办理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经核实,该酒店确实未给刘某办理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投诉人刘某的身份证显示:刘某,男,1956年2月出生。刘某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刘某从60岁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此案中,虽然涉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到一年,但在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产生了争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职工与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基础条件。该案中,刘某在2016年2月时已年满6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与该酒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种观点: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刘某与该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应认定其与该酒店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并无任何法律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做出禁止性规定。《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除非有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公民的劳动权不得剥夺和限制。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就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三种观点:要区别处理。《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判断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条件,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办案人员认同第三种观点,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

经过核实,投诉人刘某没有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但从60岁起开始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的问题出现了:如果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也是养老保险待遇,则刘某与单位就是劳务关系,如果不是养老保险待遇,则刘某与单位就是劳动关系。

问题2: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属于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种观点:是。《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此条列在《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章节,说明居民养老保险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2014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从国务院文件看,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明显属于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种观点:不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两类,分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缴费比例缴纳,职工达到法定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终生,养老金标准与退休前工资相差不大,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和公务员参加的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适用于没有参加工作的城乡居民。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70元,可见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缴费基数、发放基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在养老功能方面明显弱于职工养老保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理解为已经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不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从养老保险金的养老基本功能和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社保权益考虑,办案人员认可第二种观点。在为投诉人刘某参保登记和补缴社保费的时间问题上又遇到了新的问题。

问题3:投诉人社会保险登记起始月份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2016年10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该酒店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该单位注册日期是2016年10月13日,说明该单位职工的参保登记起始月也应当是2016年10月。

第二种观点:2016年9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上规定说明,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的日期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单位办理社保登记无必然联系,这样也是维护职工的社保权益考虑。

办案人员认可第二种说法。

社会保险投诉案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关乎职工后半生的养老保障和健康保障,处理此类案件,既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职工社保权益,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认定职工劳动关系上,不能简单以是否职工超出法定退休年龄,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要看其是否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参保登记的起始日期,不是看单位的登记日期,而是要看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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