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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虽已取得买房产权也并不必然能得到房子
时间:2023-04-10 03:36:25 下载该word文档
>>>>案例学习:虽已取得买房产权也并不必然能得到房子>>>>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被2015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该案由民二>>>>庭张薇佳担任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唐建芳、朱强两位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该案明确了在买受方虽取得房屋产权但未实际占>>>>有,且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时,买受方仅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占有人迁出的诉请不应获得支持。>>>>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裁判要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裁判案例>>>>原告连成贤,男,30岁,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臧树林,男,45岁,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连成贤因与被告臧树林发生排除妨害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连成贤诉称,原告于2011年从案
>>>>外人谢伟忠处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后案外人谢伟忠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故原告于2012年>>>>7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案外人谢伟忠履行交房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被告臧树林共同参加诉讼,被告主张原告与案>>>>外人谢伟忠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未获支持。原告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现被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物权人对物权正常权利的行使,故要求被告立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原告连成贤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7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连成贤提供此证据证明系争房屋法院判决属原告所有。(2>>