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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其启示沈建张汉威

一、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有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2007年,德国的人均GDP4.63万美元。社会福利支出占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5%GDP总额的1/3老金支出占整个社会福利支出的50%。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联邦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最早制定的《工人疾病保险法》距今已有125年的历史。以后又陆续不断补充完善创新了相关法律法规,1884年实行了《事故保险法》1889年颁布了《养老金保险法》。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赡养、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在内的历史悠久、内容丰富、体系健全、完备成熟、执行有序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是其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要依靠法定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来实现。

法定养老保险是联邦政府的一种强制险。每一个雇员、企业、团体必须在法律规定下定期投保。投保项目包括:1)退休金。2)丧失劳动能力。3)死亡。目前的缴费比例为雇员工资的19.9%(税前),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而当雇员收入低于某一限额时,则由雇主单独缴付。法定养老保险每年能获得占当年总支出20%的国家补贴。它采取转移分摊原则来进行收缴和支付,即在职雇员交纳的养老保险金用于支付退休雇员的养老金。领取数额是根据退休者退休时的工资和工龄计算,最高限额为退休时工资的75%。目前,退休雇员领取的法定养老金占工资比例平均为53%

补充养老保险又分为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均属于自愿性质的养老保险,后者主要适用于自由职业和手工业者,且都能获得国家补贴和制度上的保障。如德国政府规定,开办企业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担保机构养老保险基金会投保,以防止一旦企业破产,企业养老保险金的支付落空。目前,德国企业养老保险对劳动力的覆盖率已达到65%,补充养老保险占养老金支出的15%,成为养老保障制度中重要的补充部分。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还有另一大特色。除了从资金来源、支出分配上确立一套较为完整严密、有前瞻性的养老保险制度外,德国政府还从人文关怀、社会关爱、康残互助、全员护理的视角和现实需要出发,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着手解决养老保障制度中日益突出的人力需求矛盾。

首先,从个人消费支出上预留空间。从1995年开始,德国根据社会需求,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增加了一个新险种——护理保险。每月交纳的护理保险费为雇员工资的1.7%,由雇主和雇员各缴50%,并规定凡参加法定医疗保险者必须同时参加护理保险。目前,德国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人口的覆盖率已达90%以上。德国法律规定,凡雇员加入法定医疗保险,其赡养人口则也视为同时加入。因此,德国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几乎可以覆盖全社会的人群,有效地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在未来步入老龄阶段或遭遇病残时购买护理服务的经济负担,切实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和病残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护理权利,体现了一种社会公平。

其次,适时推出一项叫做储存个人服务时间的制度。凡年满18岁的公民,均可利用公休或节假日义务到老年公寓、老人院和老年病康复中心提供各种护理服务,不拿报酬,但服务时间
可随时储存在服务者个人档案中,以备将来自己需要接受护理服务时,将这些服务时间提取出来免费享用。这项制度深受德国公众欢迎,因为它既避免了年轻公民人力资源的浪费,增强了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也为年老和病残公民的自我救助提供了一种选择。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移支付原则在人力资源合理分配使用上的具体应用。

二、德国养老保障制度的调整

同所有发达国家一样,德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人均寿命延长。同时也存在人口出生率下降、总人口呈现负增长、劳动力价格猛涨、人力资源日益匮乏的现状。长期的高福利政策导致高失业率,高失业率又造成社会福利开支增加引发的庞大的政府财政赤字。高赤字逼迫政府采取高税收政策,高税收最终带来企业生产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纳税减少失业增加社会福利负担加重的又一轮恶性循环。据统计,2006年,德国财政赤字约395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其中,养老保险缺口就达60亿欧元。根据联邦统计局发布的调查报告:到2050年,德国人口将从现在的8200万下降到约7000万,其中50%人超过50岁,30%的人超过60岁。预计到2040年,将由2个在职人员供养1个退休人员。养老金入不敷出的局面日趋严重,不断加重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负担。面对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压力,德国政府已逐渐意识到需要逐步调整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以便未雨绸缪。其具体做法是:

1提高法定养老保险个人交纳比例。2030年起,法定养老保险占雇员工资的交纳比例将从19.9%提高到22%

2降低退休雇员领取法定养老保险金占其工资的比例。2003年开始,退休雇员领取的法定养老保险金占其工资的比例将从53%降为43%

3、提高补充养老保险在养老金支付中的比例。德国政府计划在未来支付的养老金中,补充养老保险占的比重将从近期的15%,上升到30%

4、延长雇员的工作年限。到2012年,政府准备将男女雇员的退休年龄从现在的65岁推迟到67岁。这样,既可以增加法定养老金的有效供给,又可减少养老金的实际支出,可谓一举两得。

5、提高享受法定养老保险的投保年限。过去只要投保5年以上,即可在退休时享受养老金。现在则规定必须投保35年以上,方能享受养老保险金。

6、联邦政府每年拿出700亿欧元补贴养老保险基金,同时提高生态税补充养老基金。

总之,在世界经济步入衰退、本国经济持续低迷、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为了继续维持高福利、高工资、高税收的国民收入分配体制,德国政府采取的这些缓解人口老龄化危机的举措是否有效,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验证。

三、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1、政府部门的设定和职能划分科学合理。是否有人专管,并且保持主管部门的长期相对稳
定,是能否产生好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的重要前提。德国联邦政府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政策的制定,分别由联邦社会保障部、劳工部和卫生部负责。诸多社会保险的具体实施和运作,则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联邦下属的16个州政府除了设有内政、财政、文化、经济、教育、工商、法院等部门外,均专门设有社会保障部。各州政府社会保障部又设有家庭保障、工作保障、健康保障、社会保障、保障法律制定和办公室等6个部门。这种专门专管体制的建立有效地保障了政策制度的高效运行。

2、机制灵活,分工明确。政府除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制定标准、规范运作、提交法案经联邦或州议会通过施行外,凡是能由社会团体、企业和私人承办的社会保障事项,均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规则和方式办理,各司其职,从而节约了资源,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

3、体系健全,防患未然。目前,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由5个部分组成:养老(退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不但险种门类齐全,囊括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且内容详尽,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如在养老险里还包括一项残疾险,规定如果投保人的身体发生伤残,经医学和社会保障部门证明每天不能坚持连续工作3小时,即可享受该险。但必须在此之前连续投保此险5年,并且不少于连续3年付全额保费。另外,养老险的赔付还包括了投保人突然发生的死亡费用和死亡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配偶亡故的险额继承和子女的抚养险额等。

4、收支分开,服务畅通。各种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工作,由设立最早、服务网络最广泛的医疗保险公司统一负责。这些公司一般在收到资金的当天即分转各个保险公司履行支付。同时,提供社会保障的各个服务机构,利用电脑和现代互连网技术,随时提供便捷的信息咨询和查寻服务。

5、政策前瞻,覆盖面广。德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调整都是基于及时对社会人力资源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发展进行精密的数据收集和深入系统的科学分析,对比它与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相互依存、承载关系,从而提出的一种试图解决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自然与社会和谐共处的法律方案。因此,它具有预见性、针对性、可靠性、稳定性、包容性和科学性的突出特征。

德国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经济的持续、繁荣、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倡导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缓解雇佣和社会矛盾,完善其社会法律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

四、对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政策建议

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均大致包含三个组成部分,即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前两项主要针对生活在社会贫困线以下的低收入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由他们扶养的未成年人,基本只能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支撑,支出远远大于收入或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只有最后一项才是社会保障体制的核心内容。为了达到持续的良性循环效果,它要求资金总体上必须收支平衡,保值增值。它面对的是社会主体。而养老保障只是社会保障的一个分支:社会保险中的子系统。并且,社会保险中的其他险种都与养老保障问题有关联性,法定养老保险则是养老保障的主干。


我国的情况相对复杂。尽管2007年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557美元,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起步晚、差距大、较贫穷、较落后、资源少、负担重、潜力大的发展中国家。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定是和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养老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改革开放为标志,大体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国家于1951年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国有企业职工在养老、疾病、工伤、残疾、死亡、生育等方面都可得到保障。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农村实行以五保供养、困难户救济和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救助制度。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的改变,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养老保障水平也逐步提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以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户供养、救灾和抚恤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2007年年底,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5400万人;参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突破2亿人。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达到1.07万亿元,近几年以年均20%的速度增长。全国社会保障支出已占财政支出的20%左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累积4140亿元。2005年国务院做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做实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扩大到11个省份,18个省份实现省级统筹。从2005年开始,国家连续3年调整企业退休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从714元提高到963元。《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第一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首次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20083月国务院又批准开始在全国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尽管获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无论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现实需要相比,仍相差悬殊,而且形势越来越严峻。按照联合国人口发展署标准,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超过该国总人口的7%,即表明进入老龄化社会。令人遗憾的是,还没有步入发达国家行列,我国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7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3亿,占人口总数的11.6%,而全国有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仅为4900万人,还有超过2/360岁以上老年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养老保险。据统计和测算,由于上个世纪60年代我国人口政策失误造成的生育高峰的滞后影响,2050年我国将迎来人口增长最高峰。这意味着2050年以前,我国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人口总量和老龄人口总量增长双高峰局面。这必将对人民生活、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带来更加严峻的挑战。为了认真对待挑战,借鉴德国经验,提出如下政策建议,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

1、养老保障制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策大制,要统筹安排。应尽早从长计议,精心谋划,科学测算,跟踪反馈,适时调整,先城后农,专部专管,监督有力,落实到位,抓紧立法。

2、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制定和调整应科学有据。制定政策和制度应沿着公开、科学、民主、法制的轨道进行,按照政府部门、专家、公众三结合的方针,力争做到既量力而行、科学规范,又有承受能力。一个制度对社会主体要有公信力和吸引力,才会有生命力。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的缴费率占城镇职工工资的40%50%,其中,养老保险高达28%。而根据《2004年全球社会保障》统计,发达国家养老保险缴费率大体处于10%20%之间。过高的缴费率和监管法律的缺失,助长了逃缴现象的发生,使保障制度覆盖率低或形同虚设。养老保险应采取专项严格立法的办法。


3、养老保障制度应更加关注并确保弱势群体。对于在市场经济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产业结构升级或调整造成的困难企业、破产企业职工,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雇员,特别是在城镇有临时工作的农民工,都应享有可靠而稳定的基本保障。专管部门应密切关注经济情况发生的变化,做到提前有预案,事后及时查漏补缺,补充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4.经济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凸现期,社会保障要注意定期保持动态平衡。法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应与国家GDPCPI保持一定的正相关性,使其与国家宏观经济长期规划一样,做到5年一大调,每年一小调,形成制度。这样,才能及时缓解矛盾,减少人为因素。5开源节流,扩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4140亿元的社会保障基金积累与我国十几亿人口相比,显得很少,使用起来未免捉襟见肘。国内已有专家学者建议:将每年国家和地方财政增收部分40%、各级土地转让包括农村土地商业开发出让收入的30%、国有企业上缴红利中的30%转入社保基金。通过立法作为全国统一的社保积累,从而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际上,还可想更多的办法补充社保基金,如借鉴国外先进办法改革税制,改变个人所得税报收方式,完善分项税制,强化征管,使高收入阶层收入透明、纳税公开,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对违纪违法查出的不明来源收入和资金,没收后直接计入社保基金。

6、尽快开设法定护理保险,推广个人服务时间存储制度。在一个人均收入很低并已进入老龄化的国度,如何就地解决日益突出的护理费用过高与护理需求增大的矛盾、人力资源浪费与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德国的经验值得重视和推广。很多发达国家都鼓励学生从小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义务服务活动,在社区免费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甚至把这种活动列入各个年级段的必修课内容,达不到要求不准毕业,甚至将它视为评判学生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指标。我国城市大多是独生子女家庭,而独生子女通常缺乏为他人服务的意识。

7、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具体针对国家和地方公务员的法定养老和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应及早添补,以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国家负担。要制定统一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明确公务员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资金来源等。可以考虑,公务员养老保险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构成,其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统一政策,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则用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与离退休费之间的缺口,并使公务员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适当高于社会其他人员,以吸引优秀人才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本文已发表在《宏观经济管理》200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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